答疑预收款何时转成应税收入?

答:【第一种方案】在提供建筑服务时确定转入应税收入,不宜放在建筑服务完成时,因为一旦提供建筑服务,说明收入就是应税收入了,这跟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一致的。但是什么时候是开始提供建筑服务,是合同约定还是据实,我们认为从便于掌握的角度,按合同约定与据实孰先的方式判断。


比如,备料款1,000万元是开工前收到的,实际开工时间(比如是2019年4月11日)和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2019年4月5日),如果是遵循孰先原则,按照2019年4月5日这个时间点确认1000万元的备料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第二种方案】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中会这样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备料款1,000万元,待乙方进场施工完成到某一个施工节点的时候,甲方按照乙方已经完成工程量的一定百分比(比如:65%)拨付工程进度款,同时扣减最初的备料款1,000万元。


从实务操作上,1,000万元的备料款应该是开具“612建筑服务预收款”的发票(税率栏显示“不征税”),待第一次拨付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的时候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税率栏“9%或3%”,发票的金额3,000万元应该包含备料款的金额1,000万元,但是甲方拨付工程款的金额是2,000万元【3000万元扣减1000万元,即2000万元】。


【结论】我们更倾向于采用第二种方案。


【政策依据】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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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08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 )规定:“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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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04
来源: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答疑营改增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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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05
来源: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电子税务局重点税源申报如何操作?

答:依次打开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第一步:在左侧导航菜单中,选择【重点税源管理】模块,点击【重点税源申报】。


第二步:打开重点税源申报界面,点击【选择报表】按钮,其中报表名称:【基本信息表(基本信息表)】、【税收信息(月报)表(税收信息表)】和【景气调查问卷表(景气调查问卷表)】为必填。【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表)】和【审核结果表(审核结果表)】为选填。


第三步:纳税人可以按照填报说明依次填写基本信息表、税收信息(月报)表和景气调查问卷表。如填写有误或重新填写可以点击【重填】按钮。每填写完成一个报表后需点击该报表上方的【保存】按钮,进行保存,报表保存成功后,点击界面上方的【申报】按钮进入纳税申报界面。


第四步:进入到纳税申报界面后,纳税人需确认申报的基础信息,其中包括申报税种、税款所属期、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申报方式和申报状态等。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纳税申报界面中的【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第五步:申报成功后,如需缴款,请在申报管理模块中找到【税费缴纳】模块,点击【获取未清缴信息】,选中需要缴款的征收项目,点击【发送缴款请求】,进行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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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07
来源: 哈尔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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