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第一种方案】在提供建筑服务时确定转入应税收入,不宜放在建筑服务完成时,因为一旦提供建筑服务,说明收入就是应税收入了,这跟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一致的。但是什么时候是开始提供建筑服务,是合同约定还是据实,我们认为从便于掌握的角度,按合同约定与据实孰先的方式判断。
比如,备料款1,000万元是开工前收到的,实际开工时间(比如是2019年4月11日)和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2019年4月5日),如果是遵循孰先原则,按照2019年4月5日这个时间点确认1000万元的备料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第二种方案】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中会这样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备料款1,000万元,待乙方进场施工完成到某一个施工节点的时候,甲方按照乙方已经完成工程量的一定百分比(比如:65%)拨付工程进度款,同时扣减最初的备料款1,000万元。
从实务操作上,1,000万元的备料款应该是开具“612建筑服务预收款”的发票(税率栏显示“不征税”),待第一次拨付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的时候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税率栏“9%或3%”,发票的金额3,000万元应该包含备料款的金额1,000万元,但是甲方拨付工程款的金额是2,000万元【3000万元扣减1000万元,即2000万元】。
【结论】我们更倾向于采用第二种方案。
【政策依据】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