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2021年首次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何填写销售额所属期间?
答: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答疑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如何确定汇缴地?
答: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答疑纳税人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少缴税款,是否处罚?
答: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答疑物业管理费收据可否作为税前列支凭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答疑支付境外公司律师服务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答疑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若属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贷款损失准备金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的规定。
答疑竣工决算后入账价值变动,房产税可否多退少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答疑已经累计预扣个税,还能否按优化后的方法申报?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第二条规定,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答疑个人福利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属于文件规定的情形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答疑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后冲红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件规定:“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优惠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答疑个人开具发票需要提供哪些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购买方索取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发票开具信息,但无需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答疑财务管理和会计的区别
答:首先,财务管理是对财务活动及其财务关系进行管理。会计可以为财务管理服务,并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但会计不会对财务活动进行直接管理,即不会直接进行财务决策、财务控制、财务分配、财务监督等。
其次,会计是手段而非目的。财务管理是有明确目标的,是要实现财务活动效益最大化的,财务管理不仅仅是手段,更是目的。
第三,企业全面预算是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服务的,目的还是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财务目标服务,即会计为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服务,会计更多的是一种支持性、服务性工作。
第四,会计主要还是研究如何利用会计信息为经济组织创造价值,而财务管理主要研究如何优化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现财务活动效益最大化。
第五,会计和财务管理的内容还是有明显差异的。财务管理的对象主要还是资金及资金运动所形成的财务关系。会计工作不会形成太多的复杂经济利益关系,但财务管理工作会形成复杂经济利益关系。处理好财务关系是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但这不是会计的工作内容。
答疑电子火车票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现金
答疑电子火车票如何报销?
电子火车票是可以报销的,但想要报销,原始凭证必不可少,也就是说申报人依旧要向公司财务提供原始凭证。
根据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的解答:“铁路电子客票以普通纸质车票作为报销凭证,在12306.cn网站购票且需报销凭证的旅客,可以在乘车前到车站售票窗口、铁路客票代售点或自动售(取)票机换取纸质车票。
在12306.cn网站使用居民身份证购票,并且在具备条件的乘车站和下车站使用居民身份证通过自动检票机(闸机)直接检票乘车后,如需报销凭证,请不晚于自乘车之日起至31天内,凭购票时所使用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车站自动售(取)票机、售票窗口换取纸质车票;居民身份证无法识读的,请提供订单号码(E+9位数字),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换取的纸质车票仅作报销凭证。”
拥有了官方的原始凭证,不仅可以报销,符合相关规定的还可以进行抵扣。
温馨提示:开具的电子火车票报销凭证外观与纸质火车票基本一致,但票面上会额外标注“仅供报销使用”的字样,且没有具体座位信息。
答疑对公转账的四种方法
一、现金交易
公司和公司进行往来业务时,最不提倡的就是现金付款,这种行为与银行也没有太大关系。因为现金付款会涉及到偷税漏税的问题,所以税务局会经常审查,并且国家也不允许这样做。一家公司只有在国家规定的八种允许现金支出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现金进行交易,可谓是阻碍颇多。所以为了避免麻烦,公司最好还是用银行转账。
二、银行转账
范围最广的转款方式就是银行转账了。我们需要到所在公司的开户银行寻找业务人员填写汇款单,并且加盖上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才能进行公对公的汇款。需要注意的是,加盖的两个章,必须要和银行留的印鉴是一致的,否则无法进行汇款。
三、网上转账
在网上利用网银进行转账,可以说是银行转账的升级版,且如今被普遍应用。需要转账的公司,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网银盾,然后自己通过电脑用网银进行操作。我们可以按照需付款公司所提供的信息,按规定填写内容。最后勾选所需选项,授权通过即可。
四、其他转账
除了以上转账汇款方式,还有很多方式可以进行公对公转账。例如:常用于异地的电汇,同城的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等,都是常见的转账方式。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对公转账时,一定要将摘要填写清楚。因为一家公司每天会有很多款项往来,如果摘要不清晰,出纳很难察觉自己出现的失误,并且在月末结账时,核对银行流水也会产生巨大的麻烦。
答疑销售毛利率和销售净利率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销售毛利率计算公式:销售毛利率=(销售净收入-产品成本)/销售净收入×100%
销售净利率的计算公式为:销售净利率=(净利润/销售收入)×100%
净利润(税后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亏损为负)+投资收益(亏损为负)-所得税费用。
答疑营业利润率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营业利润率的计算公式: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营业利润率表明企业通过生产经营获得利润的能力,该比率越高表明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损失)+其他收益。
其中: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答疑本量利分析公式是什么
利润=销售收入-总成本=销售收入-(变动成本+固定成本) =销售量×单价-销售量×单位变动成本-固定成本=销售量×(单价-单位变动成本)-固定成本
答疑超额累进税率是什么
答:超额累进税率,是分别以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额的累进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的特点: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数量越大,包括等级越多,计算步骤也越多;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透明度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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