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除上述情况外,应按规定并入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26
来源: 上海税务

答疑金融资产分为哪几类?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要求企业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债务工具);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


划分三分类时,需要首先判断投资类型,投资类型有债务工具投资、衍生工具、权益工具投资,对于衍生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只能划分为FVTPL(除了在初始确认时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FVOCI-权益工具”的豁免)。理解误区:两种情形:第一理解为四种类型:


①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债务工具);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


④FVOCI-权益工具。第二将FVOCI-权益工具归属于第②类。其实正确划分:只有三分类。“FVOCI-权益工具”只是对满足条件的权益工具投资的一种列报上的豁免,而不是一种类别划分,即原则上权益工具投资都应该划分为FVTPL,但是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可以在其他综合收益列报其公允价值波动,而且该指定必须在初始确认时作出,并不得撤销指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26
来源:焦点财税
1... 656657658659660661662663664665666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