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销售方已经注销,相关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答疑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应如何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答疑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以上述业务为主营业务,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疑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疑从事货物运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票吗?
答: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六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办理了税务登记、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证件、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货车司机,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只要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从事货物运输的纳税人即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抄税、清卡延不延期?税盘会不会锁死?
答:很多纳税人发现税盘的清卡时间好像并没有统一的变动,如果纳税人未能及时清卡导致税盘锁死,企业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作为财务人我们都知道,清卡的前提是纳税申报,只有纳税申报结束后,才能对税盘进行清卡。这样看来,虽然纳税申报期限延长,但想要税盘不锁死,还是要早早进行申报纳税。
其实,虽然并没有统一调整税盘清卡的通知,但税总函[2020]19号也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答疑疫情期间如何开具发票?
答:对于税务处理最让纳税人关心的莫过于开具发票了,由于特殊原因,一些企业的部分职工已经开始复工,虽然部分职工复工了,但为了减小感染机率,其财务人员并未复工,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需要开具发票,该如何办理呢?
其实,关于发票的领用、代开等税务处理都是可以通过网上办税实现的,目前为止,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是可以办理的。且为了最大程度上实现“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纳税人还可以选择让税务局邮寄发票。当然,等不及邮寄也可以在网上填报申请后,选择就近的“自助办税机”自行领取。
答疑如何进行网上办税?
答:除了延长纳税申报期外,为了减少人员接触,缩小疫情感染机率,国家提倡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方式解决税务问题,并大力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盖面,鼓励使用网上办税。那么,网上办税该如何进行呢?
由于此次正逢春节,许多纳税人都身处老家,身边并不一定配备了电脑,因此,这次网上办税不仅可以使用电脑登录“电子税务局”,也可以下载办税APP利用手机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操作方法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我要查询”。
答疑广告收入如何纳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影视广告收入属于现代服务中的文化创意服务,需记在“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下征收增值税,其增值税税率为6%。
答疑如何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
因此,如果A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答疑哪些快递收派服务业务能享受免税政策?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答疑合伙企业按照什么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答:《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再次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最后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答疑三代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范围是指:
1.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2.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3.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答疑由于疫情原因,旅游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时,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至于旅游企业,只要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您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答疑纳税人如何用“网上办税”申请代开发票和作废代开发票?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完成后电子税务局推送信息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若采取邮寄方式,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推送配送信息。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作废代开发票的,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代开发票作废”,提交作废代开发票申请及相关附报资料,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即可作废。
答疑防疫药品研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摊销。
答疑企业年金的处理方式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或其他相关分录)
贷: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
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
贷:银行存款
答疑如何才能领取企业年金?
其实企业年金就是为员工未来的生活多提供一份保障,一般情况下,发生这三种情况才可以进行领取:
1.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进行领取;
2.员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时可以领取;
3.员工出国,且在国外选择定居时可以领取。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员工因故身亡,企业年金是可以被继承的。
答疑酒店在疫情期间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你酒店为疫区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疑暂未开具发票的应税收入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报?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若当期出现未开票应税收入,填写“开票信息/销售额”信息时将对应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开具其他发票及未开票销售额”栏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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