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总裁班培训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二、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一)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岗位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适应性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企业富余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的各类文化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


……


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具体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若总裁班培训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可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处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不符合,则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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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5
来源: 福建税务

答疑企业向政府购买口罩,是否可以凭收款收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 ‘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企业向政府购买口罩,可以凭收款收据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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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5
来源: 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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