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资产损失是自行计算扣除,还是经税务机关审批?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备案所需的资料建议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比较妥帖。
答疑酒店可以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答: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因此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答疑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及附件1规定,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综上规定可知,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款,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答疑河北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征期的通知》(冀政字[2020]7号)规定,为落实便民服务举措,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将《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中的房产税征期调整为:“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申报缴纳本季度房产税。”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1号)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答疑个人抬头的发票,一定不能税前扣除吗?
有些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且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例如以下情形:
1、员工因公出差的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发票、员工因公出差取得个人抬头的签证费。这些发票抬头都是个人,但都属于公司的经营行为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入账。
2、职工教育费范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比如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
3、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的费用票据。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取得开给员工个人的财政票据或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抬头的手机通信费发票等支出凭证大部分地区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如何才能合理的税前扣除呢,一般建议公司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这样通讯补贴就可通过工资薪金直接税前扣除。
答疑2021年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继续执行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答疑在省内流动就业,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吗?
答:参保人员在省内企业之间流动的,不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答疑去年提交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还需要提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专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纳税人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时需要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答疑3%减按1%执行到什么时候?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答疑挂车的车辆购置税有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69号)规定:“一、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答疑住宿服务在2021年还免征增值税吗?
答:《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根据上述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免征增值税;2021年4月1日及以后征收增值税。
答疑在省内流动就业,从企业换到事业单位,怎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需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具体办理流程是:
首先,由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其次,等待社保机构告知办理结果。
具体转移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协同办理。
答疑合同到期后本人没续签,可以申领失业金吗?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保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四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疑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
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答疑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范围不同。预算会计适用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适用对象具有明显的非营利性,所以又称为非营利组织会计。而企业会计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2、会计核算的基础不同。预算会计中,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事业单位会计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企业会计均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
3、会计要素构成不同。预算会计要素分为五大类:即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企业会计要素分为六大类: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即使相同名称的会计要素,其内容在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上也存在较大差异。
4、会计等式不同。预算会计的恒等式为:资产十支出=负债+净资产十收入。企业会计的恒等式为:资产=负债十所有者权益。
5、预算会计的核算内容及方法具有特殊性。预算会计中,固定资产一般应与固定基金相对应,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对外投资一般与投资基金相对应;对专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方法;一般不实行成本核算,即使有成本核算,也是内部成本核算;一般没有损益的核算。
答疑税务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经审验符合规定的,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全表中项目并签章后,交原窗口办理。
(1)提供原税务登记证(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原件);
(2)提供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表和工商执照及其复印件;
(3)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办税员证》;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提供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提供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答疑审计和税务哪个好?
一般来说,审计涉及到的业务相对广泛,且大多都是在事务所就业,就业晋升从审计助理到事务所合伙人,路线透明清晰;税务工作要求深入细化,必须深耕。
两者没有谁好谁不好一说,只要实操业务能力过关,经验积累足够,就业前景都是十分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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