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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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4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购买厂房需要交哪些税?

销售方

1、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9%;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5%。


2、三项附加税费: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企业所得税:根据转让资产收入减去净值的余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


如: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5、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


6、水利基金: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适用税率0.6‰。


购买方


1、契税:适用税率3%。


2、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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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4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生产加工沥青什么情况下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规定:“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


……


八、下列产品准予按规定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但可享受原料所含消费税退税政策的产品除外: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和本公告规定视同……、燃料油缴纳消费税的产品;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


十一、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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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4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个税手续费返还比例和申请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财务管理司回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不执行70万元限额。)


“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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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5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财税协会的会费收据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企业应取得财税协会开具的会费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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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4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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