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监控规则为:纳税人在接收到清卡结果之前不得领用增值税发票。对于按月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需申报上月增值税并且通过一窗式比对或由税务机关手工清卡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对于按季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每季度首月,纳税人需申报上季度增值税并且通过一窗式比对或由税务机关手工清卡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其他月份,纳税人需完成抄报税后或由税务机关手工清卡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发布本公告,对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和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时限、办理方式予以明确,压缩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顺利地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采集并验证纳税人实名信息?
纳税人首次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应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进行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采集并验证。
三、纳税人首次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标准是什么?
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原则上在税务总局规定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月发票发放数量不得超过10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月发票发放数量不得超过10份: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二)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曾在非正常户(含非正常注销)任职的纳税人;
(三)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或股东为市税务局确定的高风险人员;
(四)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确定的其他风险情形的。
对发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虚假的,不予批准发票申请。
四、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的办理方式、时限
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等方式提出发票申领,税务机关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发票开具要求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首次核定发票票种后3个自然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要求,税务总局发布本公告,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
二、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多长时间可以办结?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三、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哪些涉税事项?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四、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分别是多少?
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五、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区,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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