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产项目先出租后销售,应该如何清算?

答: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及商业如果转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并办理房证,则再次出售时要按旧房出售,并可在持有期间计提折旧(成本价值计量模式),否则不能计提折旧。未办理房证的开发产品在销售时增值税作为新房(开发产品)处理。


土地增值税关于旧房的规定比较特殊,不同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旧房转让扣除的是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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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规定:“三、境内单位凭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下同),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为简化退税手续,对于同时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和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境内单位,可合并计算其增值税应退税额。


境内单位在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注明的发射日期或合同交付日期等合同义务完成前购进或接受上述货物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境内单位提供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接受空间飞行器全寿命周期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按实际发生时间申请退税。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十一、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6),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一)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


(二)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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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1
来源:12366

答疑哪些人要办理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有哪些典型情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政策解读规定:“四、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多预缴了税款,都可以依法申请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需要依法办理年度汇算并及时补税。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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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1
来源:黑龙江税务

答疑银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分两种,第一种是按照贷款的资产范围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另一种是按照贷款的风险分类后,对涉农和中小企业按照比例计提。


第一种,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另一种,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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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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