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财务报表的报送期间和报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的公告》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度和按年度分别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年度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或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年度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一)纳税人按季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二)纳税人按年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报表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三)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可以同时延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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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4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年终奖计税方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年终奖,有两种计税方式。纳税人可以选择将年终奖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但是,在2022年1月1日起,就必须将取得年终奖并入到当年的综合所得。在法律条文中“应”“应当”等词汇出现那么通常代表该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是必须执行的。


单独计税方法


(1)确定适用税率: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确定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 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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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4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租用居民住宅办公,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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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4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国企负责人适用央企负责人个税递延政策吗?

答: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根据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二、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本通知后附的《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中的下列人员,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其他人员不得比照执行: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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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4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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