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取得稳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如果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可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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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6
来源: 福建税务

答疑继续教育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因此,医药公司为员工报销职工医师执照的继续教育支出,取得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名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文件规定的限额内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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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6
来源:福建税务

答疑非财政拨款如何结转?

答:(1)将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其他预算收入本年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转入本科目。借记“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其他预算收入”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


(2)将行政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本年发生额中的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


贷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科目下各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科目


(3)年末,单位冲销有关明细科目余额,将“非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缴回资金、本年收支结转”科目余额转入“非财政拨款结转—累计结转”科目。结转后,“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除“累计结转”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4)完成上述结转后,单位应当对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各项目情况进行分析,将留归本单位使用的非财政拨款专项(项目已完成)剩余资金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


借:非财政拨款结转—累计结转


贷:非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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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购入庆典装饰材料,可在当期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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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3
来源: 陕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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