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年终奖,有两种计税方式。纳税人可以选择将年终奖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但是,在2022年1月1日起,就必须将取得年终奖并入到当年的综合所得。在法律条文中“应”“应当”等词汇出现那么通常代表该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是必须执行的。
单独计税方法
(1)确定适用税率: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确定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 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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