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合伙企业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能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第(二)项规定,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第(三)项规定,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第(四)项规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选择适用《通知》中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以专利技术入股不能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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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给我们供货的一个单位注销了,现在这个单位个人股东来跟我们要结算之前所欠的货款,原单位对于所欠货款没有给我们开具发票,我们是否可以让他个人给我们代开发票,如果不能代开发票我们如何在税前扣除这部分成本?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被注销单位的个人股东只是来跟贵公司结算之前贵公司欠被注销单位的货款,其个人跟贵公司之间并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因此这个个人股东不能给贵司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贵公司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在税前扣除相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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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6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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