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一般纳税人向农户收购萝卜,加工为萝卜干后进行销售,是否可以适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蔬菜水果加工 活性炭生产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6号)规定:“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不含厦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和活性炭(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五、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福建省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附件1)、《福建省活性炭扣除标准》(附件2)所列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当期允许抵扣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向农户收购萝卜,加工成萝卜干后进行销售,应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该产品暂无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的“参照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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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来源:福建税务

答疑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豫财税〔2020〕17号)规定:


  “二、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


  适用本办法的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可从以下增值税税款计算缴纳方式中选择一种提出申请,并由核准机关核准。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得改变增值税税款入库预算级次。


  (一) 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统一缴纳,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 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预征率+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一全部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三)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


  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总额,按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占总分支机构当期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各分支机构分配税款,由总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纳税申报。


  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一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总分支机构当期全部应税销售收入)+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总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一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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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根据本《公告》的解读规定,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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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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