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应缴纳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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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答: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其中涉及到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变化主要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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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6
来源:海南税务

答疑一家风力发电企业,风力发电设备起初是按10年平均年限法摊销折旧,经过投产使用三年后,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可以按20年摊销折旧,是否可以更正摊销年限,如果可以已摊销的3年是否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1、可以将折旧年限由10年变更为20年。

    1)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年限平均法改为年数总和法或者企业原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15年计提折旧,后来根据新的信息,固定资产经济使用寿命不足15年,只有10年,企业改按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又如企业原按应收款项余额的5%提取坏账准备,由于企业不能收回应收款项的比例已达 10%,则企业改按应收款项的10%提取坏账准备。

   2)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计估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企业的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3)、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采用新的会计估计,不改变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也不调整以前的报告结果。

    4)、应当区别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的区别,会计估计变更是基于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如果仅仅是前期估计错误,则属于会计差错。

 2、已提折旧或后期折旧应根据税法规定判断是否调整,折旧年限变更本身不影响纳税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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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6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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