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答疑使用问题发票会有哪些处罚?
答:如非善意取得将受到如下处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发票对企业至关重要,作为财务人由内我们要保证发票购买途径正规,合法合规开具发票;对外要仔细核对、谨慎接收。
答疑想要投诉纳税机关,应该注意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能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税公开等纳税服务制度的;
(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办理涉税业务的;
(四)税务机关未能向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渠道的;
(五)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的;
(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强制要求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
身为纳税人的我们,接受相应的服务是我们的权利。如果一旦服务质效触及到了底线,那么我们一定要运用合适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疑企业的某项行为被界定为偷税行为,是否一定会受到处罚? 企业少缴了税款,追征是几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答疑企业适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根据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以上。
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简称《声明》)。
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答疑如何确认坏账损失?
想要了解坏账损失首先要了解如何确认坏账损失,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答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措施有哪些?
答:为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并平缓2020-2022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加快补贴资金清算速度。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三、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中央财政统筹车辆购置税等现有资金渠道,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引导重点地区完成淘汰100万辆的目标任务。有关重点地区要认真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尽快研究出台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经济补偿措施。
四、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优化车辆交易登记等制度,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修订出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发挥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作用,支撑二手车交易,加快二手车流通,带动新车消费。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销企业行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
五、用好汽车消费金融。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
答疑专业化处理废弃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答疑如何确认可变现净值?
答: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预计售价为基础进行确认,如果是已与客户签订合同预售的存货,以商品的合同价格为预计售价;如果存货没有合同约定,按市场上的一般销售价格为预计售价。将预计售价扣除预计销售存货产生的销售费用和税款,即为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答疑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答疑通过哪些渠道来判断工资薪金的支出是否合理?
答:(1)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2)通过从业人数来测算。《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有一项信息“104从业人数”,通过对照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测算、分析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标准是否合理;
(3)通过收入测算。通过对照《收入明细表》等的收入,测算、分析企业收入规模与工资水平是否匹配;
(4)通过成本费用测算。通过对照《成本费用明细表》等的销售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测算、分析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所占成本费用比重是否正常、合理。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答疑直接向公立学校捐赠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因此,若企业直接向公立学校捐赠是不可以按照公益捐赠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答疑完工产品入库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直接人工
—制造费用
当然,企业完工的半成品也会完工入库,那么上述分录为:
自制半成品
答疑生产领用原材料的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贷:原材料
该分录比较简单,但直接材料成本是产品成本的最主要部分,要能正确的归集、分配。
该部分主要的单据:领料单
答疑毛利率法的公式
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退回不折让
销售毛利=销售净额×毛利率
销售成本=销售净额-销售毛利=销售净额×(1-毛利率)
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本期销售成本
答疑毛利率法
答:毛利率法是根据本期销售净额乘以前期实际(或本月计划)毛利率匡算本期销售毛利,并计算发出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
这种计算方法适用于经营品种较多,月度计算成本确有困难的企业。它是一种简化的成本计算方法,但是全部(或大类)商品的综合毛利率受影响的因素较多,计算结果往往不够精确。
在采用该法时,一般只在季度的头两个月使用,季末则必须用“加权平均法”等其他成本计算方法来计算和调整,以便在一个季度范围内使商品销售成本和期末结存商品金额符合实际。
答疑先进先出法
答:物料的最新发出(领用)以该物料(或该类物料)各批次入库的时间先后决定其存货发出计价基础,越先入库的越先发出。
采用先进先出法时,期末结存存货成本接近现行的市场价值。
先进先出法假设先入库的材料先耗用,期末库存材料就是入库的材料,因此发出材料按先入库的材料的单位成本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对销售而言,先获得的存货先销售出去,使留下存货的日期越来越近,存货价值越接近重置价值。在物价上涨时,此法会导致较低的销货成本,较多的盈余。
答疑全月平均法
答:全月平均法是以本月的期初数量和本月全部进货数量作为权数,取出本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期初的进货成本,计算出本月存货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作为基础,算出本月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以及月末的库存实际成本。
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的产成品、半成品的成本核算,原材料的成本核算。
加权单价=(月初结存存货成本+本月贩入存货成本)/(月初结存存货数量+本月贩入存货数量)
答疑移动加权平均法是什么
答:移动加权平均法下库存商品的成本价格根据每次收入类单据自动加权平均;其计算方法是以各次收入数量和金额与各次收入前的数量和金额为基础,计算出移动加权平均单价。
其计算公式如下:移动加权平均单价= (本次收入前结存商品金额+本次收入商品金额)/(本次收入前结存商品数量+本次收入商品数量 )
注意: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出来的商品成本比较均衡和准确,但计算起来的工作量大,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不多或者前后购进商品的单价相差幅度较大的商品流通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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