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向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


31.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


根据上述规定,2020年度向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我公司经营停车收费业务,能否享受增值税进项额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现代服务”中第5目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车辆停放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的优惠政策。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企业所得税也享受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适用的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而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适用的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两者的目录不一样,如果你公司从事的业务都在两个目录范围内均可以享受。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我们是内蒙古的一家养殖企业,是否缴纳水资源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号)第十五条规定,取用水类型分为直接取用地表水、直接取用地下水、特殊形式直接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


直接取用地表水和直接取用地下水,分为农牧业生产、供农村牧区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特种行业和其他行业取用水;特殊形式直接取用水分为水力发电取用水、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城镇公共供水按用水户类型分为居民、特种行业和其他行业。


本条第二款所称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取用水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19]90号)第一条规定,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本条第二款所称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取用水除外)”修改为“本条第二款所称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第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在规定限额内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征水资源税。


上述限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水资[2018]143号)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内蒙古的养殖企业在规定限额内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征水资源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1... 481482483484485486487488489490491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