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账项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


①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②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


准则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第11号):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第14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的,被购买方可以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被购买方不应因企业合并改记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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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9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如果企业经营年限短于50年,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

针对您说的土地使用权的合同使用年限均为50年,如果企业经营年限短于50年,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我们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这一规定表明,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其摊销年限应当是受益年限。如果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没有证据表明企业的经营年限将会在到期后继续延长,则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剩余经营期限。


  但另一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八条规定,允许无形资产摊销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预留残值。根据该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因此,例如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剩余经营年限为30年,土地使用权本身的年限为50年,则可将后20年的应摊销金额作为净残值预留,将应摊销金额在30年内摊销完毕,这样对损益的影响与将土地使用权全额按照50年摊销相对较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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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9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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