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按客户的要求生产产品,客户不需要这些产品了,我公司生产的这些产品做报废处理,取得客户的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由于你公司生产的产品未销售给客户,取得的赔偿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疑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能否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目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买卖香蕉的期货合约是否要交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金融商品要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香蕉的期货合约买卖,属于货物期货;且该货物期货也不进行实物交割,所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
答疑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按协商确定合伙人计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所得的比例吗?
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计缴经营所得的个税时,要么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所得,要么按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所得。
答疑自然人个人在证券市场销售被投资企业上市前取得的股票,是否可以按被投资企业上市时的发行价作为取得成本价?
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所以,自然人转让限售股时,限售股成本为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答疑一张普票可以开具多张红字发票吗?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答疑公司是在2021年1月取得高新资格证书,还是2021年7月取得高新资格证书,都是2021年全年享受高新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吗?
国科发火[2016]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所以,公司在2021年1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在2021年7月取得,2021年全年所得都可以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政策。
答疑母子公司100%控股,母公司按资产净值将资产划给子公司,取得子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母公司新取得的子公司的股权的计税基础怎么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答疑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安全检测仪,会计处理上怎么冲减安全生产费?
购入安全检测仪并投入使用时作分录“借:固定资产-安全检测仪 贷:银行存款”;安全检测仪计提折旧时作分录“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答疑房开公司在2018年3月按预收款预缴增值税,2021年交房开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1%吗?
财税【2016】36号附件1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参考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第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的基本精神,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时间,那么就应当按内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的税率。在2021年交付开发产品并开具发票的,应当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答疑把房产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是否适用免租期不视同销售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总局关于该文件解读明确“是关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厂房、写字楼或者商铺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在租赁后,都需要进行装饰装修,占用大量时间,为此承租方往往要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免租期优惠。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公告》明确,这种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所以,将房产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有,不适用免租期不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政策。
答疑我们单位有一部分存货过期变质导致损失,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存货过期变质导致损失,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
答疑我们外购不锈钢材料,加工成防盗门然后用于销售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该如何交增值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答疑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可以计提,计提的比例的多少?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财建[2006]317号附件《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依据上述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应该根据贵单位的实际情况,按1.5%或2.5%的比例计提。
答疑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去代开了专票,税局只收了增值税和城建税,没有征收教育附加,是否有政策规定?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答疑我们是房地产企业,有个项目在安徽,这个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建设费,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能否作为取得土地的成本扣除?
参考《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 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市政配套费、报批报建费、“四源”费、供电贴费、增容费等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并在核算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收费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列入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答疑企业代扣代缴支付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应反映在现金流量表的哪个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应列示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
答疑我们自己开发的酒店、写字楼,整体出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从母公司借款的利息是否可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的规定进行扣除: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答疑我们的职工读在职研究生,公司给的奖励是在职工教育经费核算,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贵司发给职工的奖励需要按工资薪金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们收购一个公司60%的股权,签了对赌协议,如果标的公司完成业绩目标,我们会给转让方追加一部分对价,那么这个补价应该如何核算,是否需要做账?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规定,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因此,贵司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或有对价符合金融负债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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