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工程款产生的延期付款利息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问题: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施工企业由于施工纠纷一直未办理工程决算,后经法院判决,A地产公司需要支付给B施工企业200万元工程款,并需要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利息8万元。B公司主张利息单独开具利息发票,适用6%增值税税率,不再与200万元工程款合并开具发票;A公司主张利息为延期付款利息是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应当与工程款合并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两公司谁的意见是对的?取得延期付款利息的发票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加计扣除吗?


回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按照上述政策的规定,延期付款利息不属于贷款服务,属于价外费用的一种,应当并入工程款做为销售额。A公司主张利息为延期付款利息是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符合税法规定,应当将延期付款利息并入工程款确认销售额,一并按照9%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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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24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按照财税〔2019〕13号规定,房产税享受减半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出台后,我公司应缴房产税会有什么变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2021年10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同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房产税可享受4%优惠税率。同时,2021年12月31日前,还可继续享受房产税减半征收优惠,两项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也就是说,你公司实际缴纳的房产税相当于租金收入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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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两年前,我公司将购买的一栋住房出租给一家住房租赁企业,该企业已向我市住建部门备案,经营租赁住房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请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实施后,我公司应缴房产税会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按照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其中,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按照上述规定,2021年10月1日前,你公司出租的住房,应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2021年10月1日后,由于承租你公司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属于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你公司可按租金收入的4%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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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目前,我公司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产,按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住房租赁企业减按1.5%缴纳增值税政策出台以后,我公司出租房产如何计算增值税呢?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出租房产,可以区分不同业务分别适用政策:一是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一经选择,无论向个人出租的住房是2016年4月30日前或此后取得的,均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你公司向单位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住房,以及向单位和个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非住房的出租收入,可以继续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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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是北京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北京市住建委备案。除北京本地外,我公司在天津也有部分住房出租业务。请问,我公司出租位于天津的住房应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如果你公司的个人出租住房业务选择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减按1.5%征收率简易计税政策,则在天津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也相应按照1.5%预征率在天津预缴增值税,将对应的销售额、1.5%的预征率等信息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对应栏次,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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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月申报纳税,租户都是个人,已向我市住建局进行开业报告。预计2021年11月份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取得约10万元租金收入,2021年12月份可以取得约20万元租金收入,无其他收入。请问,我公司能够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以下称“11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为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如果2021年11月销售额(包括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则可以按照11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2021年12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选择减按1.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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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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