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境外供应商无偿赠送的材料报关进口时缴纳了增值税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材料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能否抵扣进项税?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注:国税函〔2004〕128号自2013年7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接受境外供应商无偿赠送的材料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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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7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契税法》实施以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还执行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规定,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附件 1《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第11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关于契税政策”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条“关于实施范围”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契税法》实施以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还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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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7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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