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1. 营改增前,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和(二)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 营改增政策中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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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27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资金流不一致取得发票不能抵扣和税前扣除?

实践中,有的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等,是通过私户而不是公户转账支付,即通常所说的资金流不一致。资金流不一致的原因还有很多,比如“三角债”形成的间接支付,又比如通过关联公司代为支付等。资金流不一致由此取得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早已明确:“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所谓“三流一致”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也就是说,“三流一致”是指销售方、收款方、开票方必须一致,而并未限制付款方。


  综上所述,只要业务真实,符合上述“三流一致”,销售方不能因资金流不一致而拒绝开具发票;作为购买方,税收政策并未规定因为资金流不一致而取得的专票就不允许抵扣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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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24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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