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承包工程在施工地还是户籍所在地开具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包工程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疑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对外贷款收取,委托方支付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手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疑超生的子女能否享受个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
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超生的子女可以享受个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疑企业购买的环保设备符合企业所得税抵税优惠,该环保设备取得专票抵扣了进项税额,环保设备可抵税的金额是否包含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的环保设备符合企业所得税抵税优惠,该环保设备取得专票抵扣了进项税额,环保设备可抵税的金额不包含进项税额。
答疑个人在职研究生教育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国税税务总局)
34.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在职研究生是国家计划内的一种教育形式,主要的模式就是以在职人员的身份,有一部分时间是在职工作,有一部分时间是在学校里面进行研究教育,完成自己的学业。所读学校是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职研究生教育是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
答疑 公司将自产的货物销售给综合保税区的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将我公司的产品销售到境内,我公司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第四条规定,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贵公司将自产的货物销售给综合保税区的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不属于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不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答疑企业购买房屋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房屋取得无论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契税计税依据都不包含增值税。如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的计税依据不扣减增值税。
答疑 个人年度综合所得税未超过12万,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个税,个人是否需要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因此,个人年度综合所得税即使未超过12万,但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需要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答疑非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以前年度外购的住宅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仅规定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包括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住宅,因此,非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以前年度外购的住宅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疑个人婚前购买的房屋,结婚后可以由另一方享受首套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政策依据如下:
56.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答疑 企业根据股东决议将分配给个人股东的应发股利挂账其他应付款,没有实际支付给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代扣代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需要缴纳代扣代缴个税。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转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可以减除支付的租金按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客运场站服务和旅游服务可以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没有规定企业提供的转租服务可以差额纳税,截至目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没有出台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转租服务可以差额的规定,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转租房屋取得的收入不可以减除支付的租金按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应按取得的转租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企业报销员工回家路费的进项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企业报销员工回家路费的进项税额属于福利,根据上述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答疑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2022年是否还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另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购买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固定资产,2022年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
答疑农业合作社跟政府就一块地签了代耕服务合同,如何开具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根据跟您沟通情况来看,合作社可以开具农业机耕服务的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规定,提供农业机耕服务,可以选择适用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疑建筑企业在外省施工,收到预收款,如何交税,如何开具发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可以开具“建筑服务预收款”项目的不征税发票。
答疑我们这个按税务局的要求预交了增值税,应该如何做账?
参考《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规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答疑营改增之前买房子的时候没有取得发票,但是缴纳契税有完税凭证,现在卖房子想差额纳税,是否可以用契税完税凭证做差额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答疑我们收到与构建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资金,作为递延收益,分期结转其他收益,是否可以分期交所得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因此,您说的情况,应该在收到补助资金的当期全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由于个人的原因,导致公司申报增值税晚了,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报税员个人承担,应该如何做账?
公司缴纳滞纳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个人交款时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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