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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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


  律师解析: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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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月工资基数包含年终奖吗?包含加班工资吗?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张三2023年度年终奖53820元。

  2024年12月20日,张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因超期该委终结案件审理,张三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对照前述规定,因双方一致确认了张三2023年度年终绩效奖金为53820元,在计算2023年收入时应平摊计算,故张三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即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月工资为34242元。据此,公司还应支付张三2023年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31487元(34242元/21.75天*10天*200%)。

  二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认定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当,经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因此,一审法院在认定张三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时纳入平摊计算的2023年度年终绩效奖金并无不当,公司的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5)苏04民终5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