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成品油生产企业直接销售外购的成品油,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一、关于新增税目


  ……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四条规定:“


  四、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


  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如果成品油生产企业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除此之外,直接销售外购的其他成品油,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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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必须开具发票的依据是什么?

 答: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将款项借给子公司并收取利息的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贷款服务,如母公司是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则以增值税发票做完税前扣除凭证。如母公司是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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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规定:“……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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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7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银行对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否享受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因此,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您单位属于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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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新个税法实施后,劳务报酬4000元以下减除800元执行吗?

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新个税法实施后,劳务报酬不再执行“劳务报酬4000元以下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减除20%”,而是执行“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然后与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在一起按新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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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涉及什么税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第一节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节一、代开发票范围(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91号)规定”一、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下列纳税人为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个体工商户;(二)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三)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施工队或个人。三、对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按收入总额和核定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


  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 3.2.7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三、附报资料〕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个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个人代理人、旅游业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时)。


  因此,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涉及增值税,增值税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携带上述资料申请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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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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