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一般纳税人提供保险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


  因此,保险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不属于加计抵减范围。如果纳税人同时提供生产、生活型服务且生产生活性服务的销售额占比符合文件规定,那么纳税人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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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建筑渣土无害化处理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78号文备注“废渣”的“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炉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主要涉及《目录》序号2.1利用废渣生产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柱)、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等产品;序号2.2利用废渣生产水泥、水泥熟料;序号2.3利用建(构)筑物、煤矸石生产建筑砂石骨料;序号3.5利用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生产炼钢炉料。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因此,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渣土无害化处理若符合财税78号文和财税73号文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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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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