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没有注明服务发生地等信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没有注明服务发生地等信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不得扣除。
答疑我公司购买预付卡赠送客户是否代扣代缴个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如果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也不属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则不属于偶然所得,不需要代扣代扣个税。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吗?
2016年4月25日“营改增”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 (委托代征组发言材料)
二是扣除项目确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不允许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但对非正常损失等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土地增值税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根据国税总局上述解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因此,不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答疑酒店对住宿的顾客赠送早餐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二))
二、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税总局上述解答,酒店对住宿的顾客赠送早餐不属于视同销售,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按住宿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公司前期认证的进项税,在本期发生进行税额转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计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答疑我们公司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已在公司所在地申报个税,项目所在是否还需核定征收个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相关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您说的情况,异地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在公司所在地申报而没有在项目所在申报,可能会被按合同价款核定征收个税。具体建议您跟施工地税局沟通。
答疑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二手车,取得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做进项税抵扣?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可以抵扣的扣税凭证不包括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疑我们有一项目楼盘,在给业主办理交房手续时,送给业主一把雨伞和一套洗护用品,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疑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都要盖发票专用章吗,一个公章同时一个发票章是否可以?
参考《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在开具发票时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不能同时加盖公章。
答疑我们请一个老师在7月份做2天的内训,但是培训费用是分三次支付,6月份预付1万,7月份付1万,8月份付1万,那我们代扣个税应该如何扣缴个税?
参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因此,贵公司支付的这个培训费,在给老师代扣个税时应该作为一次收入,预扣个税时适用30%的预扣率。
答疑我们的股东是省财政厅,现在财政厅把其持有另外一个国有公司的股权划给我们,对我们进行增资,我们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如果划转文件明确了是对贵司进行增资并且贵司也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那公司接受股权不计入收入总额,不用交所得税。
答疑我们去年12月销售的货物,这月发生退货,应该如何做会计处理?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九条规定,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此笔业务如果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该按上述规定处理,冲减本月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答疑2018年个人累计12万以年的,是否一定要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9:201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还用办理自行申报吗?
答: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答疑农业种植油菜,委托加工成菜籽油,受托方可以免企业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答疑开具出租不动产发票时,有什么特殊的要求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答疑工程建造中因手续不完善,发生的利息可以资本化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正常中断是因购建或者发生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须的程序,或者事先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企业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答疑与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分公司执行,可以由分公司直接开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向境外股东分配2008年之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生产型出口企业确认收入后没法收汇,要视同内销交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疑加油后取得预付卡的,收到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换开专用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令: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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