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2019年4月1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4月份认证可以享受10%的加计抵减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但是11号公告第十条仅是修改了专票的认证日期的期限及增加了通过发票平台确认抵扣的方式,并没有修改“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因此,2019年4月1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360天内的认证期内选择在4月份认证或发票平台勾选确认,如果不属于不得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则为4月份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享受进项税额10%的加计抵减。
答疑借款企业无能力还款现在由保证人偿还本金和利息给我公司,我公司利息发票开具给谁?
利息发票应开具给借款企业。您公司与借款企业签订了借款协议,是借款企业和您公司发生了借贷行为,借款企业应付您公司利息。现在由保证人根据保证责任替借款人还款给您公司,并没有改变您公司与借款企业之间借贷经济行为。因此,您公司应将利息发票开具给借款企业。保证人支付利息后可以向借款企业追偿。
答疑我出口企业将自产的货物销售给保税区内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属于视同出口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出口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经海关报关进入上述列举的保税区,并销售给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答疑我公司购入一辆车后拆掉对零件进行研究,不上路行驶是否需要交纳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您公司购入的车辆用于研究属于自用车辆的一种形式,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情况,即使不上路行驶也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疑预收技术服务款还没有提供技术服务,客户要求开具发票可以给客户开具发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预收技术服务款还没有提供技术服务,则技术服务的经营业务还没发生,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项技术服务的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预收技术服务款的企业在未提供技术服务前不能给接受技术服务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疑企业给员工报销回家探亲路费是否免交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给员工报销回家探亲路费属于福利费的范畴,根据上述规定综合分析可知,员工的回家探亲路费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公司为北京某企业,给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发放的一次性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免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
《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604号)文件规定:“一、个人所得税
1. 对于《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的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不征税。”
综上规定分析可知,您公司给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发放的一次性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免征个税。
答疑不动产剩余进项税额应在2019年4月份(即第13个月)抵扣,但是4月份忘记抵扣了,现在还可以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九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不动产剩余进项税额应在2019年4月份(即第13个月)抵扣而未抵扣的,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可以选择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一月份抵扣剩余的进项税额。
答疑建筑垃圾清运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垃圾清运服务按照“居民日常服务-市政市容管理服务”适用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员工在国内购票,出差到香港的火车票,请问是否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八、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国际运输有零税率优惠,对于到港澳台的旅客运输服务也享受国际运输优惠。因此,到港澳台的火车票不可以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北京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时,上年就业人数如何确定?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答疑存货提减值是否能转回?
可以转回。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答疑企业投资股权损失应当留存哪些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答疑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如何核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本科目,按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应按股票面值总额,借记本科目,按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答疑财税[2018]55号规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是每一年的比例不低于20%还是2年的合计比例不低于20%?
依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二是明确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比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8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如要求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分别满足研发费用占比高于20%的条件,则该公司制创投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按照《公告》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所以,是2年的合计比例不低于20%。
答疑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是月度平均数还是季度平均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四)财税[2018]55号所称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答疑转贴现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疑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属于什么类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如何体现?
属于“成本类”科目。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小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计入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
答疑税控设备数据线更换发生的费用可以抵减应纳税额吗?
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答疑购买外地股权,由购买方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在何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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