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自建的罩棚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的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汽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的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因此,施工期间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等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此外,若企业自建的泵棚和料棚符合(1987)财税地字第3号文规定的房产定义,则需要缴纳房产税;否则,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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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承包学校食堂能否享受免缴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第三条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l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l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2016年5月1日起,餐饮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一般纳税人按照6%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如符合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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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2017年7月1日后,某药厂购进一批药用植物。购进原材料中一部分用来生产中成药,一部分用来切段成中药饮片。不同情况下,如何计算抵扣?

答:情况一:取得对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一张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应当根据用途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得出的用于生产中药饮片的不含税金额*11%计算抵扣额,分别核算得出的用来加工中成药不含税金额*13%计算抵扣额。


  如未分别核算,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情况二:取得对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一张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应当根据用途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得出的用于生产中药饮片的不含税金额*11%计算抵扣额,分别核算得出的用来加工中成药不含税金额*13%计算抵扣额。


  如未分别核算,以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情况三:取得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的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进项税额应当根据用途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得出的用于生产中药饮片农产品买价*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额,用于加工中成药农产品的买价*13%扣除率计算抵扣额 .


  情况四:该药厂向农民收购药用植物时开具的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进项税额应当根据用途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得出的用于生产中药饮片农产品买价*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额,用于加工中成药农产品的买价*13%扣除率计算抵扣额 .


  情况五:取得非自产自销农产品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该凭证不作为抵扣凭证,无法进项抵扣。


  情况六:取得非自产自销农产品一般纳税人开具的11%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该凭证不作为抵扣凭证,无法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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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是中药生产企业,请问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以后,销售中成药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农业产品植物类第(六)项规定:“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不同的中药制品税率不同。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属于农产品范围, 7月1日以后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中成药不属于农产品,不能享受低税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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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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