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建筑工程施工违法转包如何认定?

参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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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公司已购买的车,退回给经销商,如何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

依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退税额度: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纳税人退车行为发生之日止(红字发票开具日期)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需要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纳税人身份证明;


(3)纳税人银行账号;


(4)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除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外,还应按下列情形分别提供: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及副本。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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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以前年度计提多了坏账准备今年往回冲坏账准备,汇算清缴时不要调整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税法口径的坏账损失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会计口径未实际发生而预计的坏账损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会计企业年末时根据应收账款余额估计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将预计的坏账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从而减少利润;如果年末时根据应收账款余额估计的坏账准备比已经预提的小,需要冲回多计提的坏账准备,同时冲回的预计坏账损失会增加企业的利润。但是上述冲回是对预计坏账损失的调整,是会计口径的调整。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计提的预计坏账损失减少的利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理,企业冲回的未实际发生的预计坏账损失而增加的利润,在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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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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