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是一家担保公司,代客户向银行赔偿了借款,客户给我们顶了一套房,成为我公司的抵债资产,从此两家清账。请问1.以顶账价还是评估价入账;2.需要上交房产税和土地税吗?3.如果我公司出售变现,需要上交增值税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新债务重组的应用指南还没出,建议按照老准则处理)第九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第十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根据准则规定,按照公允价值入账,也就是评估价入账。 债务人使用房产抵账的,相当于出售房产,贵公司在接受房产时需要缴纳契税,过户后需要缴纳房产税。 贵公司出售不动产的,需要交纳土增税以及增值税。相关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疑请问一下公司为开会和学习买了台电视,价值6000元,可不入固定资产直接入费用吗?请问一下怎么做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贵公司电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需要计入固定资产。 所得税可以做一次性扣除处理。每季度(月)预缴时 在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进行调整。汇算清缴时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答疑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达到多少才要交生产经营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查账征收的按照上述规定 以收入减去相应费用以及扣除金额作为经营所得额。 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收入×应税所得率及有收入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部分省核定征收应税所得计算依旧可以扣除5000/月。具体看系统实际计算逻辑。
答疑请问,自产货物用于分配、投资、赠送的会计处理,都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吗?
将自产货物用于分配或投资的,均按照公允价值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的,按照账面价值计入营业外支出。
答疑我公司在17年与A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及实施真实有效,我公司已经付款,对方开具专票,19年税务局通知我公司A公司被认定走逃失联企业 要求我公司针对A公司开具的专票 做进项税额转出,并更正17年申报,另外加收17年至今的滞纳金,请问是否合理?有何依据,是否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9年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补交税款,不缴纳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上述规定是指做进项税额转出(当期)而不是更正申报。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只不涉及滞纳金。 最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收到走逃户开专票后,先做进项税额转出。但贵公司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的,(实物交易最重要的是物流而不是合同)。协助税务机关认定该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答疑您好老师我公司新购一辆车假设金额是22万税额3万,22万是否可一次性记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不可以具体怎么做账?
22万不可以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但可以一次性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计处理政策入账,入账金额包括采购价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包括增值税。会计折旧正常安装预计可使用年限进行计提,而不是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每季度(月)预缴时 在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进行调整。汇算清缴时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答疑老师您好:请问电视台播音员的服装费个人需要承担30%的费用吗?
目前关于企业为员工购买工作服装是否需是个税应税项目没有文件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改服装是否为福利性质。如果该服装为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那么该服装不属于福利。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该服装不止上班录节目时可以穿,工作之余也可以有播音员穿着,那么则属于福利性质。需要将服装价值并入其当月收入中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并没有30%这一比例规定。
答疑法人的车发生的加油、维修等相关费用是否能在公司报销,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贵公司向进行上述行为需要按照私车公用进行操作。私车公用目前只有地方文件,但是各地掌握口径大体相同。比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贵公司需要与法人代表签订租赁协议,发生相关费用由公司负担的,公司需要取得合法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答疑退休人员退休以后,返聘到其他单位,如果有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退休工资免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 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工资免税,在任职公司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企业有几处零星房产,早年因安置职工就业所建设,没房产证和土地证,没任何审批手续。
早年集体企业房产出售的。涉及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交易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购买方缴纳契税。 贵公司出售房产过户时会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和补缴契税。
答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已经签订了大包的工程施工合同,后期还可以再采用甲供材,将材料分出分别签合同吗?
可以通过补充合同来增加甲供材条款。税务上选择简易方式进行出来。但是会出现如下问题:1.修改后合同与规划备案合同产生差别。2.如果有预收款或者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涉及预缴的,预缴率会发生变化。
答疑公司人员花名册全部在外包公司(也就是公司所有人员属于外派劳务),但公司账面上反应,直接给这些人开工资和公积金,只有社保(单位和个人部分)交给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给代缴并给公司开发票,这样操作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根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因此,从企业所得税角度上述业务符合政策规定,但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贵公司直接发放工资,应由贵公司缴纳统筹部分社保。
答疑11年12月录入固定资产 当时未抵扣 今年6月份处理 需交增税吗 税率?
您好,缴纳增值税。首先需要区分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类别,不同类别固定资产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如是车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讲当时按当时的税收政策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如不允许抵扣可以向税务机关备案简易计税,按3%减按2%增值税 ;如按当时的税收政策固定资产进项税允许抵扣,再转让按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
答疑个体为员工办理社保 社保要求提供材料包括开户许可证
个体户可以开具对公账户,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公章负责人章即可。
答疑非本单位人员报销的交通费、宿费,是否可以在我单位报销。具体有什么依据?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非本单位人员费用与收入无关,不得做税前扣除。如果相关费用用于业务招待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处理,但是不能以报销形式支出,相关费用需本单位直接支出并取得合规发票。
答疑建设方收到电力部门和水力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为施工方,凭建设方开具的水电费分割单和发票复印件可以在税前列支吗?另外增值税可以抵扣我公司使用的那部分进项税额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上述业务不属于“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贵公司(施工方)不能凭建设方开具的水电费分割单和发票复印件可以在税前列支;增值税无法抵扣公司使用的那部分进项税额。建议甲方按转转售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商管公司出租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乙方缴纳开具发票的税费,请问会计上和税务上如何处理? 若对方不要发票,不支付税款,商管公司只能在未开发票中申报税费了,税费甲方承担了。
民事合同中转移税负承担只是对合同价款的一种调整约束,并不能改变商管公司的纳税义务,商管公司仍为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缴纳的税费,出增值税外(价外费用)其他税费正常计入税金及附加,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等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借 :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正常操作应当是商管公司计算税款后调整合同中约定的租金。
答疑你好,老师,我是物业企业,为了更好收费,我们给业主购买了大米,请问我们这种购买要视同销售吗?会计怎么处理可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不视同销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会计处理不做销售,税务做销售处理才叫视同销售。贵公司项目可以按照交物业费赠送大米处理,也就是按照实物折扣、买一赠一处理。增值税和所得税上不做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增值税上买一赠一可以作为实物折扣处理,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答疑老师你好:单位修理厂房,暖气等人工费36500元,在税务局代开了人工费发票,发票上有交个税1.3比例交税了,我单位还用代扣代缴个税吗?
1.贵公司需要看完税证明中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是什么,如果项目为经营所得,那么贵公司不需要在进行扣缴个税。如果项目是劳务报酬所得,那么贵公司依旧需要按规定进行扣缴个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来看,“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属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项目,由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付款单位不用代扣代缴。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其他所得,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应该由付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该款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应由贵公司在付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规定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