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是餐饮企业,4月1日之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加计扣除抵减应纳税额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第(七)项 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只要您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4月1日及之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加计扣除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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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 我公司购入生猪委托其他企业宰杀加工成鲜肉,我公司收回批发销售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综上规定,企业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内的畜禽类动物初加工或受托企业对受托畜禽类动物初加工收取加工费,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您公司仅仅购入生猪,然后委托其他企业宰杀加工成鲜肉,您公司收回批发销售,不符合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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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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