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 《扣除信息表》上还有主管税务机关签章,是否要先送到税务机关盖章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由上述政策可见,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无需税务机关在表格上签章;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受理签章。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夫妻二人购买房子两套,其中一套商贷首套房利率,另一套公积金贷款也是首套房贷款利率,可以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享受2个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而根据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对于住房贷款利息的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因此,夫妻二人购买房子两套,其中一套商贷首套房利率,另一套公积金贷款也是首套房贷款利率,不可以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享受2次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夫妻双方协商约定由其中一方扣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焦点财税
1... 11651166116711681169117011711172117311741175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