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到香港上班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香港已缴个税,回国后还需要缴纳个税吗?

目前有效的个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个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七规定,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目前有效个税法规定和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个税法规定,个人到香港上班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香港已缴个税,如果在香港缴纳的个税大于按我国个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个税,则回国后不需要缴纳个税;如果在香港缴纳的个税小于按我国个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个税,则回国后需要缴纳补缴个税,按我国个税法计算的应交个税减去在香港实际缴纳个税的差额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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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支付实习生的劳务报酬10月份是否可以按新规定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如下: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根据上述规定,2018年10月执行新规定的只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不含劳务报酬所得。


  因此,支付实习生的劳务报酬10月份不可以按新规定扣除,应按原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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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我司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中的相关解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其中要求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财税〔2018〕13号文件还规定了非营利组织在申请免税资格时,应提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资料。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优惠时应将当年的财务报表、免税收入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


  因此,享受非营利组织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而核定征收企业往往无法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有账簿但无法准确核算,因此,不能证明其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也就无法取得免税资格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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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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