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管理人员工装和车间工人工装的费用,其进项税能抵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管理人员工装和车间工人工装费用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不属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因此,管理人员工装和车间工人工装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所以管理人员工装和车间工人工装费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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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企业所得税因资金紧张可否预缴达到70%,剩余部分下月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果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为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或者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计算出企业三季度企业所得税应交纳100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足额缴纳1000万元,如果不足额缴纳,则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税函[2009]34号第三条规定的“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是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征缴入库的规定,但是对于企业未足额缴纳部分(即30%部分)没有规定免收滞纳金和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如果企业资金紧张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缴税有困难,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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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个人买卖基金获利如何计算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三条第2款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二条第2项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截至目前除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外,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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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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