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请问2019年发生的费用支出,发票没开回来可以做暂估还是计提吗。2020年5月31日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才能开回来,发票日期也是2020年,用这张发票能冲回2019年的暂估的账吗,还是直接把发票附在2019年凭证后,发票是普票,如果可以怎么做分录?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贵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2019年费用,在2020年取得发票的,可以做税前扣除。


普票的话个人建议直接把发票附上就行,先做暂估再冲暂估没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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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报社销售广告的同时赠送报纸,账务处理是按各自的公允价值乘占比确认收入吗?发票该如何开具,只开广告费可以吗?

对于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十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第二十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也就是说,买赠合同中包含两项合同义务,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合同总价分别确认收入。

对于发票开具,贵公司业务属于实物折扣,是销售折扣的一种。销售折扣在发票开具上有特殊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所以贵公司开票时应分别开具,其中赠送报纸部分用折旧模块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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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在没把开发成本结转到开发产品时,土地成本抵减销项税,借:开发成本-土地 借方负数。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借方数。 我现在要结转开发成本到开发产品里,以后这个抵减的分录怎么做。?

根据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取得土地和建造环节不进行“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的核算,销售时将收取的的销项税额与抵减土地价款后向税务申报的销项税额的差额,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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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的个税税率是20%么?还是减半1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 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因此,只有上市公司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他企业个人股东分红的个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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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条规定按“专业技术服务”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污水处理费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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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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