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十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第二十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也就是说,买赠合同中包含两项合同义务,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合同总价分别确认收入。
对于发票开具,贵公司业务属于实物折扣,是销售折扣的一种。销售折扣在发票开具上有特殊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所以贵公司开票时应分别开具,其中赠送报纸部分用折旧模块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