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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