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7]1120号 徐州坝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本条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徐州坝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70号)收悉,批复如下:
徐州坝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6年在江苏徐州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发电、热力生产和供应、灰渣销售,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徐州坝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1153号 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
北京、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湖南、广西、重庆、云南、西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3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法规国税函[2007]1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西、云南、贵州、四川、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的分支机构暂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法规国税函[2007]1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昆山新昆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昆山新昆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93号)收悉,批复如下:
昆山新昆热电有限公司是1996年在昆山(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范围为发电、供应蒸汽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昆山新昆热电有限公司从事发电、蒸汽项目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120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正新橡胶[中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正新橡胶(中国)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91号)收悉,批复如下:
正新橡胶(中国)有限公司是1993年在苏州昆山开发区(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资企业,主要生产、研究、开发、测试汽车子午线轮胎、汽车斜交轮胎等其他橡胶制品。该公司于2004年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子午线轮胎”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版)中“新材料”中“子午线轮胎”技术领域。2006年,该公司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9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正新橡胶(中国)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1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的通知
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新疆、云南省(市、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0号)的规定,2007年度,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其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如以后有新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法规国税函[2007]1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连云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连云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89号)收悉,批复如下:
连云港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连云港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燃气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安装与维护,燃气输配(不含燃气销售),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同意连云港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城市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1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88号)收悉,批复如下:
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扬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是燃气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及维护,管道燃气输配,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1214号 调整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宁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唐集团公司等五家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78号)规定,2007年度,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继续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附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法规国税函[2007]1218号 调整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
北京、江苏、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259号)的有关规定,2007年度,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其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附件: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法规国税函[2007]1226号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北京、天津、辽宁、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97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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