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发改企业[2007]77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255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一),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天津市民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47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二),取消其免税资格。取消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要结合政策执行,对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上述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二、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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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4-10
文号:发改企业[2007]7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运行[2007]93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自2003年对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实施宏观调控以来,国家陆续对一些产能过剩行业提出了加快推进结构调整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下发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配套制定了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这些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逐步得到贯彻落实,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的势头一度得到遏制,加之一些高耗能行业受电力和原材料供应紧张局面的制约,投资增幅明显回落。 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大量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被淘汰;单位产品能耗水平逐年下降,污染物排放减少;深加工产品的品种、产量、质量明显提高。结构调整及节能减排取得初步成效。但进入2007年以来,国内能源供应,特别是电力供需矛盾总体缓解,高耗能行业又开始在一些地区盲目扩张,一些地方政府还违犯产业政策规定,出台了一些鼓励高耗能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把高耗能产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致使今年一季度大多数高耗能产品的产量增长幅度都在20%以上,其中粗钢产量增长22.3%、铁合金增长44.4%、电解铝增长36.6%、焦炭增长23.7%、电石增长34.1%;某些高耗能行业投资增长幅度居高不下,给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增加困难。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的目标,必须综合采取经济、法律手段,辅助以必要的行政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高耗能项目投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投资管理,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禁止违规审批(核准)、备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要求,严把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产能过剩行业,特别是新上高耗能项目投资关。严禁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缺乏能源、资源支撑条件及环境容量不允许的高耗能项目。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规定。各地区要针对违规建设的高耗能项目组织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从严查处违反产业政策规定、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高耗能项目。

  二、坚决取缔违规出台的鼓励高耗能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地区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制定出台鼓励高耗能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坚决废止。严禁通过减免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盲目上项目。在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中,凡自行制定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优惠政策措施,要一律予以废止。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73号)规定,自查自纠差别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相关产业政策,积极主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各地区一定要针对突出问题,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正确引导投资方向,支持企业的环保、节能改造,推广高效率、低能耗、环保型新技术、新工艺,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

  四、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对已经出台行业准入条件的高耗能行业,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加强准入管理,防止投资反弹和盲目投资,并按照规定期限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尽快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于违规盲目扩张和不按期淘汰落后高耗能装备及产品的企业,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

  五、加强产业政策与国土、信贷、环保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和市场监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各类高耗能行业建设项目,不提供授信支持,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办理相关手续。严禁通过简化法定审批程序,形成“绿色通道”突击上高耗能项目。发挥各级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骨干企业加强行业自律,防止盲目攀比及在原料采购、产品出口等环节的恶性竞争。

  六、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是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保证之一,是一项需要长抓不懈的任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自行清理违规出台的鼓励高耗能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纠正违规建设高耗能项目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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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4-29
文号:发改运行[2007]9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提取所属单位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天工财[2006]620号),现将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1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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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1-08
文号:国税函[2007]1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 国税函[200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新疆、宁夏、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和更名的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新增加和更名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06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新增加和更名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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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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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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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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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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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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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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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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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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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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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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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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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1-10
文号: 国税函[2007]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1月,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1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单位在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时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推迟推行时间问题

根据工作安排,适当推迟“新版软件”的推行时间,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通知附件1.

二、关于核发《完税证明》依据问题

修订《通知》有关核发《完税证明》依据的规定,纳税人到其开户银行以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机关凭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

三、关于培训问题

(一)各单位应在本地区“新版软件”推行前自行安排车辆购置税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一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业务培训;二是税收计会统业务制度培训;三是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涉及车辆购置税计会统业务操作培训。

(二)各单位在本地区“新版软件”推行期间,只开展“新版软件”业务操作培训。培训师资由软件开发商技术人员担任。

四、几项具体要求

(一)做好运行环境和历史数据的迁移准备

各单位信息中心到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下载“新版软件”推行方案(包括:车辆购置税涉及机关情况统计表、系统接口参数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提供的代码、车辆购置税应用环境检查表、系统权限分配表、车辆购置税实施目标),严格按照《通知》和《车辆购置税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表》(见附件3)的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单位在推行“新版软件”前,根据现行税务总局税务机构代码编码原则,编制本单位车购税部门的机关代码并在“新版软件”中进行设定。

(三)各单位需要提前了解“新版软件”内容的,可登陆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130.9.1.248)下载“新版软件”。

(四)各单位应做好“新版软件”推行前的宣传工作,尤其是税款入库方式的改变,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避免由于新旧系统更换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

(五)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推行时间表安排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行时间。

(六)各单位应做好新旧系统转换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考虑新旧系统转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旧系统已办理尚未完成的业务,而“新版软件”上线后无法继续处理的问题,应选择适当方法予以解决。

(七)各单位在实际运行“新版软件”时,如果发生掉线、数据丢失等系统不稳定情况,应及时拨打税务总局呼叫中心技术支持电话(4008112366)进行技术咨询。

(八)各单位在“新版软件”推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九)本次软件的推行采用分批次进行,税务总局将按照软件推行时间表指派软件开发商的技术人员到各地,完成软件的安装、操作培训,协助完成软件的初始化等,解答各地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地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指派专人与开发商技术人员做好衔接。

(十)“新版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接口较多。税务总局已分别在19、09号补丁中完成综合征管软件的升级,请各地做好这两个软件的衔接。


附件:

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时间表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培训课程安排

3.车辆购置税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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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1-24
文号:国税函[2007]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1号)规定,为做好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的推行工作,现就使用“新版软件”后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会统核算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56号)规定,在过渡期内暂时保留原有车购税征收机构及独立场所的,独立的车购税征收机构应当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核算车购税收入的应征、待征、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本地区运行“新版软件”前,组织车购税征收机构会统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缴库、退库、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等相关计统业务制度培训以及“新版软件”、综合征管软件的计统业务操作培训。

  不再设置独立的车购税征收机构的,车购税计统业务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负责。

  二、关于现金缴税问题

  “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007年6月30日到期之前,纳税人持现金或银行卡缴纳车购税的,可继续采用由专户开户银行在车购税征收机构经收现金或办理POS机刷卡的方式,将现金税款存入专户。车购税征收机构在纳税人缴纳现金税款后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并于每月5、10、15、20、25日和月末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与专户开户银行对账一致后,填制《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将存入专户的税款就地缴库。车购税征收机构应将银行退回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与相应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报查联装订在一起备查。

  三、关于票证使用问题

  使用“新版软件”后,停止使用原《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各地应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集中销毁库存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并做好有关税收票证的核算工作。

  各地需要增加《税收通用完税证》联次存档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601号)规定,启用一式四联的《税收通用完税证》。

  暂保留独立车购税征收机构的,征收机构征收税款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4号)的规定,在税票上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征收机构办理退库时,《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应加盖在国库预留印鉴的“车购税退库专用章”。“车购税退库专用章”的形状、尺寸、字体、内容和刻制方法等比照“车购税征税专用章”的规定执行。

  主管车购税征收机构的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车购税税款征收、会统核算和票证管理等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指派或增配熟悉税款征收和会统工作的人员到车购税征收服务厅,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遇有重大情况,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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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1-19
文号:国税函[2007]9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7]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江苏省(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和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和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2006年度分别向所属企业提取2170万元和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上述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1、附件2),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1.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2.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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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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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1-26
文号:国税函[2007]1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国税函[2007]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1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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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1-26
文号: 国税函[2007]1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河北、上海、江苏省(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933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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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1-26
文号:国税函[2007]1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41号 关于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山东、江苏、江西、安徽、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关于中远集团下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远财务[2006]378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76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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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1-30
文号:国税函[2007]14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7]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广西、广东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向其所属单位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单位提取41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单位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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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1-28
文号:国税函[2007]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云南、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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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2-05
文号:国税函[2007]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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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7]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现就税务机关依法要求纳税人提供单位或个人有关审验证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依法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时,纳税人应当提供证件的原件(原件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下同)和复印件。原件用于审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由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证件复印件载明的各项基础信息,要录入信息系统,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纳税人以后办理涉税事项,按规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时,税务机关只要求纳税人出示证件原件(或原件副本),经与信息系统中存储的纳税人电子信息查验无误后,即可退回纳税人,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三、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后的证件复印件,并对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的各项基础信息和纸质档案同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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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2-01
文号:国税函[2007]1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涉外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税款的足额入库,而且关系到吸引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涉外企业税收基础管理和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按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成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近期,总局已经实现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衔接并下发了软件升级补丁,各级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信息中心、税源管理、计划征收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工作安全进行,共同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做好申报期间的纳税服务。为了配合各地的业务培训和宣传辅导工作,方便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总局今年重新修订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总局将通过服务器或其他形式下发),从每张申报表的填表目的、口径、栏目逻辑关系和电脑操作作了说明,对每张申报表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提示,并强化了申报审核软件的政策提示功能。各地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使人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本领。要通过各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更高层次、更为便捷的服务,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协助他们解决申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好年终税款的决算申报,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核实户管情况,夯实征管基础。税源户籍管理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地应以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为契机,切实摸清辖区内的正常企业、非正常企业和筹建期企业的真实情况,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管的各类信息,保证户管情况统计的准确性,夯实管理基础,堵塞税收漏洞。除按规定可不参加汇算清缴的外,确保其他企业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四、规范工作流程,实现数据共享。为进一步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共享,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减轻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压力,总局已组织开发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业务工作流程(见附件1)。各地应重视数据接口程序的应用,加强工作衔接,认真落实前期各项准备事项,严格按照软件衔接业务流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

  五、严格加收滞纳金,确保申报准确率。为制止滞纳金加收的随意性,确保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准确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未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6月1日起按日计算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注重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的增值利用。各地在受理企业年终所得税申报时,要严把申报数据的录入关和审核关,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的各种逻辑性、常识性错误,并防止垃圾数据进入汇缴系统,注重数据质量,确保2006年度上报汇算清缴数据的完整、准确。此外,总局最近编制下发的《2005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基础数据资料》,是在归集、整理、分析2005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基础上编印而成的,内容丰富、数据翔实,可广泛应用于涉外税收管理各工作环节。各地可充分利用汇算清缴信息资源,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按照一体化工作运转机制的要求,逐步实现汇算清缴、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工作的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七、做好软件的升级及运用工作。为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根据各地的意见和建议,总局在申报系统中试挂了4张企业会计决算报表(按照财政部门规范的格式)和7张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申报附表(见附件2)。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总局暂不统一要求纳税人填报,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并指导纳税人填报。此外,根据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软件问题,总局将在近期内对汇算清缴软件进行修订、升级,届时请各地及时下载软件补丁,并通知纳税人对软件进行升级。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业务工作流程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略)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业务工作流程


  一、工作要求

  (一)参与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综合业务部门。

  (二)软件要求:

  1.税源管理部门与综合业务部门均需要安装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并保存所辖企业以前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

  2.征收部门的综合征管软件需要安装包含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与综合征管软件接口的最新补丁,并安装MSXML、JRE1.4.0和CTAIS组件。

  (三)数据导入要求

  1.“正常企业(包括零申报企业)”和“非正常且应汇缴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数据和审核数据采取导入方式进行;

  2.“非正常且不汇缴企业”不需要从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中导出数据;

  3.“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不需要从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中导出数据。但未在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由汇总缴纳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企业所得税证明》,且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分支机构除外。

  二、业务流程

  第一步:涉外企业将年度所得税纸质报表(一式二份)和申报数据盘及附报资料一并报税源管理部门(采取非电子申报的,由税源管理人员在涉外企业汇算清缴系统中手工录入数据),由税源管理人员将企业申报数据导入涉外企业汇算清缴软件系统,经与纸质申报表核对无误后,从汇算清缴系统中将申报数据导出到申报数据盘上。

  第二步:纳税人持申报数据盘及纸质申报表到征收部门,征收岗人员将申报数据盘内与纳税人识别号相一致的申报数据文件读入到综合征管软件[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模块中,经与申报表核对无误后保存数据,并在纸质申报表上盖章确认后,一份返纳税人,一份返税源管理部门。涉及补税的,同时开具税收缴款书。对综合征管软件提示企业已预缴税额、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等数据与导入的申报接口数据不一致的,征收岗位人员应立即通知税源管理人员,待税源管理人员进一步确认后才予保存数据。

  第三步:税源管理部门对申报数据、申报表及附表资料进行二次审核,将审核数据录入汇算清缴软件系统。当审核结果确认后,将从汇算清缴系统中将审核结果导出到指定存放目录,并由税源管理部门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第四步:涉及补(退)税的,由纳税人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事宜通知书》到征收部门,由征收人员到指定目录内下载与通知书纳税人识别号相一致的审核数据文件,并将数据文件读入综合征管软件[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模块中,开具税收缴款书。不涉及补(退)税的,由税源管理人员直接通知征收岗位人员接收导入综合征管软件[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模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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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2-05
文号:国税函[2007]15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7]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甘肃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江苏省(区)地方税务局,大连、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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