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7]2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稽核工作管理,提高稽核比对效率,总局开发了省局数据集中模式的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将于2007年3月起投入试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系统特点

(一)采集、比对级次减少。将原两级数据采集、三级发票比对的管理模式改为省局数据提取、总局和省局税务机关两级发票比对的管理模式,取消省局以下税务机关数据采集比对环节。

(二)比对时间缩短,由按月比对改为总局、省局按日比对。

(三)系统功能更加自动化,操作更加简便。数据提取、清分、比对、上传、下发等工作由系统自动完成,避免人工操作失误。

二、系统数据处理流程

(一)省局稽核系统每日自动完成下列工作:

1. 从同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取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数据、失控发票数据;

2. 对存根联、抵扣联数据进行清分;

3. 向总局上传异地存根联发票数据、异地抵扣联发票数据、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和失控发票数据;

4. 对购销双方均为本地的专用发票进行比对。

(二)每月14日(遇法定节假日比照征管法有关规定顺延,下同)省局税务机关统计并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三)省局稽核系统每日自动接收总局下发的相符发票、不符发票、缺联发票、属于作废发票和重号发票等稽核结果数据。

(四)每月16日省局税务机关统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比对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比对情况统计表》。

(五)总局稽核系统每日自动对各省上传的数据进行提取和比对。

(六)每月15日总局稽核系统自动统计《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比对情况统计表》和《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比对情况统计表》。

三、系统运行后相关部门职责

(一)省局税务机关应配备专岗,每月14日通过人工操作统计并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每月16日通过人工操作统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比对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比对情况统计表》。

(二)省局及省局以下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应按日检查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抵扣联数据、失控发票数据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数据采集情况,发现漏采等问题应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三)省局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应配备专岗,负责监控稽核系统运行的有关进程以及省局与总局之间数据传输情况,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系统运行的准备工作

各地要在2007年2月25日前做好系统的环境准备工作,总局将安排软件开发商(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技术人员2月27日前赴各省,负责软件的安装调试、数据迁移以及辅导业务和技术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系统使用操作,3月8日前开通试运行系统。

五、系统试运行期间仍然使用原稽核系统产生的稽核结果

在6.0版系统试运行期间,原专用发票稽核系统(5.4版)继续运行。对各地采集的专用发票数据,两个系统同时进行处理,但只使用5.4版系统产生的稽核结果。待6.0版系统正式投入运行,5.4版系统将停止使用。

六、请各地于2007年5月15日前将试运行有关情况书面上报总局信息中心、流转税管理司各一份。

联系人:

总局信息中心 王传亮 010-63417634

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袁达海 010-6341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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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2-15
文号:国税函[2007]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山东、河南、新疆、湖北省(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反映,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原石油勘探局、河南石油勘探局、江汉石油管理局、江苏石油勘探局和华东石油局(以下简称勘探企业)为新疆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在机构所在地全额缴纳了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又按6%预征率重复缴纳了增值税。为合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现行增值税规定油气田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未设立分(子)公司但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预征率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二、对勘探企业缴纳的税款,可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勘探企业实现的2005年以前年度增值税已在机构所在地全额缴纳,未在劳务发生地缴纳的,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不再征收。但勘探企业必须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提供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缴纳税款的证明材料。

  (二)勘探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包括2005年以前年度实现的增值税)已在机构所在地全额缴纳,又在劳务发生地按6%预征率缴纳增值税的,对其在劳务发生地缴纳部分,可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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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2-14
文号:国税函[2007]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218号 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甘肃、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2006年度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3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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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2-14
文号:国税函[2007]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54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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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01
文号:国税函[2007]2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2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妇女“巾帼建功”领导小组表彰税务系统全国巾帼文明岗和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妇联的有力指导下,税务总局党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妇女工作,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充分调动广大女税务工作者争先创优、开拓进取、真抓实干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妇女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涌现出了一大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2007年2月27日,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授予税务系统278个集体“全国巾帼文明岗”称号,占受表彰的2000个全国巾帼文明岗的13.9%;授予税务系统58名个人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称号,占受表彰的1000名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的5.8%.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国税局局长刘湘晖同志被授予十佳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

  税务系统受表彰的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展示了税务系统妇女干部职工岗位建功、奉献社会的时代风采,是税务系统妇女干部职工的骄傲与光荣,更是一种鼓励和鞭策。税务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以这次表彰为新的起点,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再接再厉,努力工作。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妇女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各项税收工作全面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1.税务系统全国巾帼文明岗名单(278个)

2.税务系统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名单(5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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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05
文号:国税函[2007]2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2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现将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以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从2006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以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1)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2)、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3),分别由各(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营业部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由各分公司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汇总(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有新规定,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二、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1.铁道部汇总纳税名单

2.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3.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附件1


铁道部汇总纳税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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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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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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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08
文号:国税函[2007]2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山西、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江苏、河南、湖北、广东、新疆、四川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管理机构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总财字[2006]278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及所属机构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155万元(详见附件)。

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及所属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所属机构和各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新兴(集团)及所属机构2006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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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09
文号:国税函[2007]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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