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7]948号 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本条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36号)收悉,批复如下:
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经股权转让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为电力生产,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生产、经营的所得,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9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浙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南京分行、杭州分行,2007年度纳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2007年度,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统一按照当期应纳所得税额3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丰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7]1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能源(射阳)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统一能源(射阳)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54号)收悉,批复如下:
统一能源(射阳)热电有限公司是2003年9月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是热电联产并销售本公司自产的电力、蒸汽、灰渣,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实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统一能源(射阳)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1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文件自2009.2.2起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低品位矿石是矿山开采的产物,仍处于天然状态,不属于废旧物资,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征税。
法规国税函[2007]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证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辽宁、上海、江苏、安徽、广东、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加的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7年起,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加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06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总部在深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法规国税函[2007]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56号)收悉,批复如下:
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江苏无锡(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有关热电厂(包括热网)工程的安装、检修、调试改造及技术咨询等,属于从事能源项目的建设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能源建设项目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1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例的通知
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2007年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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