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7]8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以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今年8月6日,中央文明办、北京奥组委在京召开了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组织广大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营造喜庆热烈的奥运会氛围,展示我国人民期盼奥运、参与奥运、奉献奥运的精神面貌。为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重大意义

  奥运会是当今世界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强的国际体育盛会和以体育为载体的文化庆典。举办2008年第29届奥运会是中华民族的百年企盼,也是一个向世界展示中国的舞台。通过举办奥运会展示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展示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展示中国人民的良好文明素质。现在距2008年奥运会只有350多天的时间,紧紧抓住并利用好举办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的历史机遇,广泛深入地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是实现人文奥运目标、成功举办奥运会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体税务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税务系统文明水平的有效载体,是推进税收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中央文明委、北京奥组委联合下发《关于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通知》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紧紧抓住迎接和举办奥运会的有利契机,以讲文明、树立文明新风为重点,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的安排,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积极开展文明风尚宣传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文明观赛教育等活动,提高税务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实施窗口行业文明服务工程,提升办税窗口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配合地方的奥运志愿者招募工作,推进志愿者培训计划等多项工作。

  总的来看,全国税务系统“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产生了广泛影响。“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已在全系统推开,广大税务干部职工支持奥运、参与奥运、共享奥运的氛围日益形成。

  二、结合实际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

  根据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进展安排,下一阶段,全国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总的要求是:紧紧围绕文明礼仪、公共秩序、社会服务、城乡环境四项主要任务,着力抓好文明风尚宣传普及活动、窗口行业文明服务工程、奥运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环境综合改善工程等重点工程。对于税务系统来说,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奥运教育培训,积极实施道德建设工程,提升税务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化干部职工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理念。旗帜鲜明的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讲座及知识答题等各类主题实践活动,普及奥运礼仪知识,强化岗位行为规范,使“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在全系统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为迎接奥运会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二是开展岗位练兵,提高办税服务水平,建立和谐征纳关系。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深入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为抓手,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要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建立健全包括规范执法、优化服务、考核监督以及文明礼貌准则在内的纳税服务体系,结合实际,明确纳税服务的工作流程与标准,实现事项、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依托信息化,积极创新纳税服务的方式和手段,实行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推进税库

  银联网,方便纳税人办税。开展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和援助,规范12366热线服务,大力推行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首问责任制。将纳税服务与依法治税、税收政策落实、办税流程简化、维护纳税人权益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促使纳税服务不断优化。

  三是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大力推进“窗口”建设。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开展的奥运环境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纳税环境,更方便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特别是办税服务厅等“窗口”单位,要合理安排纳税申报时间,在纳税人密集的地方适当增设服务网点,根据业务量合理调配各类窗口数量,可配置“排队取号机”,按号分散等候。办税高峰时,可临时增加办税窗口、增派工作人员、延长办税时间。要将性能较高的计算机设备优先配置到办税服务工作方面,提高办税效率,缩短办税时间。积极配合地方环境整治工作,大力实施绿化、美化、净化工程,努力创造井然有序、优美舒适的办税环境。使办税服务厅真正成为服务工作高质高效、功能设施齐全、环境优雅的税务系统迎奥运“窗口”。

  四是加大活动宣传力度,展示税务行业文明形象。各级税务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宣传活动,及时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宣传本单位采取的措施、出现的变化、取得的成效,宣传税务干部职工对“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支持、参与以及愿望、意见和建议,及时推广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典型经验。要对全体税务干部职工进行文明礼仪宣传教育,着力营造讲道德重礼仪的浓厚氛围。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掀起优质服务迎接奥运、树立税务新风尚、推动行业文明建设的热潮。

  三、“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要务求工作实效

  各级税务部门在“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中,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之风,扎扎实实、齐心协力、团结合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把“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作为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要建立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员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呼应、多方联动的工作合力,要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各负其责,各展所长,密切配合,共同把"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引向深入,取得实效。

  二是发动群'众'参与,形成全体税务干部职工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局面。北京和协办奥运的天津、上海、青岛、沈阳、秦皇岛等城市是“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重点城市,这些城市的国、地税局要走在前列,迅速启动,形成热潮,在全国税务系统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同时其它省(区、市)税务部门都要积极、主动地把活动开展起来,动员广大税务干部职工、人人动手、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一言一行做起,摒弃各种不文明现象,培养文明行为习惯,共同塑造税务干部职工讲文明、讲礼貌的良好形象。

  三是同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增强整体效应。税务系统多年来广泛开展的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改陋习、树新风工作的有效载体。

  要把“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与创建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巾帼文明岗、青年文明号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深化主题,充实内容,拓展领域,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巾帼文明岗、青年文明号要在引领文明风尚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迎接和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中再立新功。

  四是从实际出发,防止形式主义。从现在起到奥运会开幕还有不到一年时间。税务部门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要扎实推进、务求实效,避免好大喜功、做表面文章。要通过这项活动,提升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的道德素质和职业修养,提高依法治税能力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促进税务系统的全面建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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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8-20
文号:国税函[2007]8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9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先进、争当模范、迎接党的十七大”主题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积极投身依法治税、税收改革、科学管理、队伍建设的实践,涌现了一大批品德高尚、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他们是全国数十万税务干部职工的杰出代表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时代先锋。他们当中,有扎根高原、对税收事业无限忠诚的优秀青年干部邓波;有关爱弱者、孝敬老人的道德楷模刘国江;有刻苦钻研、无私奉献的科技干部彭义勇;有嫉恶如仇、一身正气的见义勇为英雄刘丰收;有勇斗病魔、在税收一线战斗到生命最后一刻的优秀税务所长赵河欣。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拼搏进取、争创一流,在弘扬新风正气中躬身实践、模范带头,用求实创新、团结进取、无私奉献的高尚品格和先进事迹谱写了一曲曲为国聚财的浩然长歌。为彰显先进模范人物的优秀品德和模范事迹,大力倡导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税务干部职业道德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开展“学习先进、争当模范、迎接党的十七大”主题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工作

  广泛深入地开展向先进模范学习活动,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激发干部工作热情、焕发群众创业精神的有效手段。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开展“学习先进、争当模范、迎接党的十七大”主题活动,就是要通过对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努力形成全系统向先进模范学习的舆论氛围,努力营造激发广大税务工作者优秀品质和巨大潜能的行业氛围,努力促使为人民服务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要求成为税务干部职工的自觉意识和实际行动。

  要充分认识到学习宣传先进典型的重要意义。抓好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把先进典型的高尚精神和优良品德发扬光大,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必将催生越来越多的先进模范,极大地增强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忠诚使命、履行使命、不辱使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激发税务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热情,推动税收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精心组织,形成全国联动的学习宣传局面

  全国税务系统“学习先进、争当模范、迎接党的十七大”主题活动从9月份开始启动,集中一个月时间进行。活动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国重大典型的学习宣传。

  (一)8月2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时代先锋》专栏将播出四川省石渠县国税局副局长邓波同志的先进事迹。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报也将刊登邓波同志的采访报道和主要事迹。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杂志要做好先进模范的宣传报道,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职工收看和学习。

  (二)8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将向全国税务系统县局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发放由国家税务总局、中纪委监察部联合制作的11集大型系列专题片《闪光的税徽》光盘,该片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的11位先进人物的优秀事迹,集中反映了他们对待工作、对待生活、对待事业的高尚精神和优良品德。各级税务机关收到光盘后要集中组织观看,要把光盘传递到税务基层每个分局、税务所和办税服务厅,广泛学习宣传先进人物的优秀事迹,激发广大税务干部敬业奉献的工作热情。

  (三)《闪光的税徽》中的11位先进模范人物所在省(区、市)税务局,要积极与当地媒体联系,将本省(区、市)的先进模范事迹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重点宣传报道。

  第二阶段,各地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主题活动期间,各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对本单位近年来表彰的全国和省级先进典型进行统计汇总,整理他们的先进事迹,结合本地实际,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宣传活动。要通过新闻媒体专访、开展先进事迹巡回报告、组织学习身边的先进模范演讲等活动,使先进模范的精神深入人心。此外,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邀请外系统外单位的先进模范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做事迹报告,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参观英模纪念馆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等,通过各种活动,在全国税务系统营造出学习先进、争当模范的浓郁氛围。

  三、加强领导,把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落到实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工作,把对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作为当前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切实做好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要把学习宣传先进典型与形势政策教育相结合。深入宣传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宣传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取得的新进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的新进展。特别是税务系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成果。通过广泛深入的形势政策教育,激发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的热爱祖国、报效祖国,立足本职、奉献社会,以更加饱满的热情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要把学习宣传先进典型与“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推进文明“窗口”建设活动相结合。在学习宣传先进典型的同时,结合税务部门实际,深入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和“我为祖国增光,我为奥运添彩”为主题的全民迎奥运教育活动,广泛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活动,进一步提升行业文明形象。

  要把学习宣传先进典型与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2006年以来,随着《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全国税务系统集中进行了公务员登记、职级和工资套改、规范津贴补贴等工作。这些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当前情况下,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学习宣传先进典型,引导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正确看待改革,处理好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进步的关系,切实维护大局稳定。要进一步引导广大税务干部职工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楷模,在深入推进改革发展的形势面前,自觉讲大局、讲责任、讲奉献,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积极的工作态度,更加严谨的工作作风,确保今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加大对本单位开展“学习先进、争当模范、迎接十七党的大”主题活动的宣传力度。要通过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杂志、总局网站、地方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展示各级税务机关开展主题活动的丰富形式和明显成效,不断激发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积极学习先进、人人争当模范的工作热情。在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将主题宣传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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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8-27
文号:国税函[2007]9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9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抵免所得税后的国产设备用于投资和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抵免所得税后的国产设备用于股权投资和出售转让有关所得税业务问题的请示》(内国税际字[2007]1号)收悉,批复如下: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2002年6月经批准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5月,该公司以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的方式与另外三家企业合资成立了内蒙古蒙牛阿拉乳制品有限公司,此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向内蒙古蒙牛阿拉乳制品有限公司出售转让了部分有形资产,总价值为10460万元,其中,3765万元为国产固定资产设备,已按现行规定享受了增值税退税和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关于以上述方式转让资产所涉及的转让前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虽然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内蒙古蒙牛阿拉乳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控股关系,但从法律形式上讲前者对后者投资和出售的有形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项资产已具有直接的所有权,因此,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资产转让行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 全文废止)第七条的规定,补缴资产转让前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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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8-30
文号:国税函[2007]9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2007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汇总财务会计报表。

  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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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9-28
文号:国税函[2007]10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993号 在税务系统开展向全国道德模范学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9月18日,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表彰了53名全国道德模范和254名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其中税务系统有1名同志荣获“全国道德模范”,有3名同志荣获“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他们分别是:全国十大助人为乐模范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国税局职工刘国江,敬业奉献模范提名奖四川省石渠县国税局副局长邓波,见义勇为模范提名奖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国税局干部刘丰收、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国税局职工王晓辉。

  这次表彰的全国道德模范,是由千百万群众直接投票、网上评选出来的,受到群众的广泛认同和爱戴。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秀品质,集中表达了人民群众的道德追求,集中反映了社会进步的时代精神。为充分发挥道德模范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国税务系统形成知荣辱、树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促进税收事业不断发展进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税务系统开展向全国道德模范学习的活动。

  要充分认识开展向全国道德模范学习活动的重要意义。道德的力量是国家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重要因素。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培育文明道德风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我们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思想道德建设。2001年,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 要》,有力地推动了公民道德建设;2003年,中央确定每年9月20日为“公民道德宣传日”,使道德宣传日益深入人心;2006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了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全社会兴起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热潮。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学习道德模范的高尚情操和优良品质,加强道德修养,不断提高税务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为税收事业不断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

  要认真学习胡锦涛在会见全国道德模范时的讲话精神。9月1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见全国道德模范时强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始终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道德保障。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党组书记肖捷在会见税务系统4名受表彰人员时,号召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会见全国道德模范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以道德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的优秀品质,忠实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推动各项税收工作再上新台阶。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领会胡锦涛同志讲话精神,切实落实肖捷同志的号召,组织本单位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工作岗位,积极行动起来,开展好学习道德模范的活动。

  要创新学习方法,丰富学习形式,确保学习效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道德模范学习活动,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要切实开展好向袁隆平等53位全国道德模范学习的活动。学习他们几十年如一日,立足本职工作岗位,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创新钻研、团结协作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执着追求、诚实守信、顽强拼搏、不畏艰辛的坚强意志,学习他们舍己为人、大爱无私、一心为民的高尚情操。受到表彰的刘国江、邓波、刘丰收、王晓辉等4名同志,是税务干部职工的杰出代表,是全国税务系统的光荣和骄傲,他们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人生的价值,体现了税务系统干部职工献身税收、服务社会的良好道德操守和执着追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作为税务系统开展道德模范学习活动的重点内容。以模范为榜样,努力实践“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在本职岗位上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为促进税收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同时要把开展向全国道德模范学习活动,同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通过多种形式,在税务干部职工中迅速掀起向全国道德模范学习的热潮,用先进典型的平凡行动和崇高精神,引导和带动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见贤思齐,奋发向上,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和优良的工作业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附件


刘国江等4名同志简要事迹


       刘国江简要事迹


  刘国江,男,1965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国税局职工。

  刘国江在妻子下岗、租房居住、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坚持在20年的时间里,拿出近一半的工资捐助社会弱势群体,救助失学儿童,帮助贫困家庭,捐助受灾群众,多次无偿献血,奉献爱心。

  刘国江从1986年在部队服役期间就开始照顾驻地孤寡老人,到现在为止,刘国江已经赡养和照顾了100多位孤寡老人,每年大部分节假日,刘国江都是在益寿院陪老人们度过的。

  刘国江热心公益事业。2001年媒体呼吁向患白血病的儿童顾小青捐款,刘国江送去800元;2002年见义勇为英雄胡广胜受伤住院,刘国江将身上仅有的500元钱全部送给了他;2003年刘国江向长春市34中学的贫困学生捐款1000元;2004年印度洋发生海啸,刘国江捐了1000元;在去北京出差的火车上听说血库告急,刘国江下车就献血200CC。局里每年组织无偿献血,刘国江年年都报名献血。单位组织的捐款捐物活动,刘国江总是排在队伍的前面。只要口袋里还有钱,只要有人需要帮助,刘国江就不会有任何犹豫。

  刘国江同志先后被授予“长春市慈善市民”、“长春市孝亲敬老之星”等荣誉称号,2006年被中央宣传部列为道德建设的好典型,进行重点宣传。


       邓波简要事迹


  邓波,男,197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四川省石渠县国税局副局长。

  1992年,20岁的邓波从四川省税务学校毕业后,分配到离省城成都1000多公里、平均海拔4500多米的高原藏区石渠县工作。15年来,他努力与大自然抗争,忍受着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克服生理、生活和语言上的困难,主动融入到这个群体中,与藏族同胞并肩战斗,扎根高原,默默奉献。他在内地同学写信劝他早日离开高原,他回信说:“我已决心留在石渠了。也许我会少活几年,但只要我活得实在,活得有意义,我的生命就会延长。”

  在工作中,邓波严格执法,廉洁奉公。他总结出的“六个不”征收铁律,成为石渠国税工作的行为准则。面对高原艰苦寂寞的生活,邓波抓紧一切时间学习,很快成为局里的业务骨干。他带领同事们针对石渠的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征管优化服务,建立健全了纳税档案资料,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使全局的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长年累月的高原生活,邓波的头发开始脱落,心脏出现了早搏,双腿患上了高原风湿性关节炎。然而他对于自己的选择和付出无怨无悔。

  邓波同志先后被授予“四川省优秀共产党员”、“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务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作为“全国基层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先进典型”,他的事迹于2007年8月30日被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时代先锋”专栏播出。


       刘丰收简要事迹


  刘丰收,男,196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武汉市国税局汉阳区分局五里税务所税收管理员。

  2006年3月13日下午4点多钟,刘丰收返回税务所途中,听到“有人抢包了!快来人呀”的呼喊声,扭头看到一名年轻男子右手抓着一只女式提包迎面跑来,其身后还有一位满脸惊惶的中年妇女,边追边叫喊。

  刘丰收马上意识到是歹徒抢包,闪念之间,歹徒擦身跑过,刘丰收立即大吼一声:“站住,把包放下!”歹徒不但不听,反而开始加速逃跑。刘丰收拼出全身力气追了上去,一把抓住了歹徒手里的提包,和歹徒扭打在一起。眼看着越来越多的人朝这边跑来,急于脱身的歹徒恼羞成怒,掏出匕首发疯似的对着刘丰收挥舞乱捅。刘丰收躲闪不及被歹徒刺中,当过兵的刘丰收忍着剧痛将劫匪重重地摔在地上,紧接着用脚踩住劫匪握刀的左手。这时,过路行人纷纷上前相助,将劫匪擒住。几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刘丰收见劫匪已被控制,就悄然拦了辆出租车去了医院。

  第二天早上,他已经无法站立,只好给单位打电话请病假。第三天,他强忍伤痛上班,也就在这天,警方通过电视台、报纸发布寻找英雄的信息,几经波折才找到这名见义勇为不留姓名的英雄。

  刘丰收先后被授予武汉市“劳动模范”、全国见义勇为“十大英雄”等荣誉称号。


       王晓辉简要事迹


  王晓辉,男,1981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国税局职工。

  2002年7月7日,王晓辉同志值班。凌晨3点钟左右,办公楼内传出异常响动,同时值班室的防盗报警器也红灯闪烁,鸣叫不止。一种强烈的责任心使他立刻意识到办公楼内进了窃贼,于是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而此时,犯罪分子也察觉到王晓辉同志发现了他们,就不顾一切,仓惶地跳出窗外企图逃跑。他听到窃贼跳出窗外的声音后,就立即从值班室窗口跳了出去,翻过1米多高的铁栅栏,向盗窃分子追去。穷凶极恶的盗窃分子见他紧追不舍,并且距离越来越近,便扔掉了随身携带的背包,迅速掏出一支手枪猛地向王晓辉同志开了一枪,子弹击中了王晓辉的肝脏,鲜血立即从腹部往外喷涌。此时此刻,他顾不上疼痛,用手按住伤口,心中“一定要把犯罪分子抓住”这个信念支撑着他继续向前追赶歹徒,这样跑了大约十几米后,由于流血过多,体力消耗过大,王晓辉同志终于瘫倒在地上。幸好公安干警及时赶到,急忙将他抬上车,送往医院抢救。

  由于王晓辉同志报警及时,公安人员在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案发现场,迅速摸查设卡,布下了缉捕犯罪分子的天罗地网,仅用两天时间就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王晓辉先后被授予“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务工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杰出青年卫士”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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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9-25
文号:国税函[2007]9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职责。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一)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钱冠林(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冯惠敏(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

副组长:董志林(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

成 员:

李林军(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

郭奉滨(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

杨益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三江(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司长)

孙瑞标(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司长)

陈 杰(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司长)

王小平(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

马 林(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司长)

范 坚(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司长)

马毅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

张连顺(国家税务总局财务司司长)

赵兴玉(国家税务总局审计司司长)

舒启明(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司长)

伊 兵(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巡视员)

魏仲瑜(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副主任)

铁 斌(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 秀(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主任)

王淑美(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任)

陆 炜(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

2.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一)办公室组成

主 任:李林军(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

副主任:郭晓林(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

桑 珉(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副局长)

丛 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任荣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副司长)

余 东(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工作人员:牛新文(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主任)

吴礼祥(办公厅文秘处处长)

欧阳华民(办公厅文秘处副处长)

巴 方(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副调研员)

张苏林(政策法规司综合处调研员)

郝军辉(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处长)

林雅献(财务司综合处处长)

任中婴(计划统计司综合处处长)

王 平(信息中心综合规划处处长)

(二)主要职责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组织编写税务总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具体承办税务总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税务总局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负责与各地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办理答复有关问题咨询及工作请示;

6.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简报等;

7.税务总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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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9-24
文号:国税函[2007]9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0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18号)规定,2007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由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对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所在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是否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由所在省(区)税务机关确定。 


中国外运集团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2

中国租船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3

中外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4

中外运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5

中国经贸船务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6

北京外运陆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

7

北京外运物流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

8

中外运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9

北京中外运培训中心

北京市密云县

10

中国外运北京空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

11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12

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13

河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14

广东外运广州日产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广东省佛山市

15

北京外运汽车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

16

北京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

17

广东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18

广东中外运久凌货运配载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

19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20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

21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22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23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24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

25

北京外运机动车检测场

北京市丰台区

26

中国外运阿拉山口公司

新疆阿拉山口市

27

乌鲁木齐捷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

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贸仓储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

29

中国外运新疆华龙贸易公司

新疆阿拉山口市

30

中国外运新疆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

31

山东外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32

中国外运山东青岛第一储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33

中国外运山东青岛第二储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34

中国外运山东滨州公司

山东省滨州市

35

辽宁外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36

中国外运辽宁营口公司

辽宁省营口市

37

中国外运大连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38

中国外运丹东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

39

大连国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40

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41

中国外运丹东公司汽车运输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

42

中国外运丹东公司大东港仓库

辽宁省丹东市

43

中国外运江苏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44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无锡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

45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镇江公司

江苏省镇江市

46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

47

淮安运泰运输有限公司

江苏省淮阴市

48

江苏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49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南通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

50

南京外运仓储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51

中国外运(集团)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5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嘉兴支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

5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温州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

5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甬通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55

浙江外运台州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海市

5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海门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

57

浙江外运杭州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58

浙江外运宁波泛海国际货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59

天津外运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

60

中国外运天津集团塘沽公司

天津市塘沽区

61

中国外运天津集团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天津市河东区

62

中国外运天津集团开发区公司

天津市塘沽区

63

中国外运天津集团新河储运公司

天津市塘沽区

64

中国外运吉林集团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65

中国外运吉林集团汽车运输贸易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66

广东外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67

中国外运广东黄埔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68

中国外运广东东莞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

69

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公司

广东省湛江市

70

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储运公司

广东省湛江市

71

中国外运广东惠州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72

中国外运广州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73

深圳市中外运航运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74

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公司汽车队

广东省湛江市

75

福建外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76

福建外运福州汽车运输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77

中国外运福建莆田公司

福建省莆田市

78

中国外运福建厦门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

79

福建外贸马江储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80

福建省外贸汽车维修厂

福建省福州市

81

中国外运福建储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82

中国外运福建漳州公司

福建省漳州市

83

中国外运福建河西储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84

中国外运福建李厝山储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85

中国外运福建樟林储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86

福建省宁德市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

87

中国外运贵州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88

中国外运湖南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89

湖南外运邵阳市储运公司

湖南省邵阳市

90

中国外运满洲里公司

内蒙古满洲里市

91

中国外运江西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92

江西省外贸储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93

中国外运山西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94

中国外运山西公司汽车修理厂

山西省太原市

95

中国外运陕西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96

陕西外运邵平店储运贸易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97

陕西省外运汽车运销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98

中国外运河北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9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宣化仓储支公司

河北省张家口市

100

河北外运石家庄物流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101

中国外运四川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102

重庆外运储运公司

重庆市高新区

103

中国外运(集团)绥芬河公司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104

中国外运广西公司

广西省南宁市

105

中国外运广西凭祥公司

广西省凭祥市

106

广西柳州外运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省柳州市

107

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

广西省防城港市

108

广西外运南宁集装箱汽车运输公司

广西省南宁市

109

柳州市鸿运港澳轮船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省柳州市

110

广西外运南宁储运公司

广西省南宁市

111

中国外运广西贵港公司

广西省贵港市

112

中国外运广西梧州有限公司

广西省梧州市

113

广西防城港船务代理公司

广西省防城港市

114

广西北海船务代理公司

广西省北海市

115

湖北外运汽车修配仓储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116

湖北省外运公司白浒山港务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117

武汉外运复兴村仓库

湖北省武汉市

118

湖北外运七里庙仓储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119

湖北外运汽车运输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120

中国外运湖北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121

中国外运连云港公司

江苏省连云港市

122

中国外运连云港公司第一储运公司

江苏省连云港市

123

中国外运连云港公司第二储运公司

江苏省连云港市

124

中国外运连云港公司汽车机械修配中心

江苏省连云港市

125

中国外运天津储运公司

天津市塘沽区

126

中国外运天津集团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天津市塘沽区

127

中国外运河南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128

河南外运报关中心

河南省郑州市

129

河南外运漯河储运公司

河南省郾城县

130

河南外运巩义储运公司

河南省巩义市

131

河南外运中牟储运公司

河南省中牟县

132

河南外运安阳储运贸易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

133

安徽外运芜湖五里汀储运公司

安徽省芜湖市

134

安徽外运芜湖朱家桥储运公司

安徽省芜湖市

135

安徽外运直属储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

在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合并纳税的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2

中国外运二连公司

内蒙古二连浩特市

3

内蒙古西域外运储运中心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4

中国外运内蒙古呼和浩特储运公司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5

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包头分公司

内蒙古包头市

在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合并纳税的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2

秦皇岛船务代理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3

中国外运秦皇岛汽车运输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4

中国外运秦皇岛口岸实业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5

秦皇岛运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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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0-12
文号:国税函[2007]10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032号 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加强税务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专门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决定从8月到12月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为配合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维护国家、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加强有关税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加强对纳税人户籍的动态监控,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强化税源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一)严格做好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等登记管理工作。

  (二)严把信息采集关,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掌握最新的第一手税源资料。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特别是工商、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清理漏征漏管户,做到“有户必登记,登记必管理,管理必精细”。

  (三)建立问题报送和反馈制度,采取不同的形式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加大对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督导力度。

  (四)加强非正常户和无证户的认定和管理,加强对未办营业执照纳税人的管理。要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检查,深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集贸市场等无证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结合专项整治活动,对发现的无证户及时要求办理税务登记。

  (五)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注重实地巡查,了解纳税户增减变化,加大对漏管户、走逃户、虚假停歇业户的清查力度。充分利用经济普查资料和纳税人基础信息,特别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定期对纳税人的户籍信息、税源构成和相关纳税信息开展调查,分析税源变化,掌握税源的发展趋势,及时发现“漏管户”,堵塞户籍管理漏洞。

  二、加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切实配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一)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的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随时接受检查。

  对没有条件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的,应当要求纳税人以其他方式亮证经营,随时出示税务登记证,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进行登报声明作废并依法补办登记手续。

  (二)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的方法,对从事相关重点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加大监管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

  三、加强食品和有关消费品销售行业的发票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行业、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进出口产品企业销售产品开具发票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一)严格落实索取发票制度。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到今年年底,县城及以上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文件精神,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食品和有关消费品购货企业索取和保存进货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企业的进货情况能够通过发票得到真实反映,通过发票管理为食品安全管理增加一个保障环节。

  (二)加强食品零售环节发票开具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特别是食品和有关消费品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据实开具发票,使消费者能够得到有效的消费凭证。同时,要积极推进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通过电子税控手段的应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发票开具的监督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采取发票有奖等方式,鼓励消费者积极主动索取发票,充分发挥消费者监督作用。

  (三)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收购单位和个人的大宗收购活动实行重点跟踪监控管理。税务机关应定期派员到收购规模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库存盘点,实地核对,严格执行货物出入库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核实情况与所开具的收购发票数量、金额核对有问题的销售业务要跟踪调查,及时处理,规范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四)完善检查方法,密切部门配合。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本次专项工作要求和日常税收管理需要,在本地区内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和开展食品和有关消费品企业发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协查比对。对食品行业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可以组织专项调研,从中筛选出存在问题较多、发票难以控管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剖析存在的问题,对查处的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严查重罚,从而提高全行业发票管理效能。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质检、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提高食品和有关消费品行业发票管理水平,加大行业生产销售的公共监管力度,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当前食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设全社会食品安全放心可靠的良好秩序。要高度重视此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密切配合专项整治工作组的检查,并从10月份开始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在11月份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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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0-10
文号:国税函[2007]10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企业涉税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决定于2007年9月份开始在全国开展2007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国减负[2007]4号)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全国企业涉税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检查:贯彻国务院部署,组织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专项清理的情况;落实“三取消、一不准”规定的情况,即1997年后,未征得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同意而新增加的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收费一律取消;各地出台的地方保护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向企业继续收取的情况;中介机构、社团组织向企业涉税收费问题的治理情况;向企业涉税收费项目以及摊派报刊等行为的治理情况;企业和社会反映的税收热点、难点和损害企业利益的突出问题的督办、查处和督办案件解决的质量和效率等情况。

  (二)探索建立税务机关企业减负工作机制的情况。重点检查:信访举报、案件督办、重大案件回访和通报制度以及企业负担监督网络体系的落实情况;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机构建设、工作经费落实的情况;落实避免对企业进行多头、多次重复检查的情况;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的情况;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已经出台相关制度规定的单位开展法规宣传、依法检查、依法治理的情况,以及尚未出台的单位推进制度体系建设的工作进展情况等。

  (三)优化纳税服务,减轻企业不必要的办税负担的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 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的情况。包括:

  1.解决企业办税“多头找、多次跑”和税务机关“重复找企业 ”问题的情况。“一站式”服务、限时服务、全程服务等服务制度的落实情况;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规范涉税文书的情况;对企业的税收调查、纳税评估等工作的统筹安排情况。

  2.解决企业重复报送涉税资料和数据问题的情况。对已存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要求采集的各项基础信息,在企业办理登记类、认定类、申报类、审批类等各种涉税事项时,有无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情况;企业纸质涉税资料的报送时限等情况。

  3.解决企业应用电子手段申报纳税收费与服务不规范问题的情况。企业使用、升级纳税申报软件等信息产品的收费情况。

  4.解决企业办税排队拥挤问题的情况。防止和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的主要措施。

  5. 创新服务手段,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保障办税需求的情况。通过受理纳税咨询、开展办税辅导等途径,了解企业纳税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情况;对企业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整理和解决情况;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服务平台对企业进行税法宣传、办税辅导的情况。

  (四)推行办税公开和建设税收信用体系的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的情况。主要包括:按照办税公开工作的要求,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企业和社会公布税务机关受理举报、投诉、反馈意见和建议的方式情况;客观、准确、公平地对企业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情况;运用评定结果,对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的企业推行分类管理和服务的情况。

  (五)组织开展对十年企业涉税治乱减负总结宣传工作的进展情况。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把企业反映突出、意见较大的问题列入本单位的检查内容。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2007年全国企业涉税治乱减负检查工作由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基层单位分级负责,层层落实。10月份,各单位要完成对本单位的自查自纠,税务总局将对各单位的企业涉税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检查。11月份,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力量对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各地检查工作结束后,省以下税务机关要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检查情况;各省税务机关要在2007年11月10日前将本单位检查情况报至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税务总局将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检查情况和相关数据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检查工作的要求

  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企业涉税治乱减负工作检查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进一步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举措。因此,要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企业反映强烈的涉税热点问题,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做好各项检查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企业涉税治乱减负作为发展经济、增加税收的重要工作来抓,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与抓好党风建设、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结合起来,坚决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纠正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和社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处理结果要逐级上报,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布。对顶风违纪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一查到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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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0-12
文号:国税函[2007]10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0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被撤销、关闭的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清算组同意,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已发生转移的营业部,自资产转让协议权益约定之日起,不再由原证券公司(或清算组)汇总纳税。

  二、上述营业部在未结清税款且未经批准纳入受让证券公司汇总纳税范围以前,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的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监督管理和信息沟通、反馈的规定,做好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掌握的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的情况通知对方;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进对已经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已发生转移的营业部的就地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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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0-26
文号:国税函[2007]105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7]10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外[2006]233号)收悉,批复如下:

  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是1987年在江苏省南通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用于卷烟滤嘴的醋纤丝束和用于醋酸纤维丝束的醋酸纤维素及与醋酸纤维产品相关的ST90油剂,销售自产产品。

       该公司主导产品为二醋酸纤维素片、二醋酸纤维素丝束,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新材料”——“合成纤维”中的“高性能纤维超细纤维”(序号:06030302)范围。2006年8月,该公司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2006年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公司产品已不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范围,因此,该公司2007年度不再享受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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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1-02
文号:国税函[2007]107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7]1077号 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涉税资料,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征管业务中纳税人依申请程序所报送的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据此编写了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税资料清理简并结果

本次清理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涉及税务总局的流转税司、所得税司、国际司、进出口税司、法规司、征管司等六个业务司要求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时报送的各项资料,清理结果如下:

(一)取消的办税业务31项,不再要求纳税人办理此类业务(详见附件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减少的主表18张,报送份数195份,附列资料375项,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这些涉税资料(详见附件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三)保留的办税业务共计218项,主表248张,份数435份,附列资料672项(详见附件3: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实施简并的相关安排

(一)对因取消相关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涉及总局各应用软件的操作时,对简并的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按照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进行处理,实现共享,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按支持平台的要求处理。

(二)对因减少相关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涉及到各省开发软件修改的,各省应及时做好软件的优化完善工作。

(三)对各环节间需要信息共享的资料,应按照操作指南,通过优化办税流程,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详见附件4),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做好此次简并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对取消和简并的事项和减少的报送资料清单要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

三、本次清理简并所涉及纳税人报送资料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简并、规范纳税人涉税资料的原则和优化流程、资料共享的要求,对由本级明确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和贯彻税务总局文件的情况,在2007年12月15日前报税务总局(征管司)。


附件:


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3.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

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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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1-02
文号:国税函[2007]10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甘肃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江苏省(区)地方税务局,大连、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4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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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1-15
文号:国税函[2007]1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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