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7]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本条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42号)收悉,批复如下:

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是2003年12月在江苏省扬州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销售前置多节油缸、液压系统部件、多功能顶开启系统、拉臂车上装、垃圾压缩设备等液压设备。该公司主导产品自卸车前顶举升高压油缸、智能移动式垃圾压缩设备,分别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先进制造领域”中“高压液压柱塞泵/马达”(序号:02030013)及“现代交通领域”中“汽车液力变距器”(序号:04030010)类产品范围。2006年8月,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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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5-31
文号:国税函[2007]57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7]6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辽宁、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广东、云南、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天津、吉林、江苏、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省(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181.97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 位

金额(万元)

地址

1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22.64

四川省眉山市

2

重庆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73.30

重庆永川市

3

涪陵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40.32

重庆市涪陵区

4

沙市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137.43

湖北省荆州市

5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分公司

10.99

四川省安岳县

6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36.65

云南省昆明市

7

长春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137.43

吉林省长春市

8

广东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248.40

广东省佛山市

9

厦门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100.78

福建省厦门市

10

西安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54.97

陕西省高陵县

11

武汉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219.90

湖北省武汉市

12

天津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110.40

天津市宝坻区

13

淮安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184.23

江苏省淮安市

14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91.63

浙江省绍兴市

15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69.63

江苏省无锡市

16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110.40

湖南省常德市

17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91.63

江西省南昌市

18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55.89

江苏省大丰市

19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41.23

辽宁省沈阳市

20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73.30

海南省澄迈县

21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

10.35

四川省德阳市

22

揭阳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60.47

广东省揭东县


合 计

218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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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6-11
文号:国税函[2007]63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7]6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若干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

  (一)通信铁塔、管道、简易房屋、活动房屋等固定资产折旧问题。通信企业用于收发信号的综合通信铁塔、存放通信光缆设备的管道、存放通信基站设施的简易房屋等固定资产,是通信设备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可以统一作为通信设施固定资产,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10年期限计提折旧。

  (二)通信设备和计算机系统设备变更折旧年限问题。考虑到设备更新换代、升级改造等原因,通信企业2G通信设备和支撑网计算机系统设备,可以根据本企业设备更新情况,从原来确定的7年折旧年限调整为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最短5年折旧年限。调整后的折旧方法按各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在剩余年度内以直线法计提折旧。上述调整情况,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关于员工成本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通信企业对员工成本(工资和福利费等)实行绩效考核与人工成本挂钩管理模式的,在每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员工成本可暂按企业制定的计划数列支;通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按实际发生数进行调整。

  三、关于积分计划费用扣除问题

  通信企业对客户采取积分回馈计划,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客户给予积分,并根据积分回馈实物或服务。凡客户兑现积分的,通信企业所发生的实物或服务费用,可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客户没有兑现积分的,不得做为成本费用列支。

  四、关于交际应酬费核算单位问题

  通信企业分公司的交际应酬费应以分公司为单位进行核算。通信企业在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整个公司所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包括总公司本身所发生的),按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确定列支数额。

  本通知自2006年纳税年度起执行。

  抄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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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5-30
文号:国税函[2007]61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7]7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门票销售所需发票的开票方式问题。

  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预定开始时间为2007年4月,2007年9月开始收取票款,2008年6月开始配售门票。根据北京奥运会确定的门票销售对象,销售门票时所需发票的开具分别按特定客户和公众客户两种情况处理:

  (一)向特定客户开具发票

  北京奥组委在销售特定客户门票(指国际奥组委、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赞助企业、电视转播商等以合同形式确定购买关系的单位,并由北京奥组委直接销售门票)时,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发票。特定客户门票将加印特殊标识,从外观上区别于向公众销售的门票。

  (二)向公众开具发票

  由北京奥组委指定的在全国各地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门票到门票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比赛时由北京奥组委在各比赛场馆开设的现场售票点销售的门票,由各现场售票点为购票者开具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由北京奥组委统一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领取。

  二、关于发票工本费问题。

  北京奥组委销售给特定客户的门票和销售给公众的门票所需要开具或者代开的发票,一律免收发票工本费。

  三、奥运会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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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6-26
文号:国税函[2007]7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72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税务局使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实现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推动全国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研究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开发建设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系统),并与各商业银行联网;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共同制定、发布全国统一的税务、国库联网业务需求和技术接口标准,税务系统根据业务需求和技术接口标准,开发建设综合征管软件与TIPS系统连接的前置系统,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前置系统、TIPS系统的连接,实现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财政部门通过与TIPS系统的连接,取得应征和入库信息。

  目前,税务、国库联网业务需求已印发,TIPS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前置系统、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已建设、开发、修改完成,6月28日将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联通试运行,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试点情况布置在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推广应用。为做好地方税务局系统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地方税务局系统的综合征管软件全国尚未统一,各省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与国库横向联网业务需求书〉的通知》(银发[2005]2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税务国库横向联网系统接口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5号),自行完成前置系统及综合征管软件的开发建设、修改工作。

  二、前置系统及综合征管软件开发建设、修改完成后,各省地方税务局应与省国库共同向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联调测试、上线运行申请。报送的申请应注明计划联调测试时间、上线运行时间、上线具体单位、上线运行纳税人户数、自缴核销户数及其他准备工作开展情况。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将组织申请单位开展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的联调测试。

  三、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系统联调测试结果、实时划缴和银行端查询缴税户数、TIPS系统承受能力、联网系统推广方案等情况,适时安排申请单位的上线运行。

  四、各省地方税务局应本着积极稳妥和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开展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做好系统上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明确具体部门和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二)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编写联调测试的业务案例。业务案例应覆盖《税务与国库横向联网业务需求书》(包括与综合征管软件有关的部分)所述的所有业务。

  (三)根据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技术方案要求,完成设备配置、网络联接、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

  (四)制定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应急处理预案。

  (五)对业务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六)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开展纳税人授权其开户银行按税收电子缴款书划缴税款签约工作。

  五、各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库应密切合作,加强沟通,明确职责,共同组织开展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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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6-22
文号:国税函[2007]7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7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对本地区实行“出口收汇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进行申报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请商省内外汇管理部门后共同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二、目前国务院正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一揽子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了给予软件企业一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待国务院正式发文后,请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为推进两岸直航进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上报国务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船运公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接通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已获批准。目前,具体税收政策的政策性文件正在起草之中。届时,海峡两岸船运公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将享受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请你们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以实际行动积极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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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7-06
文号:国税函[2007]74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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