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现就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中“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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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8-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办高技[2011]191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今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1]463号),为了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决定启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创建工作方案编制

    参与创建工作的城市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战略定位,从本地电子商务现状、特点和比较优势出发,确定工作目标、重点、步骤和保障措施,切忌贪大求全盲目攀比。编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要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界意见;要改变目前一些“示范城市”推进中,规制、政策、标准建设目标虚,设施、园区、项目建设目标实的“重硬轻软”做法。要使编制创建工作方案的过程,真正成为当地政府“理思路、抓重点、凝共识、结合力”的过程,真正成为完善环境、深化应用、培育产业的契机和抓手。

    二、建立创建工作组织保障

    参与创建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要设立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示范城市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牵头部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决策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参与创建工作的城市要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确定的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责任,促进参与创建工作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通力合作,并将合作制度化、常态化。

    三、报送创建工作方案要求

    (一)申报创建工作的城市,请于今年8月20日前,将创建工作初步方案一式五份(附电子版光盘一份)由地方发展改革委或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创建工作初步方案为当地政府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形成的非正式文件,具体编制要求参见附件。

    (二)8月下旬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将组织专家开展初步方案的研究评议工作,提出初步方案修改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申报创建工作的城市根据初步方案修改意见,调整完善创建工作方案,并将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正式创建工作方案(附电子版光盘),于9月28日前由地方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非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市需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

    四、确保创建工作实施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同意有关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确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名单后,相关城市要按照既定方案抓紧开展创建工作,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实现创建目标,并将相关工作进展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及有关专家将组成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创建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适时组织阶段评估。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将委托中国信息协会信息化促进工作委员会具体承担。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协调小组联系人

    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司:栾  婕  刘  勇

    联系电话:010-68502544;010-68501982

    商务部电子商务司:      谭  魁  覃  霖

    联系电话:010-65197450;010-65198045

    中国信息协会联系人:闫绍彬    黄惟红

    联系电话:010-68583386;15801575571;010-68517959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3号院8号楼2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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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8-09
文号:发改办高技[2011]19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秩发[2011]253号 商务部 银监会关于支持商圈融资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难题,深化银商合作,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根据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有关精神,现就支持商圈融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商圈融资的重要意义

发展商圈融资是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困难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区、物流园区、电子商务平台等为主要形式的商圈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中小商贸服务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载体。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亿元以上交易额的商品交易市场达4500多个,100亿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达70多个,已建、在建和规划中的物流园区近600个,规模以上电子商务平台约2.3万家。但是,由于商圈内多数商贸经营主体属中小企业,抵押物少、信用记录不健全,融资难问题较为突出,亟需探索适应中小商贸服务企业特点的融资新模式。发展商圈融资有助于增强中小商贸经营主体的融资能力,缓解融资困难,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健康发展;有助于促进商圈发展,增强经营主体集聚力,提升产业关联度,整合产业价值链,推进商贸服务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从而带动税收、就业增长和区域经济发展,实现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战略目标。同时,也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培养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群体,扩大授信规模,降低融资风险。

二、推广适合商圈特点的融资模式

(一)支持银行开展商圈融资业务。银行业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经营可持续原则合理布局商圈营业网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商贸主体特点创新融资产品和工具,并针对商圈融资特点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商圈各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

(二)积极发展商圈担保融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鼓励经营情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且获得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入驻商圈,大力开展针对商贸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商圈、再担保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约定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三)大力促进供应链融资。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集中仓储的商圈建立物流监管平台;引导第三方物流监管服务商开展仓单、存货质押监管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有效整合利用供应链内企业信息的基础上,开展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发展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

(四)深入探索其他融资模式。研究推动商铺经营权、租赁权质押融资试点。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商圈内有条件的商贸企业通过发行企业集合债券等多种形式,参与融资租赁、借助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等方式筹资,拓宽融资途径。

三、建立商圈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

(一)促进实体商圈与各类融资机构开展合作。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鼓励实体商圈管理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等融资机构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支持商圈向融资机构提供各类信用信息,开辟融资机构获取经营主体信息的征信通道,降低征信成本。同时,帮助融资机构宣传相关融资业务和产品,促进其发展。

(二)推动虚拟商圈与金融机构合作。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鼓励各类网络商城、社区、网络交易平台搭建虚拟商圈,并在商圈内开展经营主体信用认证和评价。银行业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利用认证评价信息和经过授权获得的网上交易信息,科学评价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并向其提供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

四、创造良好的融资服务环境

(一)研究制订本地区支持政策和措施。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进一步摸清行政区域内商圈融资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需求及特点,建立商圈基本信息档案,研究制订促进本地区商圈融资发展的具体政策。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参考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标准和范围,结合本地区商圈内企业和为商圈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和商业信用服务机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政策支持方案,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确保各项工作资金到位。

(三)指导商圈建立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有条件的商圈管理机构为经营主体建立包括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违约失信、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信用档案,实现对商圈发展情况的动态管理,提高商圈的组织化程度和信用管理水平。

(四)提升商贸经营主体的综合管理水平。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商圈管理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信用管理培训,提升经营主体的信用管理水平;协助开展贸易信用保险、商业保理业务宣讲活动,鼓励经营主体运用市场化工具防范信用风险。同时,鼓励和支持商业信用服务机构为经营主体服务,帮助其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交易记录和风险管理机制,提高信用等级。

(五)增强商圈整体风险防控能力。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非营利性的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其为商圈内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支持商圈参与省级或区域性企业征信平台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征信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商圈信用交易信息共享机制,解决经营主体因信用信息封闭、分散、不对称,无法有效判断交易伙伴信用状况的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商圈管理机构建立客户资信管理系统、信用销售管理系统,提高经营主体识别风险、防范风险的能力。

(六)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商圈管理机构引入信用调查和评价、商账管理、咨询培训等信用服务机构,使商圈内经营主体得到有力的信用支持,开拓其融资渠道,促进商业信用与金融信用的有效结合。

(七)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商圈内广泛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促进商圈内经营主体诚信自律,提高商圈信用水平。

(八)规范金融机构竞争秩序。银行业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商圈内开展合理有序竞争,创造和谐的市场环境。发展商圈融资,意义十分重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圈融资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报送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融资服务环境,有效提高中小商贸企业的竞争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将本意见速转发至辖内派出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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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8-20
文号:商秩发[201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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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税收宣传是税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宣传工作的要求,准确把握和引导舆论导向,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税收宣传工作

  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大力开展税收宣传,为税收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随着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项改革深入推进,涉税舆情日益复杂,不可控性明显增强,税收宣传工作的外部环境、内在要求及所承载的功能较之以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凸显,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力不断加大。人民群众的税收民主法治意识日渐提高,广大纳税人行使税收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更加强烈。同时,“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的职能作用更加突出,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处理好税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筹集收入与调节分配、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等方面关系,对于税收宣传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涉税舆论环境的复杂性,深刻认识社会进步对税收宣传提出的更高要求,深刻认识税收宣传工作任务的艰巨性,把能否掌握税收宣传的主动权、正确引导涉税舆论、服务税收工作大局作为税务部门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切实提高对社会涉税舆论的敏感性和判断力,积极运用各种新兴媒体和手段,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引导税收热点,疏导公众情绪,凝聚社会共识,树立良好形象,改善税收公共关系,优化税务外部环境,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实际效果

  做好税收宣传,要遵循思想宣传工作的一般规律,突出税收工作特点和税务部门特色。把握税收宣传渐进性特征,循序渐进,坚持不懈地加以推动;把握税收宣传渗透性特征,潜移默化,培养公众的税收法治意识和诚信纳税意识;把握税收宣传联动性特征,整合内部资源,借助外部力量,形成大宣传的工作格局;把握税收宣传互动性特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进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思想共识。要在把握这些特性和工作规律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宣传对象分众化的趋势,积极开展分层次、有针对性的税收宣传。

  (一)围绕纳税人的基本需求,强化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纳税人需求的调查研究,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区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纳税人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宣传。做好税收程序法、实体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掌握税收法律的基本要求。做好纳税人涉税问题的搜集、解答和整理,建立健全税收咨询库。加强新出台税收政策的解读,按照“解读是一般,不解读是例外”的原则,坚持税收政策与解读稿件的起草、审批、发布同步进行,向纳税人说明税收政策制定或调整的目的、意义及背景。加强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宣传,注重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积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配合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

  (二)适应发展形势需要,强化税制改革和税收法制的宣传。大力宣传税制改革在推动科学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要深入宣传“十一五”时期税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做出的贡献,为下一步深化税制改革、促进政策落实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积极开展“六五”普法,做好普法规划的制定和落实,组织编写税收普法资料,抓好税收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军营、进社区、进乡村”活动,扩大税收宣传的覆盖面,提高宣传的针对性。依托博物馆、纪念馆、青少年教育基地等载体,推进青少年税收宣传教育,进一步充实教育内容,丰富宣传教育形式。

  (三)着力形成社会共识,强化税收职能作用和税务形象的宣传。采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大力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深入宣传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更加理性的看待和支持税收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税收热点问题,要及时组织舆论跟进,加强对税收政策特别是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努力掌握话语权。大力宣传税务系统在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岗位创先争优以及反腐倡廉等方面涌现出来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弘扬以先进价值理念为核心的现代税收文化,努力扩大税收工作的社会影响,在全社会形成对税收工作的高度共识。树立公共关系理念,注重与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积极推进税收公共关系建设。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需要,重视开展税收外宣工作。

  三、把握舆论导向,努力提高引导涉税舆论的水平

  弘扬主旋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是税收宣传服务税收工作大局的基本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研究新形势下的舆情动态,努力提高引导涉税舆论和防范、化解舆论危机的能力。

  (一)及时掌握税收舆情动态信息。建立涉税舆情监测工作机制,定期搜集各类媒体对税收工作的报道及评论,并通过处理来信来访、受理投诉举报等形式,广泛搜集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将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借助社会力量,做好税收舆情动态信息搜集和分析工作。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内涉税舆情的搜集和分析,为辅助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税务总局将定期向各地通报舆情信息监测情况。

  (二)主动引导涉税社会舆论。完善税收新闻发布制度,把握有利时机,掌握分寸和节奏,及时公布权威信息,防止政府权威消息空白。税务总局将以通报税收收入、政策调整、税务案件、税收管理重大决定为主要内容,实现税收新闻发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各地也要加大新闻发布工作力度,针对重要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出台,对社会舆论进行预测分析,建立税收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掌握社会公众、媒体对税收工作的关注点,建立税收新闻问题库和答复口径库。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组织网上在线交流、访谈答疑等活动,领导干部要带头与网民进行交流互动。广大税务人员要发挥业务专长,积极参与网上涉及税收工作的讨论,澄清对税收工作的误解和误读。

  (三)加强涉税舆情危机管理。强化税务机关公共危机管理意识,建立税收舆情信息分级处理机制。对公众关注的涉税负面信息,要密切关注信息走向,加强与新闻宣传管理部门的配合,将其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涉税突发性事件,要在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发布客观、准确的信息,避免信息传播失真、失控,掌握话语权。要组织网络评论员或专家以中性、客观的态度进行置评,引导社会公众理性认知。在应急处理工作上,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应急培训,完善应急处置和善后措施,不断提高应对能力。各级税务机关对当地发生的重大涉税舆情事件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及时确定对外宣传口径。

  四、创新工作形式,不断强化税收宣传阵地建设

  税收宣传工作要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和载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做到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

  (一)积极利用新媒体开展税收宣传。认真研究新兴媒体的功能和作用,重视利用手机报、手机短信、博客、微博、论坛、贴吧、视频、动漫、公益广告等新载体开展工作。高度重视和发挥网络媒体的聚焦效应和扩展优势,深入了解网络新闻的传播和写作特点,提高网络新闻的制作质量。大力推进各级税务网站建设,进一步突出税务部门特色,健全网站管理和信息更新机制,整合网上宣传和服务项目,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充分发挥税务网站在税收宣传、信息公开、纳税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巩固拓展传统税收宣传阵地。注重发挥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优势,根据平面媒体、广电媒体等不同特点,精心策划和组织好重大新闻宣传活动。在新闻发布会之外,建立新闻通气制度,通过媒体吹风会、记者见面会、主题说明会、集体采访等方式,定期组织记者就税收中心工作、专题工作进行采风和集中报道。进一步发挥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出版社在税收新闻宣传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努力做到新闻性与导向性、思想性与可读性、指导性与服务性的有机结合。主动加强与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联系,争取其对税收宣传的重视和支持,将税收宣传纳入各级思想宣传工作的全局计划之中。

  (三)培育打造税收宣传品牌。正确处理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的关系,坚持不懈地抓好税收宣传月活动,加强活动策划和组织,进一步提升税收宣传月品牌的美誉度和影响力,并以税收宣传月为龙头,推动日常税收宣传活动,积极构建税收宣传长效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围绕主题,注重特色,集中精力实施重大宣传项目,努力打造税收宣传精品,力争2-3年内在现有基础上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的税收宣传品牌。

  (四)探索推进税收宣传的社会化。密切与财税界、经济界知名专家学者的联系,建立税收宣传专家库,向主流媒体推荐专家采访,定期邀请专家学者就税收工作撰写理论文章或时事评论。充分发挥税务系统人才聚集的优势,动员社会专业力量,内外结合努力创作一批高质量的税收题材文艺作品。深入开展税收宣传课题研究,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指导税收宣传工作实践。积极借助社会资源,采用联合制作、服务外包等形式,深入推进税收宣传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税收宣传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宣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税收宣传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加强对税收宣传工作的指导,分管领导要下大力气抓好税收宣传工作,其他局领导要重视和推动分管业务工作的宣传工作。办公厅(室)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承担税收宣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推动职责,各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税收宣传工作,努力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统一高效的税收“大宣传”工作格局。

  (二)落实工作保障。加强宣传工作专门机构建设,国家税务总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和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归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各地也要相应加强新闻宣传机构建设, 省级税务机关要保证不少于2-3人专职从事税收宣传工作。在公务员招录中应适当考虑新闻、宣传专业人才,更新和充实宣传工作力量。加大宣传经费和硬件投入,配好配齐符合工作需要的宣传设备。规范宣传经费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新闻宣传基础资料管理,逐步形成涵盖税收图片、音像资料、动漫作品、公益广告、文艺作品等类型的新闻宣传资料库。

  (三)强化宣传培训。通过经常举办税收宣传工作培训班、宣传工作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加强对宣传人员的专业教育培训,促进相互学习借鉴和共同提高,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税收宣传队伍。各级税务机关要为宣传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在列席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参加综合性会议、调研等重要活动,阅读文件和有关报告,了解上级机关工作部署等方面提供便利,使宣传人员对全局工作和领导意图有更多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

  (四)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宣传工作机构之间应当保持经常、顺畅的联络沟通,对重点宣传项目应当配合呼应,形成声势。税务总局办公厅定期下发《税务系统新闻宣传要点》,加强对宣传工作的指导,并将优秀宣传项目向基层推荐,实现资源共享。各级机关内设部门在组织召开专业性会议及重大活动、研究制定重大税收政策、实施重要征管措施时,要及时与新闻宣传管理机构进行沟通联络,提出宣传需求。加强国、地税局之间的配合,完善国、地税局联合开展税收宣传制度,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搞好合作。

  (五)严肃宣传纪律。各级税务机关新闻宣传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各类重要税收宣传稿件的审核把关,切实把握税收宣传导向和口径。各级税务机关内设部门及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必须由新闻宣传管理机构统一安排。各部门的税收宣传工作联络员要认真履行提供新闻线索、报送宣传稿件等工作职责。对中央级媒体和境外媒体到各地的采访,各地应向税务总局办公厅报备。

    (六)实行绩效评估。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宣传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下考核和表彰的重要指标。积极推荐优秀宣传作品参加税务系统宣传评比工作,对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促进各地税收宣传工作争优创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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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2-28
文号:国税函[2011]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11]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精神,加强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范腐败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业预付卡的发票管理

  (一)加强发票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相关规定,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发票。努力扩大网络发票试点范围,逐步实行网络发票制度,及时掌握开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领用存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把运用信息技术监控发票管理各环节,作为从制度上堵塞发票管理漏洞的发展方向,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

  (三)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情况的监督,严格要求发卡人和销货方如实开具发票,一旦发现开具虚假发票的情况,要依法对开票方进行处理,确保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二、严格购卡单位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管理

  (一)坚决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行为,加强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和管理,虚假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不得予以税前扣除。

  (二)加强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费用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发现费用扣除数额异常的,要通过约谈等方式予以核实。

  三、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购卡企业的税收稽查

  (一)结合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卡单位和购卡单位的税务检查,将商业预付卡发卡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假发票的行为、购卡单位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和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列入重点检查项目,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核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虚假发票,凡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四、加强监督、防治腐败

    各地税务机关要抓紧落实工作要求,加强与人民银行、监察、商务等部门的配合,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销售、使用过程中涉税事项进行监督,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涉及偷漏税款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严禁为违法行为开绿灯;同时,严禁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从源头上防止利用商业预付卡偷漏税款、行贿受贿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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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7-28
文号:国税函[2011]4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办发[2011]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科学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数量,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点,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已出让经营权的繁忙路段,应根据政府财力状况逐步回购经营权。尽快研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抓紧修订完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按照依法、高效、环保的原则,研究制定城市配送管理办法,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环保车型,全面禁止将客运车辆改装为货运车辆,有效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促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加快规模化发展。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征收政策,促进甩挂运输发展。

    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物流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物流管理的条块分割。加强依法行政,完善政府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结合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改进资质审批管理方式。认真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要破除地区封锁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为物流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进一步规范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合理规划口岸布局,改善口岸通关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加强物流业政策及法规体系建设,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统计、工商注册、土地使用及税目设立等方面明确物流业类别,进一步确定物流业的产业地位。尽快完善物流调查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

    五、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

    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对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进行整合;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目前只为本行业本系统提供服务的仓储和运输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支持物流企业加强与制造企业合作,全面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统筹规划和发展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的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扩大物流需求,推动区域内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等共享共用。

   六、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

    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支持货物跟踪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物流信息平台、智能交通、物流管理软件、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攻关。适时启动物联网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示范。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的研制,提高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加强物流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促进物流标准的贯彻实施。鼓励物流企业应用供应链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物流企业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要积极给予扶持。推动有关部门、重点制造企业和商贸企业、物流企业不断提高物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物流信息的科学采集、安全管理、有效利用、深度开发、有序交换和集成应用。调整完善物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推进物流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处理好安全与协同的关系,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物流信息的互通交换,促进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协同和联动,提高物流服务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投资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配送、信息设施和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

    八、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

    要把农产品物流业发展放在优先位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建立畅通高效、安全便利的农产品物流体系,着力解决农产品物流经营规模小、环节多、成本高、损耗大的问题。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产地到销地的直接配送方式,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主产区大型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促进大型连锁超市、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发挥供销社和邮政等物流体系在农村的网络优势,积极开展“农资下乡”配送和农产品进城配送服务。抓紧开展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调整试点,妥善解决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大型企业从事农产品物流业,提高农产品物流业的规模效益。加大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的冷链物流体系,对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同价。推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提高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含社区菜市场)公益性的认识,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新建城市居住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菜市场或相应的商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研究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房产税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管理,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继续严格执行并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技术手段,提高车辆检测水平和通行效率。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提高粮食物流现代化水平,推进粮食储、运、装、卸的“四散化”,加强东北产区散粮收纳和发放设施及南方销区的铁路、港口散粮接卸设施建设,推动东北地区散粮火车入关,加快发展散粮铁水联运。进一步推进棉花质检体制改革,提高棉花包装质量和物流技术装备水平与标准化程度,在全国范围推行棉花的机械快速装卸作业法,组织好新疆棉外运工作。

    九、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物流业的重要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积极推动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物流业发展的协调指导,抓紧细化政策措施,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切实规范物流服务,提升物流业经营水平。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物流业进一步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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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8-02
文号:办发[20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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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库[2011]67号 关于2011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92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1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横向联网推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横向联网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国自2007年正式推行横向联网以来,已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全国所有省份基本都推行了横向联网,越来越多的纳税人采用了电子缴税方式,如河北省国税、北京市国税电子缴税业务占比达到了90%以上。但也应当看到,横向联网还存在各地进展不平衡、市县及纳税人覆盖范围不广、业务种类不完整、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要从促进我国政府信息化发展、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行政效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横向联网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横向联网作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一种有效手段,把横向联网作为提高税收收入征缴运行效率、效益和透明度以及实现税款信息在部门间共享的一项有力保障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加大推进力度,建立健全各层级、点对点的联系机制,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推进横向联网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2011年横向联网推广工作任务

  2011年横向联网推广工作任务是:各地要积极扩大市、县横向联网上线范围,争取今年年底前实现本辖区全面覆盖,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电子缴税业务量。使用自行开发系统实现横向联网的地方,要按照财库[2007]4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完成向全国统一的横向联网业务流程和接口标准转换工作。完善横向联网系统,实现退税(含出口退税)、更正、免抵调等业务电子化管理,切实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解决商业银行办理电子缴税业务手续费问题,做好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经费保障工作。积极推进建立财税部门信息交换统一框架。

  三、组织落实好2011年横向联网推广计划

  (一)2011年横向联网推广计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2011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广计划》,安排三批进行测试上线,第一批时间为4月20日—6月27日,第二批时间为6月20日—8月29日,第三批时间为9月8日—11月28日,请各地按此计划做好有关工作。

  (二)各地在扩大市、县上线范围时,应按照2011年推广计划时间安排,根据需要对新增上线地区进行联调测试,通过后直接上线运行。

  (三)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工作,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联网财政收入接口参考规范〉的通知》(财库[2008]9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基础工作。要做好设备配置、网络联接、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预案。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照横向联网系统业务需求书和技术方案要求,编写联调测试业务案例,及时排除测试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测试后,方可组织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二)及时跟踪反馈。要做好运行情况的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细化操作规程,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好纳税人委托商业银行划缴税款的签约工作。加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业务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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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4-28
文号:财库[20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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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办发[201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9.20等版本升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组织对出口退税系统应用下载海关报关单数据的相关功能进行了修订,并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试运行的基础上形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9.20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9.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1.0版、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V3.0版。现就有关功能升级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本次功能升级主要是完善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应用下载海关报关单数据的相关功能,其中:

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增加了电子口岸电子数据接收应用系统升级时间点设置功能,相应调整了海关报关单长度,审核疑点、审核流程、单证审核、日常检查和资源整合等相关内容,并对部分后台子程序进行了优化。

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中分别增加调整了电子口岸电子数据下载读入与处理、报关单18位编码电子数据应用、税务机关代码扩充等内容,并对部分功能进行了优化。

(二)本次升级需同时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升级。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及时下载、测试和升级补丁,启用有关功能,完成升级工作。

(三)出口退税管理系统V9.20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9.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1.0版、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V3.0版软件版本和有关技术文档,在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软件库/出口退税)发布。各单位要依据补丁说明的有关要求进行软件升级。

(四)各单位在本次补丁升级前,应分析评估有关应用系统是否需要配套升级。通过各应用系统功能同步升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二、运维支持 

各单位可通过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或电子税务网站(http://100.16.92.105),在补丁升级工作中获取支持服务。

各地遇重大问题要及时通过呼叫中心重大问题通道书面报告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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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7-07
文号:国税办发[20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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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综[2009]50号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2009年4月,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附件2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征收等别进行了调整。在实际执行中,辽宁等地要求进一步明确新增费征收等别相关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确认各地依法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征新增费适用的征收等别,应当以有关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适用的新增费征收等别为准。其中,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时间为准;其他新增建设用地均以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准。即: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时间在2009年5月1日之前的,各地计征新增费的征收等别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附件2规定执行;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时间在2009年5月1日之后(含5月1日)的,各地计征新增费的征收等别按照财综[2009]2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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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7-31
文号:财综[200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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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09]104号 2009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做好2009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09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单位范围为:2008年度全国范围内在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所有法人企业、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等。各地区根据《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确定该地区地(市)小层和县(区)子层的调查户数和样本企业(单位)。

  二、调查内容

  2009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内容为:每个样本企业200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执行;抽样和填报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一并上报。

  《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4个文件已在税源调查布置会上连同调查参数一并下发各地,并将在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信息网(http://www.shuizheng.com)上提供下载,不再另发。

  三、时间安排

  各地区于2009年10月中旬之前完成调查企业代码编制、调查表数据录入、审核工作,以及调查工作总结和调查资料分析等报告,并准备汇审会书面材料(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做好保障。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是财政部门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的基础,是加强税政分析和财源建设、提高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有效措施。各地区财政部门一定要提高对税源调查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税源调查单位的工作。

  2.周密组织、确保质量。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范围广、任务重,各地区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税源调查数据质量。税源调查涉及税务、工商、统计、企业等各个方面,应尽可能发挥相关部门的资源优势,加强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落实好工作责任制,共同做好今年税源调查工作。各调查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细化选样原则、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3.加强应用、服务改革。2008年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的第一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源调查指标体系较以往相比,都有较大变化。各地调查单位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数据库技术、通过比率分析和建立模型等方法,对本地区经济运行状况,如企业活力、产业结构、行业发展、税源建设等方面做出实证研究和趋势分析;对税制改革对本地区经济影响,如财政收入、吸引外资等方面进行量化分析,为领导决策服务。

  4.总结经验、规范管理。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是财政部门税政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积极总结调查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要研究完善税源调查经费管理办法,保证调查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改进完善税源调查监督检查办法和税源调查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税源调查工作制度,保证调查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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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8-10
文号:财税[2009]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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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预[2009]347号 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以下简称返税)。

  二、进口石脑油时间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时间为准。

  三、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四、生产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30日内到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请备案,并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分别记录进口、购买国产、自产的石脑油数量和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

  五、专员办负责审核生产企业申请返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全部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原料,且生产出产品,并在确认无误后向申请的生产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即石脑油用途证明)。

  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备案及审核具体办法依照《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六、生产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不予办理返税: 

  (一)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备案和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的,进口的石脑油全部不予办理退税。 

  (二)将进口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的,转售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三)将进口石脑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七、生产企业取得所在地专员办出具的审核证明后,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向纳税地海关申请返税,由海关按照程序上报财政部批准。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办理。

  八、生产企业取得进口环节消费税返税款后,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部门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返税款的,应及时追回所返税款,并移交财政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职责及程序 

  (一)备案。 

  生产企业申请返还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应准备以下材料到所在地专员办提请备案: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类型说明(分为单一型生产企业和复合型生产企业,单一型生产企业是指仅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复合型生产企业是指生产但不限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 

  3.企业生产概况,具体包括本企业生产的乙烯、芳烃类产品目录及产品说明,石脑油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投入产出比、石脑油的其他用途、财务核算办法; 

  4.《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

  年度终了以及企业进口的石脑油用途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到专员办重新备案。

  (二)申请审核。

  在申请返税前,生产企业应向专员办报送以下审核申请材料: 

  1.申请返税文件; 

  2.《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见附2,一式四份); 

  3.购货合同、进口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商务部出具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明细表》(见附3); 

  6.《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7.产品销售明细表及销售收入明细账(原件及复印件);

  8.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 

  9.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专员办职责及程序 

  (一)受理。 

  专员办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在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并区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要件齐备的申报企业,专员办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并要求申报企业填写《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登记表》(见附4); 

  2.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材料;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告知无法受理的理由,并及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 

  专员办应在收取企业报送的申请审核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原则上以书面资料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已经全部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2.税款缴纳人与申报人是否一致; 

  3.对单一型生产企业,要审核企业对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存在转售行为; 

  4.对复合型生产企业,要审核申请返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用于除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之外的用途;

  5.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规格等; 

  6.专员办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出具审核意见。 

  专员办审核确认无误后,应由经办人员在《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退还申请企业,并抄送财政部(预算司和监督检查局)。

  (四)资料保管。 

  专员办应建立审核统计台账,分户逐笔登记,妥善保管以下审核材料并按长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1.企业申报的全部申请审核资料; 

  2.经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3.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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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7-31
文号:财预[2009]3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稽便函[2009]62号 大型企业集团分支机构抽查工作中有关税务处理与处罚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为规范统一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的大型企业集团分支机构抽查工作中有关企业存在税收问题的处理与处罚,本着公平公正、依法处理的原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抽查工作一律按《稽查工作规程》进行。

二、如企业存在下述问题,除责令企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外,还应视违法性质和情节,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自查提纲中已经明确列出,违法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

2.非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及海关完税凭证骗抵税款,采用虚假凭证虚列成本费用的违法行为;

3.采取做假账、两套账、体外循环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行为。

三、对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未在自查提纲中列出、但有明确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除责令企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外,还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未在自查提纲中列出、且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而造成的未缴税款,在政策明确后按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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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7-21
文号:稽便函[2009]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综函[2011]57号 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函》(京政函[2011]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 98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你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收时应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三、你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四、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请你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并尽快制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报我部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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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7-22
文号:财综函[2011]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1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税务总局决定2011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资本交易项目;  

(2)广告业;  

(3)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其中,资本交易项目主要检查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主要检查办理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存储功能卡、数据存储装置、EMC磁盘存储器、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手持式无线电话等手机相关产品、蓝牙耳机及其他耳机、耳塞(包括传声器与扬声器的组合机)、太阳能电池、液晶显示屏、电路板、集成电路板、偏光片等体积小、价值高的电子产品和各类服装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此外,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2010年黄金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工作的后续检查处理工作。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

(2)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尤其是各类明星从事广告演出取得收入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3)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

(4)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关注虚开废旧物资发票和交通运输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税务总局将选择江西、江苏、安徽、河北、北京等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重点税源企业检查  

1.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  

3.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4.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5.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6.上海航空公司;  

7.奥凯航空有限公司;  

8.深圳东海航空有限公司;  

9.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0.上海吉祥航空有限公司;  

11.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12.华夏航空有限公司;  

13.东北航空有限公司;  

14.重庆航空有限公司。  

二、时间安排

上述行业性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均于2011年3月份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3月为组织部署阶段,4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检查时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税收专项检查组织领导机构,并由稽查局具体牵头组织实施;要不断强化督促指导,形成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沟通顺畅、联系紧密的组织指挥体系,为税收专项检查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周密部署,科学选案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检查进度,合理调配稽查资源,确保指令性检查项目与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及自行安排的检查项目能够平稳有序推进。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的理念,做好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对检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征管、稽查和税源管理部门的配合,充分利用纳税人基础资料、纳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等信息,建立科学的选案指标体系,确定稽查重点企业,切实提高选案准确率,依法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三)健全机制,创新方法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原则,建立健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国税局、地税局稽查协作机制,整合稽查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是要加强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合作,健全税警协作机制,落实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共同打击各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三是要认真开展查前培训工作,注重培养分行业专家型稽查人才,不断强化稽查核心业务能力,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四是建立督促指导机制,形成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沟通顺畅、联系紧密的组织指挥体系。各地税务机关要以税收专项检查为有效载体,进一步完善分级分类稽查工作方法,合理设定纳税人的分类标准,准确定位各级稽查部门的工作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和执法权限重叠,大力推进分级分类稽查。各地税务机关要将重点解剖式检查与全面检查结合起来,通过对解剖式检查进行案例分析,归纳典型问题,总结检查经验,制定检查方案,指导全面检查。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及时总结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加强和完善税收管理的整改措施和合理化建议。要从宏观税负分析、行业检查分析、案例分析、稽查建议等方面入手,探索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使“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五)及时统计,认真总结?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工作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3月底前向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本单位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11年7月5日前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半年总结及统计表;2011年11月15日前报送全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分行业专题分析报告及统计表;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等。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的各类数据、报告均直接报送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重点税源企业总部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3月底前向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本单位部署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11年7月5日前报送此项工作的半年总结及统计表;2011年11月15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统计表;随时报送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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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2-18
文号:国税发[2011]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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