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9]682号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09-11
文号:财建[2009]6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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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对参与家电下乡工作中标企业的管理,有序推进家电下乡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家电下乡工作,有效监督管理参与家电下乡工作的中标企业,依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是指家电下乡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投诉处理等因素对各中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考核评价并进行表彰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遵循“优胜劣汰、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中标企业考核方式及内容 

  第四条 中标企业采取季度考核方式,次季度月初公告上季度考核结果。生产企业按产品类别考核排名,销售企业按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排名。

  第五条 生产企业考核的内容包括:标识卡申请有效率、产品销售率、产品销售量、产品退换货率、投诉处理率以及企业档案、产品资料等维护情况。 

  销售企业考核的内容包括:产品销售量、产品销售率、补贴通过率、投诉处理率、企业网点数量、企业档案维护情况。

  第六条 考核内容相关指标均为考核当期季度数据,考核所依据的数据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考核采用打分排名的办法,满分10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八条 财政部、商务部对考核优秀的企业进行表彰,对考核排名后5%的企业给予黄牌警示,连续2次考核排名后5%且得分均低于60分的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章 产品标识卡管理 

  第九条 生产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产品标识卡申领工作。申请标识卡需填写《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请单》,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产品标识卡使用要求,标识卡要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指定位置,并随机装入包装箱内。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对一台产品只能附一张标识卡,不允许对非家电下乡产品配标识卡。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产品发货量低于申请标识卡数量的80%,不予发放标识卡号,直至达到80%以上方可申请。

  第十三条 销售网点不得抽卡销售、一台产品附多张标识卡,或对非家电下乡产品配标识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对一台产品附多张标识卡,或对非家电下乡产品配标识卡,取消该生产企业中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下一次家电下乡投标资格。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所有中标产品自中标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生产,或6个月内没有实现销售,取消该生产企业的中标资格。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中标产品未达到投标时确定的标准及要求、以次充好、擅自更换对安全或性能有影响的关键零部件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型号产品的中标资格直至取消该企业的中标资格及下一次家电下乡投标资格,并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出现质量或安全等重大事故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出现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九条 销售网点出现抽卡销售、一台产品附多张标识卡,或对非家电下乡产品配标识卡、盗用农民信息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等行为,取消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资格,并视情节轻重部分或全部扣除上级销售企业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 销售网点出现虚假宣传、超过中标价格销售中标产品等行为,取消该网点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因销售网点没有及时开具发票或没有及时将销售信息录入系统,造成农民不能及时领取补贴引起投诉的,累计三次及以上,取消该网点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被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的销售网点半年内不予再次备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取消后所导致的补贴领取、产品退换、售后服务等有关问题,由其上级销售企业负责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下属销售网点存在违规行为的销售企业,视情节轻重责令该销售企业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中标资格取消所导致的经营损失由中标企业自行承担。剩余履约保证金一年后视该企业的善后处理情况予以相应返还。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家电下乡操作细则》、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有关规定的企业及个人,将严格按照违约责任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销售网点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县级及以上商务、财政部门负责;对销售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理,由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负责;对生产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商务部负责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财政、商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中标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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