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1]2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1-06-29
文号:国发[20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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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以下简称4%目标)。为确保按期实现这一目标,促进教育优先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坚持优先发展教育,高度重视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财政教育投入持续大幅增长。2001—2010年,公共财政教育投入从约2700亿元增加到约14200亿元,年均增长20.2%,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幅度;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4.3%提高到15.8%,已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支出。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增加,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当前,我国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

    新形势下继续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实现4%目标,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项紧迫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领会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按期实现4%目标,资金投入量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公共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所占比重。中央财政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增加本级教育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根据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落实责任,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二、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各地区要切实做到2011年、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都有明显提高。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四、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同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推动教育改革创新,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一)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

     一是积极支持实施重大项目。坚持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政策先行、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着力解决教育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教育规划纲要》总体目标、关系教育改革发展全局的项目,做好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实施好相关重大项目。

     二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教育经费安排要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教育问题,切实减轻人民群众教育负担,使人民群众能够共享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和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大力支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强职业教育能力建设、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等重点任务。

     三是优化教育投入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统筹城乡、区域之间教育协调发展,重点向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调整优化各教育阶段的经费投入结构,合理安排日常运转经费与专项经费。

    (二)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一是要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是要强化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推进预算公开。

     三是要明确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教育事权划分,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费管理水平。

     四是要加强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财务监督制度,强化重大项目经费的全过程审计,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

     五是要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着力做好教育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完善教育经费支出标准,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防范学校财务风险。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区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相关工作。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各级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大各省(区、市)对下转移支付力度。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强化省级财政教育支出的统筹责任,防止支出责任过度下移。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分布状况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加强监测分析。各地区要加强对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重、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各项政策的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析评价指标,对各省(区、市)财政教育投入状况作出评价分析,适时将分析结果报告国务院,并作为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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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全面落地: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新契机

近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九部门(单位)发布了《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财会[20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旨在解决各类电子凭证在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政策历史进程:势在必行的会计档案数字化管理

  - 2025年5月19日

  财会[2025]9号 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98/188567.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3年5月15日

  财会便函[2023]18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ce/177493.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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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2月5日

  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化管理与操作有关问题的答问https://www.shui5.cn/article/49/139908.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0年6月20日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https://www.shui5.cn/article/fa/79450.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0年3月23日

  财会[2020]6号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8a/136109.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15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https://www.shui5.cn/article/49/84013.htmlhttps://www.shui5.cn/article/49/84013.html (请在网页端打开)  

  一、本次《通知》的重点是什么?与先前会计档案电子化政策有何区别?

  与先前政策中主要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的使用和管理不同,本次发布的《通知》不仅强调了会计凭证的电子化处理,更突出了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是“电子化”向“数字化”的全面升级。电子化主要是将传统的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形式,而数字化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结构化数据标准和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和自动化处理。

  1 数据标准化

  统一技术规范:《通知》明确提出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XBRL等结构化数据格式。这些标准不仅规定了数据的格式,还规范了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和处理方式。通过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同单位之间的数据可以无缝对接,提高数据流转的便捷性。同时,数据标准化大大提升了数据在不同单位,不同使用场景下的共享能力。

  2 流程自动化

  自动化工具支持:《通知》要求各单位推进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包括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这意味着从数据的生成到最终的归档,整个流程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完成。财政部发布免费工具包以支持各单位进行会计信息系统的适配改造,不仅帮助单位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处理,还能自动化完成数据的验签、解析、入账等操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二、如何理解《通知》的法规效力与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单位,明确了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推荐性标准,旨在鼓励各单位在会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参照执行,非强制性要求。然而,《通知》中明确提出企业应积极推进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标准,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在3年内完成会计软件的适配升级,体现了国家对于规范和指导企业推进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合理管理的愿景,会计档案数字化已成为大势所趋。

  三、依据《通知》中的要求,会计档案数字化建设能带来哪些实质收益?

  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将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实质性收益,具体包括:

  1 财务流程的简化

  通过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企业无需再进行纸质凭证的打印、交接和物理归档,大大简化了财务流程。同时,标准化的数据格式有助于提高数据的质量,减少因手工操作导致的错误和遗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不仅提升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还能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数据支持。

  2 运营成本的节约

  电子凭证的应用免除了打印的需求,显著降低了纸张、墨粉等耗材的使用成本。此外,企业无需再为长期保存纸质原始凭证而租用或维护仓库,省去了仓库归档和管理的费用。这一系列的成本节约不仅有助于企业优化财务支出,还符合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更加环保。

  3 管理水平的提升

  数字化处理可以实现对数据的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未被篡改。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同时,电子凭证的推广使用将使会计档案的管理更加高效和便捷。未来的档案查询和借阅将变得更为简单,只需通过电子系统即可快速检索和调阅相关凭证,大大提升了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这不仅为企业的日常运营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整体档案管理的数字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实现《通知》中的要求,企业进行系统改造需应对哪些关键变化?

  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针对原始电子凭证,需满足档案接收端的管理要求,主要考虑对入账前的接收以及入账后的归档实现系统改造。

  1 入账前的接收

  《通知》中的要求:

  针对接收到的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端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签(验真)和解析,确保电子会计凭证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前端业务系统改造: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

  2 入账后的归档

  《通知》中的要求:

  在会计入账完成后,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准备好相关的记账凭证信息,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符合标准的电子原始凭证、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电子记账凭证和报销单等相关电子会计资料文件进行归档,并建立电子原始凭证和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关系。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 通过轻量级工具如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对接业财系统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实现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

  - 通过建立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平台,满足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的同时,实现完整的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结合以上提到的建议,德勤提议以下两种会计档案管理方案:

  轻量级集中归档

  特点

  业务系统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的解析和查验

  电子原始凭证分别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如发票管理系统)中;相关的记账凭证仍管理在财务系统中,并通过系统记录电子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关联关系

  通过轻量级工具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以较小的系统改造成本达到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的数据标准以及管理要求

  同时也是未来实现档案集中管理的必经步骤

  缺点

  查询环节效率不高,不同类型的凭证明细查询需跨系统进行

  集中式全生命周期管理

  特点

  对接业财系统,将各类电子档案结构化数据及其文件通过系统接口自动的会计档案接入系统,统一进行档案采集

  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关联关系传输至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关联原始与记账凭证,自动创建归档文件夹/卷宗

  满足档案利用需求:根据用户权限管理实现档案的查询或借阅

  通过系统自带功能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集中管理,实现档案的单一系统查询

  完整的收、管、查流程化管理功能,实现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可依托产品升级覆盖未来更新的档案类型

  缺点

  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

  对前端系统有一定的改造要求


报还是不报、怎么报?境外收入纳税答案揭晓

一、我为什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短信/APP消息?

  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与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履行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下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收到大量CRS参与国家/地区自动交换回来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这些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等等。

  自2024年5月起,多地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收管理。2025年3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对境外个人收入进行自查。6月以来,这些通知还在不断增加。

  据我们观察,此次自查要求重点针对拥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此外还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接到通知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境外账户信息经CRS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过往几年存在分红或者减持等。

  二、我身边很多人都接到电话了,我什么时候会接到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CRS交换回的信息后,会向纳税人境内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推送CRS信息。一般而言,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就是个人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也不排除偶尔会推送到关联度很低的税务局的情况。

  各个省市的税务局收到推送后,会按照名单逐个通知纳税人。据我们观察,名单目前还在持续增加中。截至目前没有接到通知的,未来可能仍会接到通知。需要关注的是,不接到电话≠没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产生和滞纳金的累积均不以是否接到通知为判断标准,滞纳金累积的终止日期是最终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三、我的哪些境外收入可能需要缴税?

  目前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境外收入类型是投资类收入,主要包括:

  - 存款利息

  - 境外股票股息(美股/港股等)

  - 境外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收益

  - 理财产品收益

  这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下同)的税率是20%。与此同时,在境外发生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可以视情况争取合理扣除,降低个人的应税收入。

  除了投资类收入以外,还可能存在两种典型的应税收入,一种是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这些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且需要和境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另一种是境外房产出租所得,这种类型的收入税率是20%。

  四、股票交易有赚有赔,可以盈亏互抵吗?

  关于股票交易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宽松的解读方式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允许盈亏互抵,否则显失公平;另一种严格解读的观点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和股权转让收益一样,按次征税、不能互抵。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经过合理争取,有的税务机关接受按炒股净收益征税,但跨年度亏损不得抵减。

  案例1(成功协商盈亏互抵):2024年卖出股票A盈利100万元,卖出股票B亏损60万元,按净盈利40万元计税,税额8万。

  案例2(但不可跨年度互抵):2023年卖出股票C亏损50万元,2024年卖出股票D盈利80万元,实际两年盈利30万元。但2024年仍按80万元全额计税,税额16万元。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实践中哪些省市接受盈亏互抵,可以与本文作者联系。

  五、我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吗?

  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 ≠ 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 判断一位自然人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是:首先看这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需要注意的是,住所≠房产,住所的认定涉及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较为复杂。只有在一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考虑他/她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183天。也就是说,对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已经被认为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论其一年中在境内是否住满183天,均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 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定之后,如果这位自然人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就不再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了,仅需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评估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反之,如果这位自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除非适用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下一段将展开说明)判定其为另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否则就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情况

  » 如果一位自然人同时符合中国税法项下和另一国家/地区税法项下规定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将会形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和该国家/地区缔结了税收协定,还需要根据税收协定中约定的“加比规则”进一步判断单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归属,进而确定这位自然人的境外所得是否会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国际通行的加比规则通常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判断:

  -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在哪里有用于长期居住的房屋)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家庭成员、工作关系、经济来源在哪里)

  - 习惯性居所所在地(在哪里居住的时间长)

  - 国籍

  建议寻求专业支持

  » 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于时差、手机号码不再使用等原因,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可能无法及时接到税务局的第一轮电话通知,但税务局会多次尝试以电话和其他方式通知。并且,即使个人已经移民,仍然有可能接到自查移民前的境外收入的通知。对于在境外居住或已经取得境外身份的人士,无论是否已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均建议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评估纳税义务。

  六、我取得了境外收入,应该什么时候向境内税务局申报?滞纳金如何计算?

  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在2024年度取得的境外应税所得,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按期申报纳税,从2025年7月1日起将开始起算滞纳金,每一天需要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化18.25%)。

  - 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境外应税所得,除补缴税款之外,还需要从税款滞纳日起至税款入库,每一天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例如,2023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22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七、我应该如何自查?不自查、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五步自查法

  (1) 识别身份:梳理信息、判断相关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2) 识别账户:相关纳税年度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梳理境外银行、证券等金融账户

  (3) 归集收入:从账户对账单中提取相关应税所得的金额,例如,利息、股息、股票交易收入等,计算可争取扣除的亏损、费用等

  (4) 税务定性:

  » 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境内还是境外(如H股股息属境内所得)

  » 确认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资格(如美股股息通常已扣缴10%)

  » 处理纳税年度错配的影响(如香港4月1日-次年3月31日纳税年度)

  (5) 申报补税:如果存在尚未申报的境外应税所得,及时计算并申报补缴税款

  不自查、不申报后果

  »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如果拒绝自查、不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会跟进自查结果、要求申报。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偷税。视不同情况,构成偷税的后果可能包括:

  - 补缴欠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 被处以欠缴税款的50%-5倍罚款

  - 特定情况下可能触发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划税款、拍卖或变卖扣押财产)

  - 涉嫌逃税罪的,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今年未接到电话通知,也未申报纳税,但明年接到电话再申报纳税,则需要额外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约18.25%)。

  »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因失误导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通常在3年内追征税款,欠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的,则税务机关在5年内有权追征税款。但是,如果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税款。

  八、展望未来,有哪些建议?

  加强合规意识

  » 加强自然人税源征管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涉税信息透明时代已然来临,自然人纳税人应逐步转变观念,尽早建立起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资产架构调整

  » 高净值人士可考虑优化资产持有架构。除了应当避免直接持有资产以外,还需要留意,即使通过公司持有资产,但若公司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例如大量存在的BVI控股公司)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仍存在相当高的税务穿透风险。

  » 对于已搭建家族信托的人士,则应尽早审视家族信托的条款安排,降低穿透风险。

  税收居民身份规划

  »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和家庭的生活需要,规划居住地、家庭和经济重心,但需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基础上。

  寻求专业协助

  » 无论是对于现状的应对处理,还是对于未来的统筹规划,都需要全面、专业、审慎、具备前瞻视角和国际视野的合规分析。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升级您的个税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