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201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着力从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根本性措施上解决发票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2010年12月16日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召开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会议对加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制度建设和根本性措施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2011年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做了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国阅[2010]124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精神,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2008年11月以来,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区、各部门精心组织,通力合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显薯成效。但是,目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尚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还没有从制度上和机制上解决引起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性和源头性问题,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切实提高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抓住要害、重点推进。对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着力在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根本性措施上下功夫,着力在解决发票违法犯罪突出问题上下功夫,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积极的行动,扎实深入地推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争取取得更大成效。

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整治工作

(一)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打击整治工作。一是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发票犯罪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采取有效措施打源头、端窝点,联合查办一批发票犯罪大要案件,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深化巩固整治成果,确保重点地区发票违法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二是要积极协同当地公安部门对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道等兜售、贩卖假发票问题严重的重点部位进行清理整顿,净化社会环境。三是要结合制售假发票案件查办工作,认真梳理假发票信息,循线追查,深入查处购买、使用假发票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争取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二)积极配合通信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发票违法信息的整治工作。一是要积极配合当地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社会监管和举报受理机制,建立健全发票违法短信关键词动态调整机制以及互联网发票违法信息监测与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发票违法信息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要积极配合当地工商、通信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做好对生产、销售非法短信群发器等设备的整治工作。

三、认真开展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发票检查作为税务检查的必查步骤和必查项目,将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检查、专案检查工作一同布置、一同组织、一同进行,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2011年,广东、浙江、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福建、辽宁、湖南、湖北、河北、山西等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处理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1000户;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江西、广西、四川、陕西等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处理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700户;其他地区(西藏自治区除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处理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500户。对检查发现存在使用非法发票的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处理。

(二)专门部署对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和《会议纪要》要求,2011年各级税务机关要专门部署对建筑、佥融、保险、通讯、石油石化、房地产等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统一组织、部署对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地(市)级以上分公司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地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组织、部署对其他建筑、金融、保险、通信、石油石化、房地产等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在开展上述检查工作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要全面检查被查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使用、缴销等情况,重点核查发票的真实性和业务的真实性;

二是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利用虚开发票等凭证虚增成本的、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要予以重点检查;

三是对开具金额较大、涉嫌虚假等发票,要进行逐笔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分析,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争取查办一批虚开发票和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件;

四是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

五是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查前告知以及约谈等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查找问题、纠正过错、主动规范用票行为。同时要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理处罚原则,确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处理,推进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是要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的部门协作。检查开始前,要充分采集、分析、利用日常征管信息,制定具体检查方案,以使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税收管理部门;对使用虚假发票问题严重的企业,有关税收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整改;对检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汇报;对列入重点检查的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与企业司要共同制定检查方案,统一部署。各地稽查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确定的方案开展工作,积极与同级大企业管理部门沟通情况。大企业管理部门要把发票违法违规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积极配合稽查部门工作。

七是要合理调配稽查力量。在目前稽查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各地国、地税稽查部门要合理调配稽查人员,充分调动稽查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合理布置,合理分工,确保完成各顼稽查工作任务。

(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非纳税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根据《会议纪要》要求,2011年财政部门将会同审计、监察、税务等部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非法发票行为,切实遏制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非法发票的势头。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行政、事业等单位使用虚假发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对相关部门在查处涉及发票案件的过程中请求鉴定发票真伪的,征管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二是对查证、甄别为虚假发票的,稽查部门要积极协助查清发票来源,并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对提供虚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四、切实加强发票监督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在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的过程中,以逐步实现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的转变为目标,加强发票监督管理,拓展发票监控范围,有效解决当前发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源头上加强对发票违法行为的防范和监控能力。

(一)积极开展网络发票试点工作。2O11年有关网络发票试点单位要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为网络发票的全国推行创造条件。要逐步改进现行发票管理方式,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便于发票开具信息采集和查询辨伪工作的开展。

(二)进一步落实机具开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扰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

(三)加强发票监管体系建设。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手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非纳税单位使用发票的管理、监控和查询系统,构建全方位的发票监管体系。

五、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与综治、立法、司法、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部门协作,增进整治合力,广泛深入开展各项合作,认真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积极配合当地综治部门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考评工作,建立系统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地(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考核力度。

六、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突出重点,强化导向,广泛宣传发票相关政策法规,在纳税单位、个人以及广大社会公众间营造依法抵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良好氛围。

(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等时机,积极开展以“发票使用”查询和“辨伪”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尤其在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道等兜售、贩卖假发票问题严重的区域,要经常开展发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假发票的辨识能力。

(二)集中曝光一批发票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结后,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一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案释法、弘扬法制,震慑分化不法分子。同时要公开一批开具或者使用虚假发票的单位名单,做到查处一起、曝光一起、震慑一片,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发票的良好氛围。

(三)扩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协调当地主要媒体、行业报刊、门户网站,大力宣传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开展情况。同时要落实对发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工作,对举报查证属实的,要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七、进一步发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备地承担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能的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做好情报沟通、信息反馈、报告反映、督办指导等工作,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一)积极履行联系协调职能。对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发票违法线索和问题,各地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各地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查处。

(二)切实做好沟通反馈工作。各地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当地党政机关汇报和向相关部门通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争取党政机关的充分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三)充分发挥上情下达作用。各地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上级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统计报表和大要案查处情况,加大对工作滞后、行动迟缓、成效较差单位的督导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每月向全国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2篇以上的工作简报。

八、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1年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会议纪要》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阶段目标、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于2011年3月15日前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二)实施阶段(2011年3月至10月)。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督促、指导本地区备级税务机关按照工作目标的要求完成任务,检查重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发票使用情况检查统计表》、《重点企业使用虚假发票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及其他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三)总结阶段(2011年1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针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重点分析本地区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动向、成因以及整改措施、效果等,并提出完善改进意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组织部署阶段确定的要求,并结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2010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综治办(2010)130号)要求,对各地税务机关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以适当方式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子以表彰;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成效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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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2-18
文号:国税发[201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高技[2011]463号 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发布后,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在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重要意义

  (一)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增强城市竞争优势的新选择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有利于促进区域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服务业比重,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突破城市的地理空间和自然资源限制,提高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力,增强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竞争优势;有利于降低物质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发展绿色经济;有利于方便百姓生活、改善民生、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

  (二)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新举措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将加快推进资源整合,深化“三网融合”、“两化融合”等试点工作,促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下一代互联网等高新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壮大电子商务服务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效支撑节能环保、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创新发展,占据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掌握发展主动权。

  (三)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推进现代市场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新抓手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加速传统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通过鼓励商贸业态和模式的不断创新,加快内贸和外贸的融合联动,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有机结合,助推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同步发展,带动形成现代物流业,推动贸易发展方式转变。通过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地实现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整体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

  (四)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新途径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既存在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也面临规范引导的严峻挑战。城市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发达的行政区域,是各类新兴产业的集聚地,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地区。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将为解决当前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提供实践依据。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局部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基础上,开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这一核心目标,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通过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良好环境,切实推动电子商务在重点区域和特色领域的创新应用,推广典型经验,形成示范效应,带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结合城市自身的经济结构和人文环境等特点,探索适合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形成各具特色的电子商务应用与服务模式。

  2、重点突破、以点带面。集中力量,下大力气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务求实效;总结经验,不断提炼提升试点成果,形成示范推广机制。

  3、统筹资源、协同推进。建立有关部门统筹规划政策环境、支撑体系和公共设施建设的电子商务协调管理机制,充分调动政府、行业、企业等各方积极性,形成共同推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合力。

  4、鼓励创新、加强规范。鼓励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不断探索解决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带来的新秩序、新规范问题,使电子商务的规制和政策环境适应不断创新发展的需要。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创建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推动电子商务的规制与政策在局部地区取得突破性进展;网上信用、电子认证、在线支付和物流配送等支撑体系及相关基础设施基本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电子商务在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便百姓生活、改善民生、提高政府管理与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

  1、完善电子商务政策环境

  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与需求,研究制定符合地方特点、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先行先试为国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实践基础。积极推进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制度建设。鼓励开展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及交易行为等方面的标准规范试用与推广,探索建立电子凭证应用的基础与环境。研究制定各类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居民和残障人士的电子商务应用,扶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改善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城市电子商务统计制度。

  2、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

  整合利用各种资源,建立适应城市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支撑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全过程及各环节的深化应用,探索电子认证服务机制和认证模式,突破电子认证应用推广难点。规范发展网上银行、网上支付平台等在线支付资源,满足电子商务对在线支付服务通用、安全、便捷的要求。针对城市特点,优化物流配送布局,发展与电子认证、网络交易、在线支付协同运作的物流配送服务。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立交易诚信档案,加快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的形成;发展在线信用服务,逐步改善电子商务的信用环境。

  3、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设施建设

  统筹规划城市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在示范城市率先实现通信、物流等基础设施与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网络交易保障服务平台等应用基础设施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示范城市要积极推动宽带接入,加快实施三网融合,促进信息网络向宽带移动、融合泛在、安全可靠方向发展;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支持物流、仓储设施的现代化,搭建面向物流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电子商务提供坚实的基础支撑。要着力推进电子商务交易保障基础设施的建设,实现对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以及交易行为真实性的在线监测,探索有效的建设、管理模式,实现交易保障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4、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服务

  示范城市要把吸引和培育机制强、业务精、守诚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构建和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放在重要位置。大力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的建设,协调解决网络交易与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配送等环节的集成应用问题,发展集交易、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配送、代理报关、结汇、检验检疫和信用评价于一体的全程电子商务服务。发挥行业组织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形成适于网络交易的行业自律和权益保障机制,培育电子商务纠纷处理、争议调解、法律咨询、技术研究、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

  5、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示范城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开拓电子商务应用领域,提高政府、企业和居民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满足不断增长的应用需求。继续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以供应链协同为重点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国内外市场并进行在线销售、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加快推动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努力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动漫游戏等互联网产业,大力培育远程维护、数据托管等技术服务,积极推进医药卫生、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拓展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领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知识宣传和普及活动,支持开发方便老年和残障人士利用电子商务的软硬件产品,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通过电子商务创业、就业,促进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在改善民生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建立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规划,研究提出相关政策,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创建中的矛盾、问题。同时,及时总结和推广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经验,进而推动电子商务规制和政策环境的建立、完善。

  (二)加强引导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对示范城市创建中的应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体系建设,以及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建设将给予政策支持。对认真开展创建工作,示范效应突出的城市授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称号。各有关部门可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形成的有利条件,在促进产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三)落实组织保障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要设立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示范城市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决策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部门间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考核机制,将示范城市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协调推进示范城市工作。

  (四)认真组织实施

  示范城市要结合地方电子商务发展状况,根据城市发展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方案应重点部署电子商务政策环境、支撑体系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强化电子商务应用与服务,明确保障措施和落实机制,充分调动政府及社会资源。

  (五)不断总结提高

  建立创建工作定期交流研讨的制度,加强创建工作重大问题研究,为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提供指导。开展创建工作阶段性成果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大力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提高创建工作的成效。

  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将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分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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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3-07
文号:发改高技[2011]4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1]38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10]127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取得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方可申报特级注册税务师。鉴于一级注册税务师认定工作正在进行,通过一级考试且同时申报特级注册税务师的考生可先参加特级认定考试和论文答辩。现将审核通过的特级注册税务师考试名单、须报送的考核材料及论文答辩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考试名单

    根据一级注册税务师考试成绩及特级注册税务师报名申报表,现将审核通过的《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考试名单》(附件)下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协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5月8日举办的特级注册税务师考试,具体考试要求另行通知。

    二、报送行业发展学术论文

    参加特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须于5月8日考试时向中税协(注册部)提交《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申报特级注册税务师须提交的关于行业发展的一篇学术论文(不少于5000字)一式五份。

    三、论文答辩时间安排

    中税协将于5月11日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www.cctaa.cn)“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专栏”公布参加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论文答辩名单,答辩时间为5月16日、17日两天。具体答辩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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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4-15
文号:中税协发[2011]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1]039号 关于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考试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浙江、宁波、安徽、厦门、河南、湖北、广西、四川、云南、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

经中税协研究决定,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考试(笔试和口试)于5月8日(星期日)在北京举行,为组织好本次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的总体原则

体现水平、方便考生、运转顺畅、安全保密、高效节俭、确保公平

二、考务领导小组

组  长:许善达

副组长:刘太明

成  员:李树名  赵申年  姜恩富  蔡金荣  李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李南

办公室成员:马红艳(考生身份确认)、王姝妍(准考证)、黄宏斌(考务组织与培训)、彭志成(举报投诉)

考务咨询电话:010-68459608

三、考试内容及方式

特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指定教材为《国际税收英语》,考试内容以英语表达为主,难度水平为本科公共英语六级。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其中笔试2小时,成绩80分,口试10分钟,成绩20分。笔试题形式与《国际税收英语》每章节后的练习类似,口试由自我介绍和根据抽签确定的题目对话组成。

四、考务工作安排

(一)考生名单:见中税协网站《关于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038号。

(二)考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8号(南三环木樨园桥东200米路南)北京金三环宾馆会议室。

(三)考试确认:参加本次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考试的考生请于4月20日前向本地税协确认,各地方税协22日16:00时前报至中税协网校。

联系人:黄宏斌  电话:010-68459608  传真:010-68457390

邮箱:wx@cctaa.cn

(四)准考证打印时间: 4月25日--5月7日

(五)考生报到时间及地点: 5月7日(周六)北京金三环宾馆(提交【2011】0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材料)

(六)笔试时间: 5月8日9:00-11:00

(七)口试抽签时间及地点:5月8日11:30-12:00 第一会议室

(八)口试时间: 5月8日14:00-17:00

5月9日8:30——11:30   14:00—17:00

五、纪律检查

本次考试的纪律检查工作由中税协监管部负责。举报及投诉电话:(010)68413741。

六、其它

(一)考场设在北京金三环宾馆,宾馆可以提供一定数量的预订房间。

(二)考生交通费、食宿费自理,报到一律不接站。

(三)允许带一本纸质字典。

(四)带队工作人员费用由派出地税协承担。

(五)考生须知见准考证

七、考试教材及培训

考试教材预订

考前培训

为了让大家在百忙之中及时了解到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信息,本站特推出考试信息免费短信提醒系统  点击查看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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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4-18
文号:中税协发[2011]0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1]3号 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十二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现将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财税[2009]34号文件中“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并没有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各地不论是按转制注册之日还是按转制批复之日计算已征免的税款部分,不再做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线装书局

西苑出版社

金城出版社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当代中国出版社

方志出版社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

语文出版社

中国铁道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开明出版社

中国画报出版社

新世界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新星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旅游出版社

原子能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团结出版社

《中国汽车报》社

新华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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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3-16
文号:财税[20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1]13号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因电信重组改革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二、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三、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不动产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四、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新增加的资本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

  五、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六、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转让CDMA资产、股权,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联通国际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CDMA业务、股权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七、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向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相关电信业务、资产及股权,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相关电信业务、资产及股权,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资产,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股权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八、对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接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方2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固定通信网络资产而增加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九、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转让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过程中,转让房地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十、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十一、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在资产整合过程中,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房地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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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3-10
文号:财税[201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民发[2011]8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方面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导致保障面过宽而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为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条例》和《通知》为根本依据,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核心目标,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必须结合当地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机制。要坚持科学性原则,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坚持合理性原则,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坚持规范性原则,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要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公正和透明。

  三、科学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方法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可以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

  (一)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确定,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摄入量(见附件1)、相应食物摄入量(见附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根据调查数据确定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清单测算支出数额。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合当地实际,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对测算得出的低保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二)恩格尔系数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上年度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必需食品消费支出/上年度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的确定方法同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即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摄入量(见附件1)、相应食物摄入量(见附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合当地实际,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对测算得出的低保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三)消费支出比例法。

  已按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或恩格尔系数法测算出城乡低保标准的地区,可将此数据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进行比较,得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再次计算城乡低保标准时,可直接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乘以此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

  四、认真做好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一)精心组织。各地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权限,成立由民政、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统计(调查队)等部门组成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表。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二)科学测算。工作小组要综合使用统计数据、监测数据和调查数据,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科学测算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其中,统计数据是指当地统计部门通过调查所得,并已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主要包括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等;监测数据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监测的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清单所涉及的商品市场价格;调查数据是指未纳入当地统计和监测,需要工作小组通过抽样调查获得的数据。

  (三)规范程序。城乡低保标准测算完成后,要由工作小组或其成员单位联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需要备案的,要同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复,工作小组或民政部门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以适当方式,将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向社会公告,并按批复要求的时间执行。

  (四)加强指导。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发挥好指导和调控作用,注意引导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地区逐步缩小地区间城乡低保标准差距。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试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统计(调查总队)等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辖区内相对统一的区域城乡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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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5-11
文号:民发[2011]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1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了清理结果。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和安排,2011年将集中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省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首先,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来,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逐步推进,国务院对清理工作越来越重视,将清理机制的建立和清理工作的开展,作为确保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具体抓手,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总体布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定,要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税务机关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必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清理工作的要求,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全面、彻底的清理。

    其次,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规范税收执法有效手段。实践表明,规范税收执法,仅规范执行人员的执法行为是难以奏效的,必须从源头上规范税收立法行为。目前,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够明确、效力不够清晰等问题客观存在,制度建设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必须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执法依据规范、有效。只有这样,才能为规范税收执法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再次,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客观需要。优化纳税服务必须从基础抓起,厘清税收规范性文件范围和效力。目前,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有效文件范围不清、不同规定之间效力关系混乱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纳税服务绩效的提升。为此,必须通过开展清理,向社会公布全部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以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方便,为促进税法遵从创造条件。

  二、清理工作内容

  (一)清理目标

    通过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出文件或条款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征管实际、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同位法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税法体系的统一、完整,为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和坚实的工作基础。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省税务机关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含条文失效废止文件)、全文失效废止、条款失效废止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税收执法的依据。

  (二)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前,各省税务机关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方法

    各省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其他上位法清理结果,清理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

  清理应当“先理后清”。各级税务机关首先要查找确定需要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底数,在此基础上,理顺文件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各业务部门的清理范围,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

  (四)清理后续工作

       1.清理结果公布后,各省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以通过正规渠道,查找到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内容。

  2.对存在制定依据已经灭失、发文主体不复存在、失效条款比有效条款还多等情形的文件,各省税务机关在清理工作结束后,要抓紧时间制定新的文件,以规范效力形式。

  3.密切关注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做好查遗补漏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各省税务机关要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各业务处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随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相关问题。政策法规部门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承担起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等工作任务。各业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清理意见,并对清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精心准备,制定详尽的清理工作方案。各省税务机关在启动清理工作之前,要制定明确、详细的清理工作方案,尤其要在方案中明确清理范围、方法、时限、要求等具体内容,确保职责清楚,任务明确,清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认真细致,确保清理结果完整、有效。在开始清理前,要仔细梳理,准确掌握需要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底数,力求将所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清理范围;清理中,要注意与档案文本进行核实,绝不能就目录清目录,确保不出问题。

   (四)其他

  1.各省税务机关必须在2011年8月底前以公告形式公布清理结果,并于9月30日前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清理工作报告和清理结果目录。

  2. 在清理工作中,如发现税务总局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总局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密切关注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税务总局清理结果的反映,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相关情况。

      3.各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部署安排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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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1-27
文号:国税函[2011]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发[201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订委托缴款协议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到商业银行柜台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办理缴税业务的,可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式样见附件),或在税务部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手工填写,然后到商业银行柜台办理。商业银行柜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纳税人通过销售点终端(POS)机刷卡、网上银行等自助支付方式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系统直接依据纳税人输入或系统读入的符合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要求的信息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宣传培训,确保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顺利开展。

  三、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口规范做好接口软件开发,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开展此项业务,不得无故拒绝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积极推进通过POS机刷卡、网上银行等自助支付方式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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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1-30
文号:银发[2011]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科发政[2011]178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发展,发挥其在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支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群体,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各部门、各地方采取多种措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仍然面临着融资渠道不畅,创新人才缺乏,支撑创新的公共服务不足,政策环境有待完善以及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集中各方力量,汇聚创新资源,优化创新环境,激发创新活力,拓展发展空间,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带动广大中小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供重要支撑。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应用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

    (一)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共建研发机构、联合开发项目、共同培养人才。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中根据产业链需要,大力吸纳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继续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通过科技特派员、创业导师等方式组织科技人员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二)推进科技中介机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继续实施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加快建设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驿站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继续推进技术转移等专业化联盟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专门的成果转化机构。推进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发展,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各类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结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鼓励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自主创业,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围绕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等重大任务,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式,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和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实现技术升级。在十城万盏、十城千辆、金太阳等试点示范工程中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作用,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生产节能减排和绿色产品。

    三、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四)发挥科技园区和基地的集聚作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以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及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等为载体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在国家高新区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工作,通过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实施,吸引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专业特色、产业链关系向国家高新区集聚。培育集群品牌,形成龙头企业。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功能,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网络化建设。

    (五)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根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引导各级政府的专项资金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倾斜。构建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提供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结合区域优势、产业基础等条件形成支撑与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企业集群。

    四、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公共服务

    (六)加强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和试点带动,整合资源,以用为本,推进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题服务行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设计、信息、研发、试验、检测、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服务。

    (七)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开放科技资源。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和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支持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标准等服务。引导和支持各类基础条件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研究实验条件。

    (八)加强知识产权与标准服务。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专题培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培养专业人才。在知识产权信息查询与分析、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及纠纷处理等方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咨询服务。吸纳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联合制订技术标准。

    (九)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化专业机构的作用。促进从事管理咨询、注册咨询、会计事务、审计事务、法律援助、人才培训、国际技术转移等专业服务的社会化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支持建立汇集各类专业机构的信息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类服务需求提供网络支撑。鼓励专业化机构通过培训、示范等多种方式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推广应用创新方法。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各类专业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各类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信息与中介服务作用,在项目推荐、人才引进、信息收集等方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境外拓展业务,开发市场,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五、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十一)深入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通过创新投入方式和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创新型试点城市和部分省市开展的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十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纳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科技计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信贷原则,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探索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性融资方式。利用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科技支行等方式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进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组织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设立多层次、专业化的科技担保公司和再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进一步深化科技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十四)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体系建设。鼓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为种子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实施力度,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倡导私募股权基金和各类社会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有效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供给量。

    (十五)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股权代办系统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促进作用。扩大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及其它板块上市融资。大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改制上市进程。探索利用债券工具和信托工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六、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十六)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已有政策落实力度,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研发活动。对于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探索多种形式的鼓励、补贴机制。

    (十七)进一步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引导作用。力争逐年稳定增加中央财政预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规模。创新支持方式,扩大资助范围,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规模,带动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十八)充分利用科技计划资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研究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比例。

    七、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环境

    (十九)完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进一步梳理和评估已经出台的政策法规,针对突出问题补充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地方结合本地情况,制订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型试点城市和部分省市开展的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开展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相关政策的先行先试。

    (二十)实施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吸引人才的政策。结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和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等各项国家人才重大工程的实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吸引和凝聚创新创业人才。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人才需求,提供信息咨询、专业培训等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建立定向、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机制。探索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聘用人才给予适当补助支持。

    (二十一)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中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分析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继续实施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减免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既是一项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的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求。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各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应落实办法,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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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5-12
文号:国科发政[2011]1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0号 海关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将海关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公告如下:

  一、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企业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关企业为软件企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年审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申请。

  二、经认定的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经认定的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以及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可以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2]328号)、《海关总署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2]32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的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相关手续。

  三、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四、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上述设备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现行法规执行。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申请预约通关服务。

  六、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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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5-12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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