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7]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5-12
文号:税总函[2017]1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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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决定,推出简化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等新的减税措施,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扎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确保减税措施不折不扣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面向纳税人的宣传

  各地税务机关要制定针对新的减税措施的专项宣传方案,主动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力求做到政策适用对象宣传全覆盖。在宣传辅导中要突出政策内容、办理流程及申报表变化等纳税人关心的问题,并通过官方网站、网上办税平台、手机APP、微信、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纳税人主动推送。同时要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及时做好税收政策“二维码”的更新工作。

  二、迅速开展面向税务人员的培训

  各地税务机关要迅速开展面向税务人员的培训,以财税文件、税务总局公告等文件为依据,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确保税务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此次减税措施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征管流程,熟练操作相关办税系统。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办税服务厅人员、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确保学得精、懂得透、讲得清、办得好。

  三、精准实施针对纳税人的辅导

  针对新的减税措施引起的申报表变化,通过录制操作视频、制作样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快速办理,做到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各地税务机关要组建辅导队,强化在办税服务厅的现场辅导和现场审核。要组织业务骨干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对纳税人进行上门辅导,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等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享受政策的关键和要领,确保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四、提升12366热线的咨询质效

  针对新的减税措施出台可能引起的话务量激增现象,各地税务机关要有效充实12366热线力量,增配线路、补充人员、科学排班,保持热线接通率在较高水平。强化对答复准确率和服务规范性的考核测评,开展减税政策专项业务考核和质量抽测,严把话务质量关。收集整理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和热点问题,提交业务部门研究问题答复口径,及时维护进12366税收知识库,确保咨询答复及时准确。

  五、合理配置办税服务厅资源

  各地税务机关要准确研判政策变化可能给办税服务厅带来的压力,提前做好应对预案,通过合理调配窗口、优化人员配置等方式,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设立优惠办理快速通道,提高办理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可通过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等渠道,实时向纳税人发布等候信息,合理疏导分流纳税人。充分发挥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同城通办、省内通办的优势,为纳税人优惠办理、纳税申报等提供空间、时间的便利,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六、积极拓展多元化办税渠道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稳妥地拓展网上业务功能,逐步实现新的减税措施网上备案,实现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和移动办税多元化、多渠道。做好各类办税软件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软件的同步调整和更新,确保各类办税系统平稳运行,实现多元办税渠道顺畅高效。

  七、做好对纳税人的风险提示

  针对此次简化增值税税率、扩大小微企业优惠范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调整引起的发票开具、申报的变化,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可能存在的填报不准确、开具不规范、享受不到位等问题,主动提醒纳税人,并积极帮助解决;要认真做好对申报数据的电子化逻辑校验,通过技术手段及时提示纳税人更正,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八、严格落实各项办税服务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预约办税、导税服务等办税服务制度,按照辖区内纳税人的办税习惯和业务总量,引导纳税人实行预约办税,对预约前来的纳税人快速办理;对进入办税服务厅等待办税的纳税人,积极引导其自助办理,对不选择自助办税的纳税人,充分利用纳税人等待时间,帮助核对资料,让纳税人到窗口顺畅办理。

  九、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工商联、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新的减税措施的宣传,扩大减税措施的社会影响。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纳税服务中的作用,以点带面,将服务触角延伸到每一位纳税人,全面提升宣传和辅导效果。

  十、加强对政策落实的效应分析和督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减税效应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加强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通过专项督导、执法督察、绩效考评等方法,强化落实工作跟踪问效和监督问责,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减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省税务机关应将落实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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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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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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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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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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