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国有林场林区改革等决策部署,适应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求,现对《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9号)中车辆购置税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凉山州、怒江州、临夏州公路建设项目,国家高速公路按项目建安费50%执行,普通国道按项目建安费100%执行,建制村通硬化路按70万元/公里标准执行。
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通过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安排的车辆购置税资金以所在地区政府收费(还债)方式建设的项目补助标准为上限。
三、不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非收费普通国道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建安费,收费普通国道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同地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补助标准。
四、将复线改造和电气化改造等扩能改造类港口集疏运铁路项目纳入车购税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参照单线铁路,并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进行上限控制。
五、将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应急物资装备购置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纳入车购税补助范围。其中:西藏按项目核定投资的100%执行,青海、新疆按项目核定投资的70%执行,其他地区按核定投资的50%执行。
六、将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建设纳入车购税补助范围。场部通硬化路参照同地区建制村通硬化路标准执行(其中:东部、中部一般地区分别执行25万元/公里、35万元/公里标准),国有林区林下经济节点对外连接公路参照扶贫地区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标准执行。
七、将抵边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纳入车购税补助范围。西藏、南疆四地州(含兵团南疆师团)、其他地区抵边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分别执行80万元/公里、60万元/公里和40万元/公里标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路面形式、投资造价等不同,在年度资金切块和按平均补助标准完成建设任务不变的情况下,对具体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上下浮动50%。
八、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车购税补助标准按灾情类别执行:一类灾情(灾情特别严重)1500万元,二类灾情(灾情严重)1200万元,三类灾情(灾情较重)900万元,四类灾情(灾情一般)600万元。
九、车辆购置税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整合试点规定分配和使用管理,取消“戴帽”下达、对贫困县仍按约束性任务考核、要求地方“专款专用”等限制整合的条款,进一步细化支持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财政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上述标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以上事项,特此通知。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19年5月24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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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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