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9]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时代税务文化建设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9-05-23
文号:税总发[201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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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税务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税务精神的载体,是广大税务干部的价值基因和时代追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务文化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定税务文化自信,提高税务文化软实力,推动税务文化繁荣兴盛,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加强新时代税务文化建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强化税务职业道德建设,深化税务精神文明建设,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精神支撑、道德滋养和文化保证。

  加强新时代税务文化建设,要坚持党对宣传思想和文化工作的领导权;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税务干部职工;坚持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坚持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培养忠诚担当推进高质量税收现代化大任的税务铁军。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政治文化建设

  1.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加强理论武装,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脑入心。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总开关”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党的宗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凝心聚力,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

  2.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加强党性锤炼,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开展党员、公务员、税务干部等身份意识教育培训,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以良好政治文化涵养政治生态。

  3.发扬革命文化。大力学习弘扬红船精神、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抗战精神、西柏坡精神等革命精神。注重发挥好革命文化资源和红色教育基地的作用,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在“七一”建党节、“八一”建军节、“十一”国庆节和重要革命纪念日,组织开展参观革命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纪念革命先烈等活动,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4.弘扬中华人文精神。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认真继承创新,融入思想道德教育、税务文化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大力弘扬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核心思想理念,大力弘扬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中华传统美德,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全员阅读、书香税务等文化活动,运用中华戏曲、民乐、书法、国画等艺术形式,增强税务干部的文化参与感、获得感和认同感。

  5.重视文明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以“家和万事兴”为主题,广泛开展“传家训、立家规、扬家风”活动。学习传承中国传统的好家训好家规,整理提炼税务干部家庭的家训家规,运用生活化的场景、日常化的活动、具象化的载体,以好家风涵养好政风好行风。鼓励参加全国文明家庭、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弘扬家庭美德,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6.弘扬传统节日文化。充分发挥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思想熏陶和文化教育功能,以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为重点,精心组织走访慰问、缅怀追思等活动,形成新的节日习俗。深入开展“我们的节日”活动,举办传统经典诵读、传统礼仪展演、传统体育、民俗文化展示等活动,积极培育家国情怀和人文情怀。培育节日文明风尚,开展文明餐桌、文明交通、文明旅行、扶贫助困等活动,倡导崇德向善、勤俭节约、礼让宽容之风,丰富节日文化内涵。

  (三)践行中国税务精神

  7.构筑共同精神家园。坚持人人宣传践行“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采取交流研讨、文艺创作等方式,深入阐释中国税务精神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价值取向,提振税务干部精气神。推动中国税务精神全方位、立体化宣传教育,做到上网上墙上桌,做到入脑入心,内化为税务干部自觉弘扬践行、社会各界广泛认同赞誉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结合地方文化特色,进一步明确工作学习、税收执法、纳税服务、绩效管理、数字人事等文化理念,丰富中国税务精神内涵。

  8.组织精神传播活动。开展主题征文、文艺展示、演讲辩论等活动,办好税务大讲堂,在税务报刊杂志、内外网站开设中国税务精神专栏,广泛唱响《中国税务之歌》,引导税务干部交流心得、分享体会、展示精神风采。采取动漫、微电影等干部喜闻乐见的方式,吸引税务干部踊跃参与、积极传播。保护和促进税务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推进组织文化更新、鼓励文化行动创新、发展区域文化特性、提倡基层文化特色表现,努力形成一体多样、百花齐放的文化繁荣发展格局。

  9.开展税史研究教育。实施中华税史研究工程,开展税史编写、反映中华民族税收历史,做好中国税务年鉴编纂工作、反映当代中国税收发展历程。开展税收史料的收集整理、普查登记、保护展示工作,建设税史陈列室、税收文化博物馆等,传承弘扬税务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把税史教育贯穿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始终,增强从事税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豪感。

  (四)深化税务精神文明建设

  10.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提升税务系统全国文明单位创建水平,开展具有税务行业文明特色、职业文明特点、岗位文明特征的创建活动,召开文明单位创建经验交流会,提高文明单位创建的数量和层次,不断提升税务行业文明程度。积极参与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各类评选表彰活动,在窗口服务单位重点开展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创建活动,确保提供文明优质便捷服务,着力树立良好税务形象。

  11.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发动基层税务干部大力推选道德模范、时代楷模、身边好人、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先进人物,积极主动挖掘身边好人好事,表彰善行义举,形成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浓厚氛围。开展“中国好税官”现场交流活动,发动税务干部广泛参与“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树立道德榜样。关心关爱道德模范人物,健全关爱礼遇机制,树立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鲜明导向。

  12.培育宣传先进典型。建立税务系统功勋荣誉表彰奖励信息数据库,结合重点工作重要改革,积极选树税务系统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先进典型学习、宣传工作,生动展示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高尚精神。坚持壮大主流思想舆论,运用新闻报道、基层巡讲、“故事汇”巡演、事迹展览、影视动漫等多种形式,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激发税务干部干事创业的强大力量。

  13.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弘扬雷锋精神,把学雷锋志愿服务融入税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广泛选树、宣传税务系统学雷锋示范点和学雷锋标兵。壮大税务志愿服务队伍,支持群团组织服务中心工作,开展职工、青年、巾帼等志愿服务活动,围绕精准扶贫、税法宣传、环境保护、移风易俗、社会公益等志愿服务项目,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税务志愿品牌。

  (五)强化税务职业道德建设

  14.建设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在税务干部入职、领导干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推进依法治税,深入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组织税收法律知识竞赛,加强税收执法宣传,促进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出台鼓励税务干部考取律师资格政策,做好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出版涉税司法案例干部读本。

  15.深化廉政文化。广泛开展以税务廉政文化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加强廉政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创新“数字廉政教育基地”,让税务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基层、进家庭、进网络。挖掘地方历史名人、历史文化中蕴含的廉政资源,立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使税务廉政文化理念深入人心。

  16.推广服务文化。出台税务文明礼仪规范,重点规范办税服务厅等窗口服务场所的文明礼仪规范,引导讲文明、讲公德、守秩序、树新风。普及开展工作生活、社会交往、人际关系、公共场所等方面的文明礼仪规范,重点加强税务干部服务礼仪、上岗礼仪、接待礼仪、电话礼仪、社交礼仪等学习培训,引导税务干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规则,建立和谐清新人际关系。

  17.重视健康文化。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和全民健身计划要求,普及公共卫生和健康科学知识,着力提高税务干部健康水平。关注身体健康,做好健康体检,认真执行休假制度,组织职工运动会,增强税务干部体质。关心关怀干部心理健康,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供健康宣传、心理评估、教育培训、咨询辅导等服务,打造责任税务、阳光税务、幸福税务。

  (六)繁荣发展税务文艺

  18.搭建税务文艺创作平台。组建税务文学艺术兴趣小组或团队,广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做好学习研讨、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成果展示、人才培养等工作,繁荣发展税务文艺。建设税务文艺集中创作、展示平台,在税务报刊杂志、税务内外网站要设置税务文艺专栏,联合各级文联在文学刊物刊载反映税收工作的优秀作品,激发税务干部文艺创作热情。

  19.丰富税务文艺创作内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善于从基层税收实践、从基层税务干部中提炼题材、获取灵感、汲取养分,推出一批优秀税务文艺作品。规划重大税收历史题材、现实题材等专项创作,加大对宣传税收事业的小说、诗词、音乐、影视、戏曲等创作的支持力度,讲好中国税务故事。创作推广一批税务文化主题的优秀纪录片、动漫、微电影,设计制作一批税务宣传公益广告,紧扣爱党爱国、税收改革等推出精品力作。

  20.提升税务文艺创作质量。实施税务文艺创作精品工程,扶持优秀文化作品创作生产,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税务文化产品。组织文艺创作人才培训,开展税务文化创作和文化活动。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对外交流,实施税务文化新媒体传播工程,宣传最受欢迎的税务文艺作品,提升税务文艺作品的创作力、传播力和影响力。

  (七)夯实税务文化基础

  21.统一税务形象标识。建立系统化、规范化、具有丰富内涵的税务形象标识体系,明确制定规范标准,反映税务系统工作宗旨、管理理念和审美价值。规范党员(团员)上岗工作、参加重大活动佩戴党徽(团徽)。统一税务徽章、税务制服,加强税务干部税容风纪管理。规范税务着装和徽章佩戴,提升税务职业荣誉感,树立鲜明的税务执法形象。

  22.完善办税服务设施建设。落实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明确办税服务制度、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窗口服务规范和办税环境建设规范,打造服务优质、办税高效、纳税人满意、社会认可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服务场所应标识清晰、功能齐全、优美整洁、安全保障,提供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服务措施,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和诚信服务理念。规范统一税务文书、表格、证照等税务资料样式,简约实用。

  23.加强办公场所文化建设。统一税务机关名称、机关标志、机关象征图案,坚持因地制宜、节俭建设、文化引领的原则,利用办公室、会议室、楼道等区域,悬挂税务标识、中国税务精神、税务文化理念及税务文化作品,积极打造独具风格的文化环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在电子显示屏、计算机屏保、一人一铭工作格言牌、内外网站等宣传税务文化建设内容,耳濡目染,强化税务文化熏陶,营造浓郁的税务文化氛围。

  24.完善税务文化设施建设。适应税务干部精神文化需求,做好图书室、健身房、文化展示厅、廉政文化和税史纪念馆等文化设施建设,形成税务文化中心阵地。优化、美化、绿化工作和生活环境,配备全民健身器材和运动设施,打造美丽、健康的庭院文化。推动文化设施向税务干部家属子女免费开放,切实提高使用效率。加快数字文化建设,实施税务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做大做强网上正面宣传,营造积极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新时代税务文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税务文化建设摆上重要日程,纳入税收工作整体规划,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责任部门各负其责、群团组织协同推进、全体税务干部共同参与的税务文化建设新格局。加强经费保障,将税务文化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推动税务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经费支持。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调动税务干部职工参与税务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文化自觉,营造向上向善、干事创业良好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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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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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