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9]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时代税务文化建设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9-05-23
文号:税总发[2019]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374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税务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税务精神的载体,是广大税务干部的价值基因和时代追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务文化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定税务文化自信,提高税务文化软实力,推动税务文化繁荣兴盛,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加强新时代税务文化建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强化税务职业道德建设,深化税务精神文明建设,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精神支撑、道德滋养和文化保证。

  加强新时代税务文化建设,要坚持党对宣传思想和文化工作的领导权;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税务干部职工;坚持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坚持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培养忠诚担当推进高质量税收现代化大任的税务铁军。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政治文化建设

  1.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加强理论武装,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脑入心。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总开关”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党的宗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凝心聚力,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

  2.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加强党性锤炼,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开展党员、公务员、税务干部等身份意识教育培训,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以良好政治文化涵养政治生态。

  3.发扬革命文化。大力学习弘扬红船精神、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抗战精神、西柏坡精神等革命精神。注重发挥好革命文化资源和红色教育基地的作用,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在“七一”建党节、“八一”建军节、“十一”国庆节和重要革命纪念日,组织开展参观革命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纪念革命先烈等活动,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4.弘扬中华人文精神。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认真继承创新,融入思想道德教育、税务文化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大力弘扬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核心思想理念,大力弘扬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中华传统美德,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全员阅读、书香税务等文化活动,运用中华戏曲、民乐、书法、国画等艺术形式,增强税务干部的文化参与感、获得感和认同感。

  5.重视文明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以“家和万事兴”为主题,广泛开展“传家训、立家规、扬家风”活动。学习传承中国传统的好家训好家规,整理提炼税务干部家庭的家训家规,运用生活化的场景、日常化的活动、具象化的载体,以好家风涵养好政风好行风。鼓励参加全国文明家庭、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弘扬家庭美德,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6.弘扬传统节日文化。充分发挥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思想熏陶和文化教育功能,以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为重点,精心组织走访慰问、缅怀追思等活动,形成新的节日习俗。深入开展“我们的节日”活动,举办传统经典诵读、传统礼仪展演、传统体育、民俗文化展示等活动,积极培育家国情怀和人文情怀。培育节日文明风尚,开展文明餐桌、文明交通、文明旅行、扶贫助困等活动,倡导崇德向善、勤俭节约、礼让宽容之风,丰富节日文化内涵。

  (三)践行中国税务精神

  7.构筑共同精神家园。坚持人人宣传践行“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采取交流研讨、文艺创作等方式,深入阐释中国税务精神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价值取向,提振税务干部精气神。推动中国税务精神全方位、立体化宣传教育,做到上网上墙上桌,做到入脑入心,内化为税务干部自觉弘扬践行、社会各界广泛认同赞誉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结合地方文化特色,进一步明确工作学习、税收执法、纳税服务、绩效管理、数字人事等文化理念,丰富中国税务精神内涵。

  8.组织精神传播活动。开展主题征文、文艺展示、演讲辩论等活动,办好税务大讲堂,在税务报刊杂志、内外网站开设中国税务精神专栏,广泛唱响《中国税务之歌》,引导税务干部交流心得、分享体会、展示精神风采。采取动漫、微电影等干部喜闻乐见的方式,吸引税务干部踊跃参与、积极传播。保护和促进税务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推进组织文化更新、鼓励文化行动创新、发展区域文化特性、提倡基层文化特色表现,努力形成一体多样、百花齐放的文化繁荣发展格局。

  9.开展税史研究教育。实施中华税史研究工程,开展税史编写、反映中华民族税收历史,做好中国税务年鉴编纂工作、反映当代中国税收发展历程。开展税收史料的收集整理、普查登记、保护展示工作,建设税史陈列室、税收文化博物馆等,传承弘扬税务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把税史教育贯穿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始终,增强从事税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豪感。

  (四)深化税务精神文明建设

  10.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提升税务系统全国文明单位创建水平,开展具有税务行业文明特色、职业文明特点、岗位文明特征的创建活动,召开文明单位创建经验交流会,提高文明单位创建的数量和层次,不断提升税务行业文明程度。积极参与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各类评选表彰活动,在窗口服务单位重点开展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创建活动,确保提供文明优质便捷服务,着力树立良好税务形象。

  11.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发动基层税务干部大力推选道德模范、时代楷模、身边好人、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先进人物,积极主动挖掘身边好人好事,表彰善行义举,形成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浓厚氛围。开展“中国好税官”现场交流活动,发动税务干部广泛参与“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树立道德榜样。关心关爱道德模范人物,健全关爱礼遇机制,树立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鲜明导向。

  12.培育宣传先进典型。建立税务系统功勋荣誉表彰奖励信息数据库,结合重点工作重要改革,积极选树税务系统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先进典型学习、宣传工作,生动展示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高尚精神。坚持壮大主流思想舆论,运用新闻报道、基层巡讲、“故事汇”巡演、事迹展览、影视动漫等多种形式,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激发税务干部干事创业的强大力量。

  13.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弘扬雷锋精神,把学雷锋志愿服务融入税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广泛选树、宣传税务系统学雷锋示范点和学雷锋标兵。壮大税务志愿服务队伍,支持群团组织服务中心工作,开展职工、青年、巾帼等志愿服务活动,围绕精准扶贫、税法宣传、环境保护、移风易俗、社会公益等志愿服务项目,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税务志愿品牌。

  (五)强化税务职业道德建设

  14.建设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在税务干部入职、领导干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推进依法治税,深入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组织税收法律知识竞赛,加强税收执法宣传,促进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出台鼓励税务干部考取律师资格政策,做好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出版涉税司法案例干部读本。

  15.深化廉政文化。广泛开展以税务廉政文化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加强廉政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创新“数字廉政教育基地”,让税务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基层、进家庭、进网络。挖掘地方历史名人、历史文化中蕴含的廉政资源,立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使税务廉政文化理念深入人心。

  16.推广服务文化。出台税务文明礼仪规范,重点规范办税服务厅等窗口服务场所的文明礼仪规范,引导讲文明、讲公德、守秩序、树新风。普及开展工作生活、社会交往、人际关系、公共场所等方面的文明礼仪规范,重点加强税务干部服务礼仪、上岗礼仪、接待礼仪、电话礼仪、社交礼仪等学习培训,引导税务干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规则,建立和谐清新人际关系。

  17.重视健康文化。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和全民健身计划要求,普及公共卫生和健康科学知识,着力提高税务干部健康水平。关注身体健康,做好健康体检,认真执行休假制度,组织职工运动会,增强税务干部体质。关心关怀干部心理健康,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供健康宣传、心理评估、教育培训、咨询辅导等服务,打造责任税务、阳光税务、幸福税务。

  (六)繁荣发展税务文艺

  18.搭建税务文艺创作平台。组建税务文学艺术兴趣小组或团队,广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做好学习研讨、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成果展示、人才培养等工作,繁荣发展税务文艺。建设税务文艺集中创作、展示平台,在税务报刊杂志、税务内外网站要设置税务文艺专栏,联合各级文联在文学刊物刊载反映税收工作的优秀作品,激发税务干部文艺创作热情。

  19.丰富税务文艺创作内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善于从基层税收实践、从基层税务干部中提炼题材、获取灵感、汲取养分,推出一批优秀税务文艺作品。规划重大税收历史题材、现实题材等专项创作,加大对宣传税收事业的小说、诗词、音乐、影视、戏曲等创作的支持力度,讲好中国税务故事。创作推广一批税务文化主题的优秀纪录片、动漫、微电影,设计制作一批税务宣传公益广告,紧扣爱党爱国、税收改革等推出精品力作。

  20.提升税务文艺创作质量。实施税务文艺创作精品工程,扶持优秀文化作品创作生产,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税务文化产品。组织文艺创作人才培训,开展税务文化创作和文化活动。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对外交流,实施税务文化新媒体传播工程,宣传最受欢迎的税务文艺作品,提升税务文艺作品的创作力、传播力和影响力。

  (七)夯实税务文化基础

  21.统一税务形象标识。建立系统化、规范化、具有丰富内涵的税务形象标识体系,明确制定规范标准,反映税务系统工作宗旨、管理理念和审美价值。规范党员(团员)上岗工作、参加重大活动佩戴党徽(团徽)。统一税务徽章、税务制服,加强税务干部税容风纪管理。规范税务着装和徽章佩戴,提升税务职业荣誉感,树立鲜明的税务执法形象。

  22.完善办税服务设施建设。落实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明确办税服务制度、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窗口服务规范和办税环境建设规范,打造服务优质、办税高效、纳税人满意、社会认可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服务场所应标识清晰、功能齐全、优美整洁、安全保障,提供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服务措施,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和诚信服务理念。规范统一税务文书、表格、证照等税务资料样式,简约实用。

  23.加强办公场所文化建设。统一税务机关名称、机关标志、机关象征图案,坚持因地制宜、节俭建设、文化引领的原则,利用办公室、会议室、楼道等区域,悬挂税务标识、中国税务精神、税务文化理念及税务文化作品,积极打造独具风格的文化环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在电子显示屏、计算机屏保、一人一铭工作格言牌、内外网站等宣传税务文化建设内容,耳濡目染,强化税务文化熏陶,营造浓郁的税务文化氛围。

  24.完善税务文化设施建设。适应税务干部精神文化需求,做好图书室、健身房、文化展示厅、廉政文化和税史纪念馆等文化设施建设,形成税务文化中心阵地。优化、美化、绿化工作和生活环境,配备全民健身器材和运动设施,打造美丽、健康的庭院文化。推动文化设施向税务干部家属子女免费开放,切实提高使用效率。加快数字文化建设,实施税务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做大做强网上正面宣传,营造积极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新时代税务文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税务文化建设摆上重要日程,纳入税收工作整体规划,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责任部门各负其责、群团组织协同推进、全体税务干部共同参与的税务文化建设新格局。加强经费保障,将税务文化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推动税务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经费支持。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调动税务干部职工参与税务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文化自觉,营造向上向善、干事创业良好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3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