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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doc
附件2: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附件3:修改的文件正文.rar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平稳有序调整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重点内容
本次清理共修改6份文件。涉及“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蚌埠市国家税务局”,统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涉及“地税机关”,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涉及“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统一修改为“市税务局”;涉及“地税”“地税、国税”,修改为“税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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