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秘[2018]22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改善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9-11
文号:皖政办秘[2018]2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8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四最”办)组织开展实地调研,研究提出进一步改善我省营商环境相关工作举措。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一)全面提升外资企业登记备案便利度。加强外资企业登记备案“一口办理”制度设计,简化优化办理流程,完善省政务服务平台外资企业登记功能,推进市场监管、商务部门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无缝衔接,实行登记备案材料一次完整采集、及时推送共享,实现全程电子化办理,缩短审批备案周期。(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底前完成)

  (二)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改革试点提速,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督导,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程跟踪了解各地“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地“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取得实效。加快改革进程,动态调整、公布《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进一步压减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问题。(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2018年底前完成)

  (三)开展专项清理,健全负面清单制度。深入排查各种限制市场准入的不公平、歧视性问题,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尽快破除阻碍企业发展的隐性障碍和歧视性限制。(牵头单位:省“四最”办、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2018年底前完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强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促进内外资、国有私营经济、本地外地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物价局,持续推进)

  二、精简审批事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力度。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省级统筹,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及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等要求,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审批事项最少”目标,结合各地各部门审批事项办理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进一步减少权力和审批事项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巩固权责清单成果,深化简政放权。(牵头单位:省编办,持续推进)

  (二)增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步协调性。健全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合理优化权责事项配置,切实解决简政放权过程中“你放我不放”“明放暗不放”、权责不统一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清单管理,加强督查问效,确保“清单以外无审批”。(牵头单位:省编办、各市人民政府,2018年底前完成)

  三、加强协调调度,解决实体经济面临困难和问题

  (一)持续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完善综合服务平台功能,畅通企业反映问题和诉求渠道,加大对各类问题协调调度力度,常态化督办实体经济重难点问题。建好、用好企业诉求和问题数据库,深化政企互动水平,推动形成一批制度性成果,破解企业普遍反映的共性难题。(牵头单位:省“四送一服”办、各市人民政府,持续推进)

  (二)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提高融资产品效益。扩大企业可抵押资产范畴,将专利、林权证、未上市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纳入抵押资产。(牵头单位: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人民政府,2018年底前完成)

  (三)完善人才保障体系。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研究制定不同引进政策,完善人才引进后的保障政策体系,提供“全链条”服务。促进校企加强合作,定向培养所需可用人才。(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持续推进)

  四、健全制度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健全跨部门事中事后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省、市、县三级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协调、监督体系建设,强化跨部门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将商事制度改革纳入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增加对省直部门的考核分值,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推动全省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均衡发展。(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政府督查室,2018年底前完成)

  (二)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加快落实涉企信息全量、及时、准确归集要求,整合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和公共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涉企信息,避免重复录入,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一网通享”。统一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建立健全“互联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准确分析研判风险,突出监管重点,提升监管效能。(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底前完成)

  (三)健全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研究制定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联合惩戒的适用范围、涉及领域、惩戒渠道、时限以及信用修复等内容进行规制。梳理制定联合惩戒措施目录,明确各部门应当依法惩戒的措施。深化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应用,充分发挥全省统一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联动响应工作平台作用,通过平台实现联合惩戒触发响应、推送反馈智能化应用,形成完整的监管闭环。(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底前完成)

  五、加强组织推进,加快创优“四最”营商环境

  (一)建立联动推进机制。会同政法、纪检监察、宣传、组织等部门建立营商环境联动推进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经验、做法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等予以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企业通过信访、省长热线、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等各种渠道反映,以及省有关单位主动发现的营商环境问题统一管理,对涉及司法、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职责的问题及时移交,逐步实现营商环境问题处理一口受理、信息互通、协同推进、结果跟踪。(牵头单位:省“四最”办,持续推进)

  (二)加强评价监测。准确掌握我省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进展。定期开展营商环境建设情况摸底调查,摸清行政许可(审批)、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社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用电报装、用水报装、用气报装、获得信贷等事项底数。定期通过省政府信息处理系统评价、营商环境监测调查、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开展多层次营商环境评价,客观反映我省营商环境状况。总结提炼有益经验做法,找准突出问题症结,推进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破除制约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营商环境不断改善。(牵头单位:省“四最”办,持续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持续深入推进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省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上述工作任务纳入省政府“五大系统”,由省“四最”办负责专项调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1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