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统一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3-22
文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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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人,在进行相关税(费)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本公告所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含税源明细表)进行纳税申报。


  二、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登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登录http://portal.ha-l-tax.gov.cn)对财产和行为税相关税(费)进行纳税申报,未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若不如实申报,将承担虚假申报,偷(逃)税的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地方税局网站、各地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部门、12366纳服热线等渠道咨询有关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问题。


  五、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使用的与本公告不一致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停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统一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2日


  附件2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统一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启用统一纳税申报表?

  答:为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进程,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订下发了《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

  新申报表突出分税种申报、分明细税源申报,增加减免税信息等特点,是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的具体措施,是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加强财产和行为税基础管理,解决目前涉税信息分散,数据口径不统一的问题,也是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重要举措。


  二、新申报表包括哪些内容?

  答: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的表单执行,共计22张申报表及附表。具体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收购情况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契税纳税申报表》、《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执行;资源税的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执行;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执行。


  三、关于4月1日启用新申报表问题

  答: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启用新报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省使用新申报表。

  为顺利启用,纳税人自2016年3月28日起,可登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http://portal.ha-l-tax.gov.cn)先期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基础信息填报工作。

  注:目前,契税和资源税已在我省范围内使用新申报表。


  四、纳税人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申报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 2016年4月申报期为启用新申报表的首次申报期。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均要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前,逐宗地、逐房产,如实申报采集录入全部土地和房产的相关税源信息。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登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自行完成相关土地和房产税源信息的采集录入,未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机关通过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由税务人员完成相关土地和房产税源信息的采集录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应的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税源明细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手工填写,仅需在纳税人网上申报前确认或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前签字确认。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在后续申报时,土地、房产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税源明细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及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税源信息变更维护或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税源信息变更。

  车船税纳税人申报前需采集录入车船基础明细信息。


  五、填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申报表是否增加了纳税人工作量?

  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旧申报表发生较大变化,初次申报时需采集房产、土地税源信息,填报工作量较大。但后续申报时,仅需确认上次申报信息或就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从后续工作量来看,减轻了纳税人日常填报负担。


  六、纳税人如何获取有关新申报表详细辅导资料?

  答:纳税人可登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获取有关新申报表样式、填表说明、办税指南等资料,也可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索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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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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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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