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统一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3-22
文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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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人,在进行相关税(费)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本公告所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含税源明细表)进行纳税申报。


  二、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登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登录http://portal.ha-l-tax.gov.cn)对财产和行为税相关税(费)进行纳税申报,未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若不如实申报,将承担虚假申报,偷(逃)税的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地方税局网站、各地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部门、12366纳服热线等渠道咨询有关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问题。


  五、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使用的与本公告不一致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停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统一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2日


  附件2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统一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启用统一纳税申报表?

  答:为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进程,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订下发了《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

  新申报表突出分税种申报、分明细税源申报,增加减免税信息等特点,是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的具体措施,是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加强财产和行为税基础管理,解决目前涉税信息分散,数据口径不统一的问题,也是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重要举措。


  二、新申报表包括哪些内容?

  答: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的表单执行,共计22张申报表及附表。具体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收购情况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契税纳税申报表》、《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执行;资源税的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执行;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执行。


  三、关于4月1日启用新申报表问题

  答: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启用新报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省使用新申报表。

  为顺利启用,纳税人自2016年3月28日起,可登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http://portal.ha-l-tax.gov.cn)先期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基础信息填报工作。

  注:目前,契税和资源税已在我省范围内使用新申报表。


  四、纳税人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申报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 2016年4月申报期为启用新申报表的首次申报期。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均要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前,逐宗地、逐房产,如实申报采集录入全部土地和房产的相关税源信息。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登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自行完成相关土地和房产税源信息的采集录入,未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机关通过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由税务人员完成相关土地和房产税源信息的采集录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应的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税源明细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手工填写,仅需在纳税人网上申报前确认或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前签字确认。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在后续申报时,土地、房产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税源明细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及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税源信息变更维护或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税源信息变更。

  车船税纳税人申报前需采集录入车船基础明细信息。


  五、填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申报表是否增加了纳税人工作量?

  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旧申报表发生较大变化,初次申报时需采集房产、土地税源信息,填报工作量较大。但后续申报时,仅需确认上次申报信息或就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从后续工作量来看,减轻了纳税人日常填报负担。


  六、纳税人如何获取有关新申报表详细辅导资料?

  答:纳税人可登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获取有关新申报表样式、填表说明、办税指南等资料,也可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索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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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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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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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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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