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发[2020]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28
文号:川人社发[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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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原则及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总体要求,推动更好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统调结合、缺口分担;目标明确、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为目标。全省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政策、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简称“五统一”),从2020年9月1日起实行调剂式省级统筹,力争到2024年实行统收统支省级统筹。


  二、主要内容


  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在“五统一”的基础上,实行调剂式省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过渡。具体内容如下: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其中,以工程项目施工的应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部署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原已纳入的市(州)在统一纳入前暂按当地规定执行;逐步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政策。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以项目工程总造价乘以项目所在市(州)的人工占比之积确定。


  在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各市(州)及省本级仍执行现行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费率办法。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结束后,根据全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暂分三种情形执行,具体为:自贡、攀枝花、广元、内江、乐山、达州6市标准为0.4%、0.8%、1.4%、1.8%、2.2%、2.6%、3.2%、3.8%;成都、绵阳、资阳、甘孜4市(州)和省本级标准为0.2%、0.3%、0.5%、0.6%、0.8%、0.9%、1.1%、1.3%;其余市(州)标准为0.2%、0.4%、0.7%、0.9%、1.1%、1.3%、1.6%、1.9%。力争从2025年起全省执行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管理办法。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全省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规程及文书格式,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省内协作机制。组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现全省范围内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源共享。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的市(州)、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由工伤认定所在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在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及复查鉴定,按属地原则分别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四)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前,暂以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统一全省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每天30元。


  统一工伤职工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城市间往返的交通费按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标准,凭有效票据报销1次,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自理;途中伙食费包干标准为每天60元(与住院伙食补助不重复享受);住宿费在每天30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食宿费报销的最长天数不超过3天。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适时统一调整。


  (五)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全省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完善经办业务流程、风险防控、协议管理和服务方式,实现全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服务协议文本与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加强对服务协议机构的监管。


  依托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推进统一提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参保权益信息查询、经办管理等网上服务。加强省、市、县三级管理部门信息的纵向互联,推进与银行、医疗和康复等机构的横向互通,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工伤保险业务运行、医疗费监控、基金监督、管理决策的信息化。加强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业务的申请、结算、发放、查询等环节的应用。


  (六)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管理模式。各市(州)按上年工伤保险费收入的5%上解省级调剂金。完成年度保费收入预算且规范支出的市(州)出现当期收支缺口时,首先由本地累计结余弥补,不足部分由省级调剂金和市(州)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不足部分小于或等于其省级统筹后累计上解资金余额部分,由省级全额调剂;不足部分大于其省级统筹后累计上解资金余额部分,由省级调剂90%,市(州)财政负担10%。未完成年度保费收入预算和违规支出的市(州)出现当期新增缺口时,由当地财政负责弥补,省级不予调剂,不得动用当地累计结余。


  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各地基金收入全部上解到省,由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建立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全省基金出现缺口时的调剂和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启动省级统筹后,各市(州)储备金并入当地基金结余,并于启动当年按上年末累计结余的5%上解省级储备金。以后每年,各市(州)按上年工伤保险费收入的2%上解省级储备金,省级储备金累计结余达到全省上年工伤保险费收入15%时暂停上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责任,继续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要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符合市、县不同层级职能特点,适应工伤认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服务一体化建设要求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为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省级统筹顺利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协调工作,落实省级统筹各项任务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紧紧围绕构建政策、经办、监督和信息化“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基金支付风险预警制度,严格执行基金收支政策,细化落实经办风险防控措施,创新监管手段,加强智能监管,加大联合打击欺诈骗保力度,织密织牢基金安全网,推动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结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释。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要求各省要在2020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为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四川省税务局名义印发,推动四川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2020年9月1日起,四川省将按照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政策、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五统一”)的基础上,从调剂式省级统筹起步,待条件成熟后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过渡,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实施办法》主要对实现工伤保险“五统一”进行了规定,核心内容主要涉及制度模式、参保范围、缴费费率、认定权限、待遇计发以及基金管理。具体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模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建立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或调剂式省级统筹制度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其中:4个直辖市和6个省(自治区)实行统收统支省级统筹,13个省(自治区)实行调剂式省级统筹。考虑我省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差异大、基金运行状况不一致的客观现状,为避免基金收支出现大幅波动,确保改革平稳起步、稳妥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从调剂式省级统筹起步,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过渡。


  二、统一了参保范围和对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十三五”期间要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政策。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相应人员的参保办法。同时,我省成都、内江、广元、阿坝等9个市(州)已将公务员和参公等人员纳入了参保范围。按照国家“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的要求,全省参保范围应实现统一,考虑先期纳入市(州)已参保人员不能因实行省级统筹而退出制度保障,《实施办法》制定了衔接性条款,既为下一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将公务员和参公等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作好了准备,又为已先行试点将公务员和参公等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市(州)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统一了费率政策


  由于各行业各单位工伤风险和职业病发生率差异较大,因此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办法。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共细分为八类,对应设置基准费率,并根据各企业(单位)上年工伤发生情况实行费率浮动。目前,我省各地均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政策,由于经济发展状况、基金支撑能力、行业风险程度差异较大,导致费率差异也较大。鉴于此,为避免一步到位统一费率造成地区间短期内基金收入大幅波动,对企业缴费和基金平衡带来冲击,影响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效果,《实施办法》按照平稳有序的原则,采取“先定标准、适时实施”的办法,分步实现费率统一。具体为:第一步,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间,各地按照现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第二步,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结束至2023年12月,全省按三种情形确定基准费率,即:基金累计结余量少且原费率较高的自贡、攀枝花、广元、内江、乐山、达州6市按全国基准费率的2倍执行;基金累计结余量大且费率偏低的成都、绵阳、资阳、甘孜4市(州)和省本级按全国基准费率的70%执行;其余市(州)按全国基准费率执行。第三步,2024年起,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规模,动态调整费率,力争2025年实现全省基准费率统一。这样,既有效避免了在全省实现统一费率前各市(州)因费率调整幅度过大而导致基金收入出现大的波动,又为平稳有序过渡并最终实现全省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提供了缓冲。


  四、明确了工伤认定管辖权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部门的层次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相同。随着统筹层次的不断提升,工伤认定管理服务与便民化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我省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以来,工伤认定由各市级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既给边远地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带来极大不便(如三州等地的县区),也使市级工伤认定工作压力急剧增加(如成都市年均2万余件工伤认定案件)。省级统筹后,若将全省每年4万余件的工伤认定案件进行集中办理,既不利于工作又不方便群众。为解决现实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需求以及提高工伤认定工作质量和效率,目前,部分市(州)将工伤认定工作委托县级社保行政部门办理。同时,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明确将工伤认定权限下放到了县级。《实施办法(送审稿)》明确了工伤认定管辖权限,并将部分工伤认定权限下放至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这样既适应了“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统筹层次向上提升、管理服务向下延伸”的省级统筹需要,又为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提供了便利。


  五、统一了待遇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


  (一)待遇计发标准的统一。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二是定额计发。


  1.基数计算项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相关规定,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省级统筹后,按照国家“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规定,全省计发基数应实现统一。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异较大,为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实施办法》明确实行待遇计发过渡政策,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水平的市(州),按全省水平执行;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水平的市(州),暂以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执行,直至全省水平达到该市(州)2019年水平后过渡完毕。


  2.定额支付项目。该类项目根据各地规定标准实行定额支付,主要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途中伙食费、住宿费)等。为确保全省待遇统一、省际间待遇平衡,在综合参考各地现行标准和周边地区(云南、贵州、陕西等地)标准基础上,《实施办法》明确全省统一标准,即: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异地就医交通费凭票报销一次;途中伙食费60元/天,住宿费300元/天(不超过3天)。


  (二)待遇标准统一调整。《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适时统一调整。


  这样,在确保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工伤职工待遇不降低的同时又能大幅度提升经济发展较慢地区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逐步缩小全省待遇水平差距,最终实现待遇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的统一。


  六、规范了基金管理


  为避免在省级统筹后,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大幅波动,部分市(州)基金累计结余出现畸高、畸低的情况,《实施办法》按照循序渐进的思路,一是调整了调剂金上解比例。二是明确了职责分担机制,实现“基金上统,职责下沉”。在省级调剂金管理模式阶段,完成年度预算的市(州)出现当期收支缺口,按照先动用本地累计结余,后省级调剂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的顺序解决,以逐步消化本地累计结余,实现基金上统;未完成年度收入预算和违规支出的市(州)出现当期新增缺口时,由当地财政承担,省级不予调剂,也不得动用当地累计结余弥补,以强化各地基金征缴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三是明确了建立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以应对全省基金出现缺口时的调剂和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四是明确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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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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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